定量供应 1954年起,实行食油计划供应,至1984年定量标准几经调整。1954
~1958年每人每月0.47公斤;1958年后大幅度下降,平均定量仅0.18公斤;1960年
又降至0.16公斤;1965年后好转;1984年供应增加为0.25公斤,并有节日补助。定
量供应如下:
1954年,执行泰安专署财委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职工及家属每月0.47公
斤。
1958年11月起,机关、团体人员每月0.31公斤,城镇居民0.16公斤,农村非农
业人口0.09公斤。
1960年,压缩食油定量,机关、企业、学校的职工,大专院校学生,机关、厂
矿儿童每月0.2公斤,居民、在校集体就餐的中学生、职工家属每月0.13公斤。
1965年8月1日起,泰城居民增为每月0.25公斤,农村非农业人口增为0.2公斤,
其他人员已达到或超过此标准者不再增加。1970年7月1日起,废除城乡非农业人口
执行两个标准的规定,均按每月0.25公斤供应,至1984年仍执行此规定。
定量补助1957年6月起,对回族“大代尔”节,定量外一口人补助食油0.25公
斤、两口人0.32公斤、三口人0.38公斤、四口人以上每人0.06公斤,“古尔邦”等
节日均照顾供应。
1960年起,住院病人、长期病号及产妇每月补助0.25公斤,归国华侨、外侨每
月补助0.75公斤。
1977年起,春节每人定量外补助0.1公斤。
1979年起,国庆节每人定量外补助0.5公斤。
1980年8月1日起,高级知识分子每月补助0.5公斤。
1981年起,春节每人定量外补助0.5公斤。
1982年起,回族“大代尔”节每人定量外补助0.15公斤。
1983年起,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定量外补助0.5公斤。
工商行业用油1956年9月1日起,工商业用油实行以粮带油和凭票证供应相结合
的办法。
1975年第三季度起,饮食业每供应50公斤粮带油2.5公斤;糕点业每供应50公
斤粮,带油9公斤。
一、统销
视图
定量供应 1954年起,实行食油计划供应,至1984年定量标准几经调整。1954
~1958年每人每月0.47公斤;1958年后大幅度下降,平均定量仅0.18公斤;1960年
又降至0.16公斤;1965年后好转;1984年供应增加为0.25公斤,并有节日补助。定
量供应如下:
1954年,执行泰安专署财委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职工及家属每月0.47公
斤。
1958年11月起,机关、团体人员每月0.31公斤,城镇居民0.16公斤,农村非农
业人口0.09公斤。
1960年,压缩食油定量,机关、企业、学校的职工,大专院校学生,机关、厂
矿儿童每月0.2公斤,居民、在校集体就餐的中学生、职工家属每月0.13公斤。
1965年8月1日起,泰城居民增为每月0.25公斤,农村非农业人口增为0.2公斤,
其他人员已达到或超过此标准者不再增加。1970年7月1日起,废除城乡非农业人口
执行两个标准的规定,均按每月0.25公斤供应,至1984年仍执行此规定。
定量补助1957年6月起,对回族“大代尔”节,定量外一口人补助食油0.25公
斤、两口人0.32公斤、三口人0.38公斤、四口人以上每人0.06公斤,“古尔邦”等
节日均照顾供应。
1960年起,住院病人、长期病号及产妇每月补助0.25公斤,归国华侨、外侨每
月补助0.75公斤。
1977年起,春节每人定量外补助0.1公斤。
1979年起,国庆节每人定量外补助0.5公斤。
1980年8月1日起,高级知识分子每月补助0.5公斤。
1981年起,春节每人定量外补助0.5公斤。
1982年起,回族“大代尔”节每人定量外补助0.15公斤。
1983年起,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定量外补助0.5公斤。
工商行业用油1956年9月1日起,工商业用油实行以粮带油和凭票证供应相结合
的办法。
1975年第三季度起,饮食业每供应50公斤粮带油2.5公斤;糕点业每供应50公
斤粮,带油9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