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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交通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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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交通监理
民国时期,境内无专门交通监理机构,车辆登记和征收车辆牌照税,由济南交 通部门管理。 1951年,泰安地区公路段始设监理股,负责全区的畜力车的监理工作,机动车 辆的监理仍由济南监理所办理。1962年地区公路段改设监理所,开始办理全区机动 车辆的监理工作。1963年,县交通局执行交通规则及山东省的补充规定。1974年, 执行省统一机动车检验标准,所有车辆每年须统检一次。 1976年,设置车辆监理站管理车辆,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考核驾驶 员,并验发放牌证。 1981年前,拖拉机可以自由行驶。此后,加强对拖拉机的管理,在公路行驶的 拖拉机,必须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牌照和办理行驶证。至1984年,全市机动车驾驶 员共10361人,其中汽车驾驶员4225人、拖拉机驾驶员4819人。是年3月,监理站合 并到地区交通监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