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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养路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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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养路费征收
建国初期,养路费由专区公路段兼收。1952年,县公路站设兼职养路费征收员, 办理畜力车养路费征收业务。1957年5月,开始征收机动车养路费。1967年,县公 路站设专职养路费征收员。1977年,县以上厂矿企事业和专业运输单位各种车辆的 养路费由县公路站征收。县以下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车辆养路费,1977~1982年12月 由各交通运输管理站征收;1982年12月后改由县公路站及公路设立的征收点征收。 1959~1984年共征收12200686万元,支出10374738万元。1984年,公路站有专职征 收员4人,征收养路费397852元,所征养路费,由省交通厅统收统支、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