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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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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运输管理
1958年,贯彻先国营后集体,先专业后副业,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运输 方针,积极扶持民间运输。60年代,县主要担负城镇6公里以内和公路干线20公里 以内的运输。凡从事公路运输、装卸搬运的企业单位车辆,都必须接受运输主管部 门的管理与监督。凡营运车辆,均执行省交通厅统一制定的运价标准。人力车和装 卸理货执行地市自行制定的运价和费率标准。80年代初,执行地区“运输、装卸、 理货、渡运管理办法和计费标准”。1984年后,执行中央和省的运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