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宣统元年,抚部院批咨议局呈请推广种树办法之请摺中说:“以富国利民之
道,其惟种树乎。我东省农业最勤,惟于种树之利益不讲求”,以“致山童野赤,
四望濯濯,财匮民穷,莫不由此”。因此,遂设“劝业道”,制订“推广种树办法”
,提倡植树造林。1911年兖州镇守使张培荣在泰山长寿桥一带造林200余亩,为首
位大面积造林者。1913年,群众集资兴办了黄道沟林场。1914年,国民政府颁布中
国第一部《森林法(援用)》,次年制定了《森林法实施细则》和《造林奖励条例》。
1931年山东省发布《森林管理规则》。1932年民国政府又颁布新《森林法》,使造
林业有法可依。这之后相继出现国家投资、公众集资和个人创办林场的热潮,如植
树万亩以上的泰山森林公司、东岳和岳西林业公司。到1937年底日本侵略军入境前,
共创办22个林场,林木生长良好。日本侵略军入境后,林业大为衰落。至建国初仅
有林地面积12.27万亩。
1948年泰安解放后,鲁中南第一行署立即建立泰山林场。次年又颁发了“保护
和奖励培植林木的暂行办法”。1950年上级把泰山的封山造林列为华东地区十大工
程之一。土地改革结束后,出现公私合作造林,群众私人合作造林。1952年10月,
公布了《泰安县护山护林条示及林业方针政策》,规范了群众护林行为,推动了造
林业的发展,当年造林6000亩。1954年兴办初级林业合作社和林业互助组181个,
社员达5810人。次年建成高级农业社,把林业生产资料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并
执行“社员留适当自留树,余者全部折价入社”的政策。至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末年,
全县集体造林24436亩,是50年代林业发展的高峰。
1958年的“大跃进”使林业遭到严重损失。60年代初中共泰安市委调查报告曾
指出:“自五八年以后,林木破坏十分严重。仅下港、泰山、徂徕三个公社调查,
乱砍、火灾损失各种树木、果树、幼苗等达八十七万五千株,占三个公社林木总数
的百分之四十至五十”。1959年,市贯彻国家对林业生产提出的“生产基地化、经
营林场化、培养丰产化”的方针,建成国营谷山林场1处。1961年6月,颁布《中共
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后,市委提出了
“以集体、个人植树造林、护林为主,国营造林为重点”的方针。1963年10月,县
委决定进行“林木确权发证”工作。至1964年1月,对全县678个大队发了林权证,
占总数的81.7%。是年冬,全县组织248人的宣传队,对全县确权发证工作进行宣
传和检查,纠正了246个大队发证中的偏差,对没有发证的27个大队,做了示范发
证。1965年,普遍制订护林公约和林业生产规划,整顿林业专业队伍,专职人员由
3412人增加到4162人;组建国社营林场、县队合办林场21个,全县当年造林达
67600亩。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业政策废驰,林业生产又遭破坏。
1969年,泰安县革命委员会以泰革生发(69)第224号文下达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
管理,制止破坏树木》的紧急通知后,贯彻无力,效果不佳。至1976年,仅徂徕山
林场的王庄和庙子两个林区,乱伐面积4300亩,破坏成残林的有3700亩,损失林木
110万株;泰山毁林179起,损成林2170亩,砍伐成林树26万株;不少护林人员因制
止毁林而被毒打。1977年,境内有的公社以搞农田基本建设为由,毁掉县队合办林
场或伐掉河滩防护林改成农田,又造成不少的损失。
1978年后,贯彻国家相继颁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关
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指示、决议、法规,有效地保护了现存
林,推动了群众性的植树活动。至1984年,全市共植树28万亩。
1981年,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在全县进行了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
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并以泰政发(81)第26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做
好林木确权发证工作的意见》,还制定了“处理问题,解决纠纷”的10条具体办法,
全县共发证27.5万份,占总数的98%;划定自留山、滩4.5万亩,包给了2.7万农户,
每户平均1.62亩;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大队780个,占全县总数的91.8%。
第二节 林政
视图
清宣统元年,抚部院批咨议局呈请推广种树办法之请摺中说:“以富国利民之
道,其惟种树乎。我东省农业最勤,惟于种树之利益不讲求”,以“致山童野赤,
四望濯濯,财匮民穷,莫不由此”。因此,遂设“劝业道”,制订“推广种树办法”
,提倡植树造林。1911年兖州镇守使张培荣在泰山长寿桥一带造林200余亩,为首
位大面积造林者。1913年,群众集资兴办了黄道沟林场。1914年,国民政府颁布中
国第一部《森林法(援用)》,次年制定了《森林法实施细则》和《造林奖励条例》。
1931年山东省发布《森林管理规则》。1932年民国政府又颁布新《森林法》,使造
林业有法可依。这之后相继出现国家投资、公众集资和个人创办林场的热潮,如植
树万亩以上的泰山森林公司、东岳和岳西林业公司。到1937年底日本侵略军入境前,
共创办22个林场,林木生长良好。日本侵略军入境后,林业大为衰落。至建国初仅
有林地面积12.27万亩。
1948年泰安解放后,鲁中南第一行署立即建立泰山林场。次年又颁发了“保护
和奖励培植林木的暂行办法”。1950年上级把泰山的封山造林列为华东地区十大工
程之一。土地改革结束后,出现公私合作造林,群众私人合作造林。1952年10月,
公布了《泰安县护山护林条示及林业方针政策》,规范了群众护林行为,推动了造
林业的发展,当年造林6000亩。1954年兴办初级林业合作社和林业互助组181个,
社员达5810人。次年建成高级农业社,把林业生产资料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并
执行“社员留适当自留树,余者全部折价入社”的政策。至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末年,
全县集体造林24436亩,是50年代林业发展的高峰。
1958年的“大跃进”使林业遭到严重损失。60年代初中共泰安市委调查报告曾
指出:“自五八年以后,林木破坏十分严重。仅下港、泰山、徂徕三个公社调查,
乱砍、火灾损失各种树木、果树、幼苗等达八十七万五千株,占三个公社林木总数
的百分之四十至五十”。1959年,市贯彻国家对林业生产提出的“生产基地化、经
营林场化、培养丰产化”的方针,建成国营谷山林场1处。1961年6月,颁布《中共
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后,市委提出了
“以集体、个人植树造林、护林为主,国营造林为重点”的方针。1963年10月,县
委决定进行“林木确权发证”工作。至1964年1月,对全县678个大队发了林权证,
占总数的81.7%。是年冬,全县组织248人的宣传队,对全县确权发证工作进行宣
传和检查,纠正了246个大队发证中的偏差,对没有发证的27个大队,做了示范发
证。1965年,普遍制订护林公约和林业生产规划,整顿林业专业队伍,专职人员由
3412人增加到4162人;组建国社营林场、县队合办林场21个,全县当年造林达
67600亩。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业政策废驰,林业生产又遭破坏。
1969年,泰安县革命委员会以泰革生发(69)第224号文下达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
管理,制止破坏树木》的紧急通知后,贯彻无力,效果不佳。至1976年,仅徂徕山
林场的王庄和庙子两个林区,乱伐面积4300亩,破坏成残林的有3700亩,损失林木
110万株;泰山毁林179起,损成林2170亩,砍伐成林树26万株;不少护林人员因制
止毁林而被毒打。1977年,境内有的公社以搞农田基本建设为由,毁掉县队合办林
场或伐掉河滩防护林改成农田,又造成不少的损失。
1978年后,贯彻国家相继颁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关
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指示、决议、法规,有效地保护了现存
林,推动了群众性的植树活动。至1984年,全市共植树28万亩。
1981年,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在全县进行了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
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并以泰政发(81)第26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做
好林木确权发证工作的意见》,还制定了“处理问题,解决纠纷”的10条具体办法,
全县共发证27.5万份,占总数的98%;划定自留山、滩4.5万亩,包给了2.7万农户,
每户平均1.62亩;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大队780个,占全县总数的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