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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营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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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合营林场
1962年6月始,国家与集体合资兴办林场。收益分配比例为山区“国六社四”, 平原“国三社七”。至1965年,建立国、社合营林场15处,国家投资30.85万元, 造林2.93万亩;县队合营林场6处,投资0.77万元,造林0.11万亩。至1964年,共 建23处,其中山区18处(下港17处、夏张1处)、平原5处(徐家汶、岔河、南宋、颜 谢、省庄各1处)。1976年减为22处。1984年为18处,林区面积2.54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