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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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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物价补贴
建国后,国家对物价的补贴主要有两种形式:(1)国家在提高农副产品或原材 料价格时,为稳定物价,对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暂时不动,对生产或经营单 位所发生的亏损给予补贴。(2)提高粮食或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时,为保证职工实 际生活水平不下降,给职工以粮价补贴或副食品价格补贴。此外,还有超购加价, 亦属物价补贴的一种形式。 经营亏损补贴 1960年对粮油(料)等5种农产品的经营给予价格补贴。对一些 工业企业给予补贴。是年市炼铁厂亏损,给予补贴8万元;新建造纸厂土法生产各 种纸张6120令,亏损10481元,由包销单位市百货公司给予补贴;新建化肥厂生产 的钙镁磷肥12670吨,亏损11.03万元,以免税代补贴。 1966年后,主要农副产品价格购销倒挂,平均每经营1公斤的粮食补贴0.20元, 1公斤食油补贴1.60元,肉蛋禽亦有补贴,每经营1头猪亏损6~7元。 1967年,国家对粮食、油料、棉花、肉类、鲜蛋、蔬菜等农副产品和主要副食 品物价补贴由原来5种增至11种。 1980年起,物价补贴增至38种,主要有粮食、油料、食油、猪肉、菜牛、菜羊、 水产品、家禽、蔬菜、棉花、絮棉、牛皮、猪皮、农业用电、农用柴油、部分农机 具、农药、农用塑料薄膜、居民供应煤炭和房租费等。 职工生活补贴 1966年8月,提高粮油销售价格后,国家对职工给予粮价补贴, 平均每人每年4.50元。 1979年11月在提高肉类、鲜蛋、水产品、蔬菜等8种主要副食销售价格的同时, 给予每个职工每月副食价格补贴5元。 超购加价 1960年,对生产队全年交售粮食、油料按人均超过50公斤的部分, 按统购价加价10%。1965年6月,为解决粮食收购价比经济作物收购价偏低的问题, 对生产队交售商品粮人均超过50公斤的部分,按统购价加价12%。1971年11月对粮 食超购部分加价30%。1972年对生产队完成国家花生、油菜籽、油料征购任务的超 购部分均加价30%。1979年粮食、油料加价幅度由30%增至50%。1980年9月起, 对每次收购芝麻50公斤以上者,全部按统购价加价50%;生产队交售符合出口标准 的大花生仁,每50公斤补贴17元,另加挑选费3元;小花生每公斤加挑选费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