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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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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合同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实行契约制。 1950年9月,开始推行经济合同制度,国家向私营企业和个体手工业加工订货 均签订经济合同。 1956年私营工商业改造完成后,对产品实行计划调拨,“计划表”、“调拨单” 取代经济合同。 1958年搞“共产风”,无经济合同。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制度被废除。 1980年恢复经济合同制度。次年,签订合同58份,其中工商合同23份、农商合 同35份,总值1605万元;对泰安县铝制品厂与泰安地区百货批发站的合同违约案进 行仲裁,处罚铝制品厂3200元,偿付地区百货站。 1982年,贯彻《经济合同法》,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签证、仲裁和监督检 查。是年,签订合同1458份,总值2110万元,其中工商合同24份、金额1401万元, 农商合同1434份、金额709万元。当年履约合同1092份,履约率为74.9%;调解合 同纠纷1起,金额45万元。 1983~1984年签订合同3538份,总值4839万元;出现合同纠纷15起,调解结案 无效合同7份,其余合同进行了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