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article/100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article/100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一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下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为满足 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对地下水资源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科学开 发,合理利用,以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现根据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城市 供水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区水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根据泰城总体规划,认真贯彻为 生产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既大力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又积 极开发新的水源,切实搞好建、修、管和产、供、销,保证城区生产、生活 的需要。 第三条 城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由县城建局负责,重大事 项由县政府决定或请示上级。 第四条 在泰城规划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企事 业单位,凡利用深井抽取地下水者,均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凿井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城区的必需用水,在泰城及近邻区的省庄公社上高、桑 家疃,粥店公社大河、堰堤,北集坡公社栗家庄、篦子店等管区内,今后严 禁再凿深井。必须凿井的,须向县城建局提出申请,报经县政府批准,发给 凿井批准书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银行、物资、电力、施工等部门,凭凿井批准书予以拨款,供 应设备、物资、电力等。凡未经批准私自凿深井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到封闭水井、停止使用。 第七条 凿井批准书须列明井位、井深、口径、取水量和施工质量要求。 施工单位须按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并安装计量水表。 第八条 凿井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填写竣工报 告单及技术说明书,报城建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移交自来水公司管理。 第九条 现有自备水井的单位,须向城建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城建 部门按照合理布局、合理开采的原则提出调整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十条 县城建局于每年十月底以前,根据地下水资源情况,提出下一 年度的地下水开采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现有的自备水井,由县城建局及供水部门负责管理, 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取水计划执行情况,对取用地下水单位实行计量收 费,提供扩建、改建计划,总结推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经验,汇总用水统 计,进行调查研究,解决取水、用水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自备水井须由专人管理,搞好维修养护,并及时向供水部门 报送观测资料。 第十三条 改建、扩建自备水井,须经供水部门同意,并按供水部门提 供的计划设计书施工。否则,即为违章,城建部门有权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对自备水井逐步纳入统一管理,按通管网,分区供水。 第四章 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十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用水单位都要成 立水管理组织,有人分工负责,制订水管理办法,开展群众性的节约用水工 作。 第十六条 凡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均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改革工 艺、设备,做到一水多用。提高重复利用率,降低用水消耗,大力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生产用水,必须制订用水定额。超计划用水,必须 向供水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批准后方可增加。 第五章计量与收费 第十八条 各用水单位应取消用水包费的办法,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 费。对于户用水要积极推行水表入户,逐步做到一户一表。 第十九条 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对自备水井实行计量收费。在计划 内用水每开采一吨,收费二分;超计划用水每超一吨,收费一角。不安装计 量水表的水井,按装机铭牌计量收费。收取的水费,按月上交,用于城市供 水建设。超计划用水增付水费,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 第六章 水质保护 第二十条 为防止地下水质污染,拥有自备水井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 家建委、卫生部颁布的《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国务院环保办公室及各级政 府有关水源卫生防护规定。凡污染地下水质的要限期改造;对过期不改者, 供水部门会同环保、卫生等部门核准后,有权封井停用。 第二十一条 凿井单位要按设计要求搞好非取水层的滞水措施,因不同 水层混淆造成地下水质污染的,必须限期改进。 第二十二条 自备水井的水质污染监测工作由县环办和卫生防疫站负责。 第七章 地下水人工补给 第二十三条 县供水部门要会同各水管部门,积极研究回灌方法和技术 规程,大力开展地下水的人工补给工作。经批准的回灌设施,每回灌一吨付 款二分,由地下开采费中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