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三日,泰安县人大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建国以来,全县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兴建了大量水利工程,对于
兴利除害,发展农业和水产养殖业,起了重大作用,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水
利设施和水利、水产资源,特作如下通告:
(一)水库、河道、渠道、堤坝、桥涵、渡槽、倒虹吸、隧洞、水闸、启
闭室、扬水站、机井等水利工程,各水利管理单位的建筑物及其一切财产,
以及拦鱼设备、鱼种池、二级库湾、网箱、测量标志、水文测量设施、照明
设施器材、防护水利工程的树木、草皮等,都是防洪兴利、工程安全和发展
生产的必要设施,是全民或集体的财产。人人有责任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准破坏,不准侵占。
(二)水库及其他水利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划出的安全管理范围和护坝、
护堤地,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其范围内
严禁种植作物,毁林开荒,扒口挖穴,损坏堤坝,建房,放牧刨草,取土爆
破等活动,水库大坝和主要河道堤防,严禁履带车辆顺堤行驶。在雨雪泥泞
期间,除防洪抢险外,禁止机动车辆上坝通行。
(三)水库、渠道、河道、堤防要保证按照设计能力和规定标准蓄水、引
水、行洪和泄洪。严禁在水库和河道中乱围乱垦。不准在行洪道内修建阻水
建筑物,植树栽苇,侵河种田。河道采沙,服从工程管理单位安排,不得造
成险工。缩河造地,要按水文资料留足行洪断面。在渠道、河道、水库内兴
建工程,必须经水利管理部门同意,按基建程序报批后施工。凡未经批准而
兴建的阻水、引水设施,由水利主管部门逐项考察,并决定保留或废除,对
应废除者要限期处理。
(四)对拦水、引水、泄水等涵闸,要有水利管理部门固定专人负责操作
运用,不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闸放水或关闸停水。
(五)要搞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对用水单位要实行“水量预分,按亩
配水、按方收款、节约归己”、“谁用水谁付款”的办法。管水和用水单位
之间,上游和下游之间,要发扬实事求是,礼貌待人,遵规守约,团结用水
的好传统。各水库、扬水站灌区,每次用水,要制订计划,严守信用,依次
灌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渠道内堵水,扒口或争水抢水,不得干涉,阻
挠管理人员行使管理权力。
(六)严禁向水库、河道内排放有害废水、污物和倾倒废渣、垃圾。因此
而致水质污染,造成作物和水产受害,影响人畜吃水的,要按国家《环境保
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严禁在水库、河道和一切水域炸鱼、毒鱼和电鱼。如有违犯,按国
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省、地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水库养鱼、捕鱼,要在水库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组织进行,渔业队
负责养殖管理和捕捞,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到水库中捕鱼,禁止在坝坡
上掀石挖洞,诱捕虾蟹。
(九)水利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水产资源保护实施细则,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划片或分段包干,明确
任务和职责,实行“专管”同“群管”相结合,做到工程有档案,现状有图
表,工作有记录,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正常。有
代表会议的灌区,要适时召开会议,征求意见,讨论解决问题,改进灌区工
作。
(十)保护水利设施和水产资源,人人有责。要教育和发动群众同一切危
害水利工程,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作斗争。对于严格执行本通告并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表彰,给予奖励;对违反者,要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批评教育,实行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管理和保护水产资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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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三日,泰安县人大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建国以来,全县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兴建了大量水利工程,对于
兴利除害,发展农业和水产养殖业,起了重大作用,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水
利设施和水利、水产资源,特作如下通告:
(一)水库、河道、渠道、堤坝、桥涵、渡槽、倒虹吸、隧洞、水闸、启
闭室、扬水站、机井等水利工程,各水利管理单位的建筑物及其一切财产,
以及拦鱼设备、鱼种池、二级库湾、网箱、测量标志、水文测量设施、照明
设施器材、防护水利工程的树木、草皮等,都是防洪兴利、工程安全和发展
生产的必要设施,是全民或集体的财产。人人有责任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准破坏,不准侵占。
(二)水库及其他水利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划出的安全管理范围和护坝、
护堤地,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其范围内
严禁种植作物,毁林开荒,扒口挖穴,损坏堤坝,建房,放牧刨草,取土爆
破等活动,水库大坝和主要河道堤防,严禁履带车辆顺堤行驶。在雨雪泥泞
期间,除防洪抢险外,禁止机动车辆上坝通行。
(三)水库、渠道、河道、堤防要保证按照设计能力和规定标准蓄水、引
水、行洪和泄洪。严禁在水库和河道中乱围乱垦。不准在行洪道内修建阻水
建筑物,植树栽苇,侵河种田。河道采沙,服从工程管理单位安排,不得造
成险工。缩河造地,要按水文资料留足行洪断面。在渠道、河道、水库内兴
建工程,必须经水利管理部门同意,按基建程序报批后施工。凡未经批准而
兴建的阻水、引水设施,由水利主管部门逐项考察,并决定保留或废除,对
应废除者要限期处理。
(四)对拦水、引水、泄水等涵闸,要有水利管理部门固定专人负责操作
运用,不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闸放水或关闸停水。
(五)要搞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对用水单位要实行“水量预分,按亩
配水、按方收款、节约归己”、“谁用水谁付款”的办法。管水和用水单位
之间,上游和下游之间,要发扬实事求是,礼貌待人,遵规守约,团结用水
的好传统。各水库、扬水站灌区,每次用水,要制订计划,严守信用,依次
灌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渠道内堵水,扒口或争水抢水,不得干涉,阻
挠管理人员行使管理权力。
(六)严禁向水库、河道内排放有害废水、污物和倾倒废渣、垃圾。因此
而致水质污染,造成作物和水产受害,影响人畜吃水的,要按国家《环境保
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严禁在水库、河道和一切水域炸鱼、毒鱼和电鱼。如有违犯,按国
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省、地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水库养鱼、捕鱼,要在水库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组织进行,渔业队
负责养殖管理和捕捞,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到水库中捕鱼,禁止在坝坡
上掀石挖洞,诱捕虾蟹。
(九)水利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水产资源保护实施细则,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划片或分段包干,明确
任务和职责,实行“专管”同“群管”相结合,做到工程有档案,现状有图
表,工作有记录,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正常。有
代表会议的灌区,要适时召开会议,征求意见,讨论解决问题,改进灌区工
作。
(十)保护水利设施和水产资源,人人有责。要教育和发动群众同一切危
害水利工程,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作斗争。对于严格执行本通告并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表彰,给予奖励;对违反者,要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批评教育,实行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