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泰安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布告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article/100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3/article/100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泰安县人民委员会关于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布告
查我县有不少有关革命、历史、艺术的文物与图书,这些文物均为我民 族宝贵的文化遗产,它是研究我国历史与文化的最可靠的资料,因此,人人 有责保护这些文物,有的埋藏在地下,有的流落各处,尤其农业合作化高潮 到来后,各地在农田基本建设中,发现很多具有革命历史价值的文物,有的 人,不但不爱护,甚或予以破坏,殊为可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县情 况,为加强文物的保护工作,特此布告通知望全县人民一体遵照执行。 一、凡元代以前的遗址、坟墓、艺术品;宋代以前的木构建筑及唐代以 前的砖石建筑,应一律加以保护。对于近代艺术品和具有纪念意义,不受年 代的限制,也要予以保护。凡不能确定年代者,可根据其性质、价值,放宽 尺度暂行保护,待鉴制后再作处理。 二、对应保护的古建筑物,如遇生产建设需要,必须折除或改建时,须 经区公所或镇人民委员会,当地政府视查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始得动工。 三、地下埋藏的文物都是国家的遗产,为全民所有,如有发现,应立即 报告区公所或镇人民委员会登记保存,严禁毁坏、出卖和分脏。 四、各机关、学校、厂矿企业,群众团体,农业社在制定基建计划时, 必须把保护文物工作纳入规划之内。 五、对文物保护有显著成绩者,予以表扬或奖励,如有任意拆除,破坏, 对遭受损失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县长 苏晋西 一九五七年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