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将山东省人民政府泰安地区专员公署泰文(54)字第七号:为进行基本
建设工程中,注意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通知,转达给你们,希即布置注意
执行,其中城关区人民政府更要切实注意,挤出时间向区乡干部作传达,并
责成文教干部与各基层单位,进行联系,促其注意泰安县建筑工程大队除向
本队全体干部传达外,将此文件分别向全体工人作传达,在工程队的领导下,
要不断向施工地点进行检查,以求切实执行是要!
一九五四年
附:
我区古墓葬及文化遗址甚多,这是考究古代历史必不可少的实据,也是
对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最具体的教材,如不注意保护,一旦被毁即
成为不可弥补的损失,因而必须高度重视予以保护。过去各地因对保护文物
古迹的措施未能做应有的宣传,致使有研究价值的古墓、文物有遭受破坏的
现象;如泰安十一区满庄发现空居鬲八个遭受破坏等,现正值春季,各项基
本建设工程将有计划的进行,更应特别重视这一工作。兹根据中央及省府指
示提出如下办法,希各地有关部门切实遵照办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历史及革命文物负有保护责任,应加强文物保护的
经常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文物保护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群众爱护祖
国的文物,并推动文化业务部门搜集文物或文物图片,采取展览等方式进行
宣传,以加强对人民的爱国主义教育,并协助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
工地技术人员和工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政策及技术知识的宣传。
二、各基本建设部门,在基本建设施工中,如发现地下文物或古墓葬文
化遗址等,主管部门应即暂停局部工程,会同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将发现遗址
尽可能的保持原状妥予保管,并迅速报告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决定处理办法;
如发现零星文物,主管部门应即移送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转送专署分别移送省
文化局或泰安文管分会,以便组织展览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三、我区泰山一带地上的文物建筑(自然的、人造的)为数颇多,各基建
单位在施工中,必须切实注意保证工作,不得因施工而使文物建筑遭到任何
破坏和损失,应引起各基建单位的足够重视。泰安县府应责成泰安文管分会
特别重视这一工作。
四、各基本建设部门及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工地工人或群众进行
上述保护保存工作有成绩或及时报告情况致重要文物得以免遭破坏,当地文
化主管部门应予以表扬、成绩显著者转报上级予以奖励。如有对文物古墓葬
等,采取粗暴态度,任意加以破坏,致使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者,应由各级
文化主管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予以适当的处理,其情节重大者,依法移送人民
法院判处。
泰安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保护
与培育林木政策的布告
发展林业生产,对支援国家工业建设,保证农业丰收,发展山区经济,
均有重大意义。几年来,我县广大农民在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了造林,护林
运动,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发展林业生产的政策与具体措施尚未普遍
深入贯彻,以致破坏林木的事件不断发生,这就严重威胁着林业生产的发展,
为此特布告如下:
一、林木是农民的劳动成果。政府坚决保护农民林木所有权与继承权,
贯彻执行谁种谁有,夥种夥有,村种村有政策。农民有自主处理自己林木的
权利和培育保护的责任,任何人不得无故干涉。
二、农业合作社社员的零星林木,果树一律不入社。现已入社的林木,
应根据树木裁培所费劳力,资金与树木的实际收入民主商订适当报酬办法,
保证树主的合理利益;社员如愿林木自营,应允许社员自由处理。
三、根据自愿原则,提倡荒山荒滩合作造林。农民合作营造的林木要根
据所投的劳力、资金,合理分配林木收益。尚未分配的公山、荒场,要合理
分配给农民,以便有计划有步骤地鼓励农民组织荒山造林合作。对合作造林
和个体农民造林,政府均应在技术上经济上予以帮助和扶持。对山权林权纠
纷要妥善调解处理,并适当调整牧场、牧道,以利牲畜放牧与林木保护。
四、森林较多的地区,区乡村都要建立防护组织,领导动员群众制订防
护公约,建立分段分工负责制度,加强森林的保护管理工作,严防偷盗,纵
火等破坏事件发生。对林木害虫,应采取“早期治、普遍治、彻底治”的办
法,做到及时防治,逐步消灭。
五、各级人民政府与人民团体应广泛深入地对农民进行爱护林木的教育,
使保护与培育林木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护林育林有显著成绩者,要予以奖
励表扬;滥伐树者,要教育劝止;对盗伐、纵火及其他有意破坏林木者,要
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以上各项,希各级人民政府与全体人民认真执行为要。
县长 罗祥临
一九五五年七月二十日
泰安县人民政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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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将山东省人民政府泰安地区专员公署泰文(54)字第七号:为进行基本
建设工程中,注意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通知,转达给你们,希即布置注意
执行,其中城关区人民政府更要切实注意,挤出时间向区乡干部作传达,并
责成文教干部与各基层单位,进行联系,促其注意泰安县建筑工程大队除向
本队全体干部传达外,将此文件分别向全体工人作传达,在工程队的领导下,
要不断向施工地点进行检查,以求切实执行是要!
一九五四年
附:
我区古墓葬及文化遗址甚多,这是考究古代历史必不可少的实据,也是
对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最具体的教材,如不注意保护,一旦被毁即
成为不可弥补的损失,因而必须高度重视予以保护。过去各地因对保护文物
古迹的措施未能做应有的宣传,致使有研究价值的古墓、文物有遭受破坏的
现象;如泰安十一区满庄发现空居鬲八个遭受破坏等,现正值春季,各项基
本建设工程将有计划的进行,更应特别重视这一工作。兹根据中央及省府指
示提出如下办法,希各地有关部门切实遵照办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历史及革命文物负有保护责任,应加强文物保护的
经常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文物保护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群众爱护祖
国的文物,并推动文化业务部门搜集文物或文物图片,采取展览等方式进行
宣传,以加强对人民的爱国主义教育,并协助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
工地技术人员和工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政策及技术知识的宣传。
二、各基本建设部门,在基本建设施工中,如发现地下文物或古墓葬文
化遗址等,主管部门应即暂停局部工程,会同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将发现遗址
尽可能的保持原状妥予保管,并迅速报告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决定处理办法;
如发现零星文物,主管部门应即移送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转送专署分别移送省
文化局或泰安文管分会,以便组织展览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三、我区泰山一带地上的文物建筑(自然的、人造的)为数颇多,各基建
单位在施工中,必须切实注意保证工作,不得因施工而使文物建筑遭到任何
破坏和损失,应引起各基建单位的足够重视。泰安县府应责成泰安文管分会
特别重视这一工作。
四、各基本建设部门及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工地工人或群众进行
上述保护保存工作有成绩或及时报告情况致重要文物得以免遭破坏,当地文
化主管部门应予以表扬、成绩显著者转报上级予以奖励。如有对文物古墓葬
等,采取粗暴态度,任意加以破坏,致使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者,应由各级
文化主管部门提请监察部门予以适当的处理,其情节重大者,依法移送人民
法院判处。
泰安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保护
与培育林木政策的布告
发展林业生产,对支援国家工业建设,保证农业丰收,发展山区经济,
均有重大意义。几年来,我县广大农民在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了造林,护林
运动,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发展林业生产的政策与具体措施尚未普遍
深入贯彻,以致破坏林木的事件不断发生,这就严重威胁着林业生产的发展,
为此特布告如下:
一、林木是农民的劳动成果。政府坚决保护农民林木所有权与继承权,
贯彻执行谁种谁有,夥种夥有,村种村有政策。农民有自主处理自己林木的
权利和培育保护的责任,任何人不得无故干涉。
二、农业合作社社员的零星林木,果树一律不入社。现已入社的林木,
应根据树木裁培所费劳力,资金与树木的实际收入民主商订适当报酬办法,
保证树主的合理利益;社员如愿林木自营,应允许社员自由处理。
三、根据自愿原则,提倡荒山荒滩合作造林。农民合作营造的林木要根
据所投的劳力、资金,合理分配林木收益。尚未分配的公山、荒场,要合理
分配给农民,以便有计划有步骤地鼓励农民组织荒山造林合作。对合作造林
和个体农民造林,政府均应在技术上经济上予以帮助和扶持。对山权林权纠
纷要妥善调解处理,并适当调整牧场、牧道,以利牲畜放牧与林木保护。
四、森林较多的地区,区乡村都要建立防护组织,领导动员群众制订防
护公约,建立分段分工负责制度,加强森林的保护管理工作,严防偷盗,纵
火等破坏事件发生。对林木害虫,应采取“早期治、普遍治、彻底治”的办
法,做到及时防治,逐步消灭。
五、各级人民政府与人民团体应广泛深入地对农民进行爱护林木的教育,
使保护与培育林木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护林育林有显著成绩者,要予以奖
励表扬;滥伐树者,要教育劝止;对盗伐、纵火及其他有意破坏林木者,要
按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以上各项,希各级人民政府与全体人民认真执行为要。
县长 罗祥临
一九五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