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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5月,郊区劳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成立,为自收自支二级事业单位,隶属于郊区劳动局。1986年,泰安市郊区开始实行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由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率先在合同制工人中实行。1992年2月,区保险福利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成立,均为自收自支二级事业单位,分别隶属于区人事局和区民政局管理。是月起,泰安市郊区被省政府确定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在大汶口镇开始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1993年,区保险福利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更名为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仍为自收自支二级事业单位。是年,全区19个乡镇全部启动农村养老保险。1996年2月,泰安市郊区开始施行生育保险,国营和集体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乡镇企业不缴纳。1997年,全区开始建立并实施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8年,区劳动社会事业保险处、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变更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999年7月,区劳动局更名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将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分别由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民政局划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由主要管理城镇劳动力就业安置和企业养老保险,转变到统筹城乡劳动力管理和统筹管理社会保障;由单纯的行政手段管理劳动工作,转变到以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综合管理劳动保障工作。2003年1月,区公费医疗办公室更名为区医疗保险处,仍为二级事业单位。全区开始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2004年11月,岱岳区启动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工作。是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成立,为二级全额事业单位,隶属区卫生局管理。2007年1月,岱岳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劳动社会保险事业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4个二级单位合并组建为岱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一级事业单位,隶属于岱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1月,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4月,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整合,成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7月,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取消,被城乡居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取代。2013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1.48万人,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7.25万人,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9.02万人,养老保险发放均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率100%。

第一节 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986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由劳动社会保险事业处率先在合同制工人中实行。1993年,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转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缴纳。是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1105人,收缴养老保险金106万元。1996年10月,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作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其中固定工按26%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单位部分24%,个人部分承担2%),合同制工人及聘用制干部仍按照原来的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单位部分18%,个人部分2%)。1999年1月至2007年12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调整为29%(单位部分26%,个人部分3%)。2008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调整为38%(单位部分35%,个人部分3%)。2003年7月,合同制工人的缴纳比例统一调整到固定工的缴纳比例。2013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1.48万人,收缴养老保险金2.08亿元,领取养老保险金7160人,发放养老保险金2.89亿元。

1993—2013年岱岳区(郊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缴发放情况表
表23-3-1 单位:人、万元
┌─────┬─────┬─────┬─────┬─────┬─────┬─────┬─────┬─────┬─────┐
│年 份 │参保人数 │收缴保险金│离退休人数│支付保险金│年 份 │参保人数 │收缴保险金│离退休人数│支付保险金│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986年,泰安市郊区开始实行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凡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单位,从工人被录用发放工资之月起,企业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个人按月标准工资的3%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1988年1月,全区实行以区为单位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范围包括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单位暂不参加地方统筹)。基金征集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统筹范围内的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之和为基数,按所有制性质分别确定提取比例,由企业按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993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长短和一定比例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25%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的按15%计发。第二部分,缴费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1994年,改革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集体企业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用之和的24%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上年度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缴纳。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均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同时,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现行按标准工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的办法,改为养老待遇与社会平均工资和在职的缴费工资挂钩、与社会发展成果相联系的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年,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与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与企业实行全员合同制同步并行。
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金统筹比例为统筹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0%缴纳,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2%缴费,以后一般每2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是年,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为企业职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个人账户,实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养老保险统筹比例不变,将集体企业按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之和的24%缴纳,改为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变二项为单项,同时下降4个百分点。1997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参加工作并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职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并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在5年过渡期内,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1998年4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政府《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三统一”(统一缴费比例,企业按上年职工缴费工资的1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3%缴费;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为11%,其中包括企业缴费工资的8%和职工缴费的全部;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9月,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每月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发放点,就近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1999年9月,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按时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月人均增加78元,其中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146元。2003年,在全区开展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将城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根据个人意愿,个人最早可从1996年4月起补缴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历年度最低基数,比例为20%。2006年8月,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民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2013年,全区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7.25万人,收缴养老保险费3.57亿元,支付养老保险费 2.18亿元。

1986—2013年岱岳区(郊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收缴发放情况表
表23-3-2 单位:人、万元
┌──────┬──────┬──────┬──────┬──────┬──────┬──────┬──────┐
│年份 │参保人数 │收缴保险金 │支付保险金 │年份 │参保人数 │收缴保险金 │支付保险金 │
└──────┴──────┴──────┴──────┴──────┴──────┴──────┴──────┘



农村养老保险 1992年2月,泰安市郊区被省政府确定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大汶口镇开始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全区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2.89万人,收缴农村养老保险费1559万元。1993年12月,全区19个乡(镇、街道)全部启动农村养老保险,收缴农村养老保险费150万元,收缴农村养老保险费总额位居全市第一。1997—1999年,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依靠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有限,没有政府补贴,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参保人数逐年减少。
2007年6月,根据泰安市岱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老龄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岱岳区将6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龄人员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12月,随着全区工业化和城镇化规模快速发展,区政府印发《泰安市岱岳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2008年,为规范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岱岳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明确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保障登记、个人账户的建立、保障待遇的支付及继承作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4月,根据《京沪高铁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5727人被征地农民落实社会保障费4781万元,其中符合领取条件的3762人,社会化发放率100%。是年12月,由于城乡老龄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在试行过程中问题比较突出,农村老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终止。2011年7月,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取消,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取代。
1992—2010年岱岳区(郊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缴发放情况表
表23-3-3 单位:人、万元 
┌──────┬──────┬──────┬──────┬──────┬──────┬──────┬──────┐
│年份 │参保人数 │收缴保险金 │支付保险金 │年份 │参保人数 │收缴保险金 │支付保险金 │
├──────┼──────┼──────┼──────┼──────┼──────┼──────┼──────┤
│1992 │128893 │1559 │— │2002 │8870 │46 │51 │
├──────┼──────┼──────┼──────┼──────┼──────┼──────┼──────┤
│1993 │35591 │150 │— │2003 │1776 │60 │57 │
├──────┼──────┼──────┼──────┼──────┼──────┼──────┼──────┤
│1994 │163683 │1972 │47 │2004 │2356 │121 │57 │
├──────┼──────┼──────┼──────┼──────┼──────┼──────┼──────┤
│1995 │147166 │844 │75 │2005 │3164 │277 │99 │
├──────┼──────┼──────┼──────┼──────┼──────┼──────┼──────┤
│1996 │166508 │1043 │73 │2006 │3011 │347 │1278 │
├──────┼──────┼──────┼──────┼──────┼──────┼──────┼──────┤
│1997 │38811 │176 │73 │2007 │4268 │1350 │2289 │
├──────┼──────┼──────┼──────┼──────┼──────┼──────┼──────┤
│1998 │26173 │129 │75 │2008 │6925 │529 │6801 │
├──────┼──────┼──────┼──────┼──────┼──────┼──────┼──────┤
│1999 │19894 │70 │64 │2009 │9226 │791 │603 │
├──────┼──────┼──────┼──────┼──────┼──────┼──────┼──────┤
│2000 │20375 │85 │38 │2010 │9657 │1238 │674 │
├──────┼──────┼──────┼──────┼──────┼──────┼──────┼──────┤
│2001 │15591 │61 │3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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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11年7月,岱岳区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市政府下发《泰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岱岳区政府《岱岳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和城镇居民(不含在校生),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0元15个档次,并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和省政府每人每月补贴33元,市政府每人每月补贴3元,区政府每人每月补贴19元。至年底,全区有31.58万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缴保险费8913.24万元,为14.03万人发放居民社会养老金4590.32万元。2012年10月1日起,全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为60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并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全区有35.68万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缴保险费1.49亿元,为14.75万人发放居民社会养老金9769.47万元,落实被征地保障资金1077.75万元,为673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账户,其中到龄享受待遇人员255人。岱岳区祝阳镇、黄前镇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为第一批泰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示范乡镇,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省政府表彰为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先进单位。
2013年7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统一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新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丧葬补助政策,变更了个人账户计息方式,全省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还可以提前5年领取待遇。10月1日,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5元。12月31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印发《关于为低保重度残疾人代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为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375万元,为366名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个人账户,新增待遇领取人员140人。全区有39.02万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缴保险费1.83亿元,为15.69万人发放居民社会养老金1.18亿元,均实现社会化发放,发放率100%。

第二节 失业保险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 1986年,泰安市郊区开始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参加待业保险的范围为:区内中央、省属企业职工,区直全民、集体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非农业户口职工;其他企业中经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的职工。征缴比例为单位缴纳2%,职工按标准工资额1%缴费。1992年,根据市政府《泰安市职工待业保险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郊区规定工作时间满半年不足2年的,发6个月失业救济金,每月50元;工作2年以上不足5年的,发12个月失业救济金,每月60元;工作5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发18个月失业救济金,每月70元;工作10年以上的,最多发24个月失业救济金,每月80元。待业保险金缴纳标准,按上述范围职工标准工资额1%缴纳。1993年,失业职工每个档次失业救济金每月上调20元。失业保险金缴纳标准,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1%。根据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5%计发,救济期限不变,每月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发放。1995年,只有少数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参加,未有失业人员。1996年,全区参加失业保险1020人,收缴失业保险费3.1万元,支付失业保险费1000元。1999年1月起,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2%、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1%缴纳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实行县(市、区)级统筹。救济对象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75%计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发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最多发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最多发24个月失业保险金。同时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最多发12个月失业保险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002年至2007年12月,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0元,另加5%的门诊医疗补助金10.50元,实际每人每月发放220.5元。2008年,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85元,另加5%的门诊医疗补助金14.25元,实际每人每月发放229.25元。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 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15元,另加5%的门诊医疗补助金15.75元,实际每人每月发放330.75元。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80元,另加5%的门诊医疗补助金19元,实际每人每月发放399元。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支付失业保险金所在地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资金按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50元。2012年7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30元。2012年12月,降低缴费比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2013年7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30元。9月,失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全市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全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3.68万人,收缴企业失业保险费895.09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519.61万元。

1996—2013年岱岳区(郊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失业保险情况表
表23-3-4 单位: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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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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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数 │收缴保险费 │支付保险费 │参保人数 │收缴保险费 │支付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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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1996年,泰安市郊区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市政府《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并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总额计算方法: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补贴及规定的各种补贴;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岗位补贴及规定的各种补贴;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为职务工资、按比例计发的津贴、职务补贴及规定的各种补贴。其中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提高10%部分计入工资总额;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按比例计发津贴、岗位补贴及规定的各种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实行养老保险基金与失业保险基金“一票征缴”。是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职工1.3万人,收缴失业保险费12万元,支付失业金4万元。2002年10月1日起,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务员以外的职工、各类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收缴比例,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其他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2013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职工1.43万人,收缴失业保险费851万元,支付失业金20万元。

第三节 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003年1月1日,岱岳区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暂行规定的通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是年,区直54个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623人,收缴医疗保险金191万元,支付111万元,领取医疗保险金89人。2004年1月,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总工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区技工学校、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区直学校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2012年,按照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岱岳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与市直一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作为缴费基数,可选择按10%或5.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5.5%比例缴费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住院待遇按医疗保险统筹规定执行,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助待遇。参保职工人员住院、家庭病床治疗医疗待遇标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置,社区(乡镇)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起付标准以上、8万元(含)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分别按87%、86%、85%的比例支付,同时实行报销比例与缴费基数挂钩制度,最低缴费基数以上每增加20%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2%;退休人员分别按92%、91%、90%的比例支付,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8万元~20万元(含)部分,按90%补助,20万元~25万元(含)部分,按60%补助,25万元以上按50%补助,上不封顶。2013年3月,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自2013年4月1日起,享受职工门诊统筹人员,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每次超出2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800元、900元。2013年年末,全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9.92万人,收缴医保基金1.74亿元,支付1.47亿元,领取医疗保险金1.27万人。

2003—2013年岱岳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收缴发放情况表
表23-3-5 单位:人、万元
┌─────────┬─────────┬─────────┬─────────┬─────────┐
│年份 │参保人数 │收缴保险费 │支付保险费 │领取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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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08年1月,开始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缴费标准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2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20元。未成年居民(在校学生)每人每年50元。参保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总额(不含统筹外项目的费用)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6万元。参保居民连续缴费达到3~5年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连续缴费6~10年的,提高2%;连续缴费11~20年的,提高3%;连续缴费21年以上的,提高5%。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医疗费用,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低保、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医疗费用,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8%、78%、68%。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64万人,收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383.35万元。2009年,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8.39万人,收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413.15万元。2010年,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2.1万人,收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620.78万元。
2011年,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3.51万人,收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742.2万元。2012年,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3.53万人,收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947.52万元。2013年1月1日起,岱岳区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费的,从2014年1月1日起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每次超出1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为500元。全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7.23万人,收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947.52万元。

第四节 生育保险

1996年2月,泰安市郊区开始施行生育保险。国营和集体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乡镇企业不缴纳,缴费按单位每人每月0.5元缴费。全区收缴生育保险费18.18万元,支付生育保险金13.06万元。是年2月至1998年3月每生育一例,报销医疗费500元。1998年4月1日起,全市统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行统一收缴比例,统一生育保险费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或参保人员缴费工资1%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支付项目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是年,4月至2009年3月,每生育一例,报销医疗费800元。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每生育一例分顺产和剖宫产两种报销条件,顺产一例医疗费报销1200元,剖宫产一例报销医疗费1800元。2012年4月起,生育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标准为三级医院每人次29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每人次2700元,产前检查费每人1000元。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剖宫产1800元,顺产1300元;在非定点生育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的60%支付。低于限额按实际发生额结算。2013年,全区参加生育保险8.6万人,收缴生育保险费 1347.22万元,支出 957.42万元,领取生育保险金1151人。

1996—2013年岱岳区(郊区)生育保险金收支情况表
表23-3-6 单位: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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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参保人数 │收缴金额 │领取人数 │支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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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伤保险

2004年11月,岱岳区启动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分为三类,一类风险较小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风险较大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是年,全区参保人数1200人,收缴工伤保险费3000元。2008年,全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5.3万人,收缴工伤保险费311.87万元,支付246.38万元,领取工伤保险金的职工1328人。2012年4月,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5%调整为0.7%,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1%调整为1.2%,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2%调整为2.4%。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013年,全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10.13万人,收缴工伤保险费1339.26 万元,支付1161.66 万元,领取工伤保险金的职工1278人。

2004—2013年岱岳区工伤保险费收缴发放情况表
表23-3-7 单位: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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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参保人数 │收?缴 │领取人数 │支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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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0.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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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4120 │46.78 │30 │3.16 │
├─────────┼─────────┼─────────┼─────────┼─────────┤
│2006 │15000 │109.53 │120 │59.10 │
├─────────┼─────────┼─────────┼─────────┼─────────┤
│2007 │17030 │155.62 │1020 │182.28 │
├─────────┼─────────┼─────────┼─────────┼─────────┤
│2008 │52977 │311.87 │1328 │246.38 │
├─────────┼─────────┼─────────┼─────────┼─────────┤
│2009 │58145 │403.60 │1220 │329.22 │
├─────────┼─────────┼─────────┼─────────┼─────────┤
│2010 │74676 │547.91 │1080 │298.50 │
├─────────┼─────────┼─────────┼─────────┼─────────┤
│2011 │75488 │760.12 │1180 │930.83 │
├─────────┼─────────┼─────────┼─────────┼─────────┤
│2012 │96399 │982.76 │1280 │12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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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101288 │1339.26 │1278 │116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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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6年11月,市政府印发《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凡持有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标准确定为每户月人均110元。保障对象为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抚养人)人的;家庭虽有固定收入,但因赡养、抚养系数高而生活困难的;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救助的。1997年,泰安市郊区开始建立并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先由区财政上报市财政(低保预算资金由市直、泰山区、郊区按5∶3∶2的比例分摊),市财政再按郊区实际所需拨付。是年,泰安市郊区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户人均120元。全区有保障对象20户、40人,发放保障金2万元。1998年1月起,郊区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户人均140元。全区有保障对象35户、60人,发放保障金3万元。1999年7月起,郊区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户人均180元。是年,全区有保障对象45户、74人,发放保障金5万元。
2001年12月,岱岳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公室成立,为二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2005年,岱岳区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户人均200元。是年,全区有保障对象722户、1571人,发放保障金132万元。2007年9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30元。是年,全区有城市低保对象862户、1733人,发放城市低保资金174万元。2009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60元。全区有城市低保对象1087户、 2204 人,发放城市低保资金355万元。2010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80元。全区有城市低保对象1245户、2530人,发放城市低保资金429.11万元。2011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10元。全区有城市低保户1314户、2536人,发放低保金538.28万元,发放春节补助款34.95万元。2012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80元。新批城市低保户111户、196人;调整127户、349人;注销310户、770人。全区有城市低保对象1115户、1962人,发放低保金602.55万元,人均月补助247元,发放春节补助和物价补贴222.67万元。2013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20元。全区有城市低保对象693户、1147人,其中城镇“三无”①人员8人;发放城市低保金444.34万元,其中城镇“三无”人员资金4.98万元,月人均补助278.2元,发放城乡低保对象春节补助和物价补贴888.51万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10月,区政府印发《泰安市郊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开始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以“三无”人员、农村特困户、残疾人为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由区、乡(镇、街道)财政按1∶1比例分担,上半年、下半年各发放1次。享受农村低保的特困对象,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保障金,同时享受减免提留费用、给予临时救济等优惠政策。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户人均600元。是年,全区农村有保障对象1102户、2705人,发放保障金20万元。2003年,岱岳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户年人均600元调整到650元,是年,全区农村有保障对象1504户、3874人,发放保障金43万元。2005年10月,岱岳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户年人均650元调整到900元,是年,全区农村有保障对象2057户、4297人,发放保障金74万元。2008年,岱岳区在全省率先开通县级最低生活保障专用网站——“岱岳低保网”。2009年,区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农村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保障的通知》《泰安市岱岳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户年人均900元调整到1000元。全区农村有保障对象1.33万户、2.6万人,发放保障金1842万元。
2010年6月,区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知》,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户年人均1000元提高到1200元。全区有农村低保户1.6万户、2.97万人。2011年6月,区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全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户年人均1200元提高到1400元,从是年1月1日起执行。全区有农村低保对象1.7万户、3万人,发放低保资金3002.5万元。2012年7月,区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全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户年人均1400元提高到2000元,月人均补助120元,从是年1月1日起执行。全区有农村低保户1.86万户、3.04万人,发放低保资金3918.05万元。岱岳区民政局成立岱岳区低保家庭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区财政局拨专项资金6万元,为全区17个乡(镇、街道)、666个行政村统一样式、统一材料制作低保公示栏,免费发给全区各个行政村。2013年7月,区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农村低保保障线标准由每户年人均2000元提高到2200元,月人均补助135元。全区有农村低保对象1.72万户、2.62万人,发放低保资金4202.88万元。区纪委、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进行清理,追缴低保资金40万元,提高了群众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