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5月,泰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成立。1988年,建立检察长接待日制度。1989年,实行侦捕分开、侦诉分开。1991年,坚持领导接访、处理信访案件制度,对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分工检察长、副检察长均逐件进行接待处理。1993年,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站)改为举报中心,由隶属经济检察科改属控告申诉部门。1995年4月,撤销经济检察科,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996年,实施提前介入办案制度。1998年,区检察院参与“严打”统一行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批捕、起诉工作达到无错捕、无错诉、无漏捕、无漏诉、无超法定时限的“五无”要求。1999年7月,法警队成立,免于起诉制度取消,并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2001年,区检察院快捕快诉,审查批捕时间由过去的平均4天缩短到2.5天,审查起诉由原来的12天缩短到9天。2002年4月,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更名反贪污贿赂局。是年起,将职务犯罪纳入全区社会综合治理总体部署。2006年,建立捕诉衔接机制。2007年,推行案件跟踪问效制。2011年,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品行调查和社会调查员制度。2012年起,推行执法规范化、检察信息化和基层基础化建设等三项建设。2013年,区检察院下设科室20个,有干部职工106人。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1985年,在打击刑事犯罪中,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七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惯窃、投毒、爆炸)刑事犯罪分子作为打击重点,及时进行审查批捕。1987年,开展“反盗窃、敲诈、抢劫”“维护夏季社会治安秩序”“反暴力性犯罪”等专项斗争。1988年,贯彻省、市检察院提出的对批捕、起诉案件不错、不漏、不违时限的目标要求,办案质量明显提高。1989年,实行侦捕分开、侦诉分开的内部制约制度。1990年,遵照中央“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打击经济犯罪(简称“两打”)。
1991—1994年,开展“打流窜”“挖团伙”“反盗窃”围歼“车匪路霸”“打拐”等专项斗争。1995年,各类案件增多,贪污、贿赂案成倍增长。刑检工作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1995年工作意见和市检察院关于1995年达标量化考评意见,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1996年,在“严打”斗争中,区检察院组成“严打”领导小组,坚持提前介入的办案制度,在介入中既配合工作又监督制约,缩短办案期限,保证了起诉工作的准确性。1998年,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参与“严打”统一行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批捕、起诉工作达到无错捕、无错诉、无漏捕、无漏诉、无超法定时限的“五无”要求。2000年,批捕科在黄前镇举行立案监督联络员聘请仪式,在全区聘请立案监督员19人。
2001年,区检察院与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联合成立“检警联络室”,并制定《批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实施细则》,确保案件随到随办,快捕快诉,审查批捕时间由过去的平均4天缩短到2.5天,审查起诉由原来的12天缩短到9天。2002年,在批捕、起诉、反贪、渎侦四部门之间建立批捕、公诉引导自侦取证机制,巩固了自侦案件成果。2003年,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并成功办理白某某特大团伙犯罪案。2005年,侦查监督科建立侦查活动监督投诉机制,批捕各类刑事案件82件123人,纠正违法25件。2006年,建立捕诉衔接机制,在侦查监督和公诉两部门之间实行双向互动,捕诉衔接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相结合。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审查起诉工作,设立审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公室,专人负责快速办理该类案件。2007年11月,在粥店派出所举行“检察联络室”挂牌仪式。是年,探索检警工作一体化新模式,实行“驻所检察联络室”制度。2010年,推行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和不捕说理制度,对2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等轻微刑事案件,为化解矛盾,促成和解,作出不捕决定。2011年,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确定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唯一基层院联系点。2013年,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175人,起诉323人,其中批捕、起诉贩卖毒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入户盗窃等重大团伙犯罪案件17件53人。
审查起诉 1985年,在起诉案件中,坚持“三定一包”①办案制度,严把事实关、定性关、处理关,经审查改变案件性质的4案5人,主要犯罪事实有变化的4案4人。1986年,参加“严打”第三战役和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斗争,起诉121人。1987年,开展反盗窃、敲诈、抢劫、维护夏季社会治安秩序、反暴力性犯罪等专项斗争,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开展专项集中打击3次,起诉88人,追捕漏犯2人,追诉2人。1988年,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12件194人,决定起诉98件149人,实现省、市检察院提出的批捕、起诉案件不错、不漏、不违时限的目标要求。1992年,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把关,履行办案程序,正确掌握和执行政策、法律,对于钻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空子,不择手段攫取钱财的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打击。是年,全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免诉案件75件122人,决定起诉68件89人。1994年,坚持“两个基本”②,快审查、快起诉,不在检察环节上贻误战机,集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免诉案件70件108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5件81人,受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比上年同期增加28.99%。
1995年,起诉部门受理各类案件127件226人,其中重大案件75件138人,占受理案件的59.1%,经审查起诉95件172人。1996年,在“严打”斗争中,坚持提前介入的办案制度,在介入中既配合工作又监督制约,缩短办案期限,保证了起诉工作的准确性。1997年1月,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免于起诉制度取消。是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78件129人,起诉69件116人。1999年,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5件,公安接到通知后立案18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7件。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严格审查,建议追捕、追诉漏犯18人,防止错捕4件9人,对没有逮捕必要或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28人作出不批捕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1人。2000年,起诉部门在全市率先实行庭前证据开示,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区检察院召开庭前证据开示现场会,其经验材料被高检院起诉厅转发推广。2002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坚持“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针,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95%以上的刑事案件由主诉检察官直接决定起诉,对刑事案件的自决率达100%。同时,总结出“三书、两表”①检察长备案制,对主诉检察官办案的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监督。2004年,以盗窃罪、销赃罪追诉的1人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追诉漏犯2人,所办理的15起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2005年,公诉科实行故意伤害(轻伤害)案件轻罪协商机制,规范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是年,受理起诉165件257人,追捕漏犯16人,追诉漏罪6件,纠正违法25件,以抢劫罪提出抗诉的1名被告人由原来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2008年,起诉169件250人,追捕犯罪嫌疑人12人,追诉漏犯7人。2009年,在审查起诉环节,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为4名无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是年,受理审查起诉293人,提起公诉228人。
2010年,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对3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受理审查起诉304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36人,上呈市法院30人。批准逮捕案件准确率和提起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均为100%。2011年,受理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84件283人,提起公诉185件273人,不起诉3件3人,法院判决179件262人,均为有罪判决,无撤回起诉和判决无罪的案件。公诉科平均办案时间由原来的26天缩短为10天,退查率由上年的30%降低为1.5%。对1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2012年,受理审查起诉184件283人,法院判决133件190人,均为有罪判决。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动,依法起诉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犯罪6人,起诉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犯罪2人,起诉涉税犯罪32人,对4名轻微犯罪未成年人决定不予起诉。2013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52件379人,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14件14人。经审查,起诉234件362人,不起诉10件11人。法院判决204件293人,均为有罪判决;追诉追漏9件9人,改变公安机关定性5件6人,抗诉3件6人。
第二节 反贪污贿赂检察
1985年,对严重破坏和干扰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经济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查办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94万元。1986年,区检察院派出8个工作组21人到14个乡镇和重点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发现经济案件线索15条,逮捕犯罪分子6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2.64万元。1987年10月,与税务、工商部门联合在偷税、漏税、欠税现象比较严重的夏张乡召开有纳税单位代表、纳税个人约600人参加的严肃税收法纪试点工作大会,结合实例宣传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会后3天,有393户纳税户主动缴纳税款13.25万元。1988年,区检察院设立经济犯罪案举报中心(站),受理和查处各类经济案件35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2万余元。198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简称《通告》),区检察院组织干警到基层宣讲《通告》。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有2名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把反贪污贿赂斗争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首位,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监督。10月,立案侦查泰安市郊区农行良庄营业所记账员赵某挪用公款15.52万元,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0年,区检察院增强侦查意识,主动出击,办案做到“三快”(初查快、发现犯罪立案快、采取措施行动快),立案侦查区某审计事务所副所长崔某和办事员苗某受贿案,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
1991年,查处食品公司有经济问题的工作人员9人,立案4件4人,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7万余元。1992年,立案查处夏张乡砖瓦厂、物资站、化马湾水泥厂、郊区农行系统等大案9件,追回赃款34.28万元。税务检察室查处偷税、抗税案件21件,挽回税款4万余元,查处假冒案件20余起。1993年,以查办大要案为突破口,重点查办党政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查处大要案11件12人,占立案总数的75%。1994年,立案查处贪污农民养老保险金、老干部离退休补助费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4件4人。1995年,立案查处县(处)级干部贪污、贿赂大案要案3件,科(局)级干部重大经济犯罪12人。1996年,立案查处卫生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重大案件3件3人。
1997年3月,立案查处泰山石膏矿2人各受贿5万余元的重大案件。查办一批涉税案件,为国家挽回税款32.5万元。1998年,查处市检察院交办的县(处)级干部违法要案1件,查办科(局)级干部违法犯罪案件10人。在市直、区直五部门中,查处案件13件,其中在区公路局立查副局长兼大业公司经理焦某贪污33.23万元特大贪污案,从中带出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4件。该案是区检察院成立以来立查的数额最大的贪污案。1999年,在区农机公司、区教育系统、山东光明机器厂立查“窝案串案”犯罪嫌疑人14人,占立案数的41%;在丝绸公司、保险公司、水泥厂、石膏板厂等国有企业查处经济犯罪13人。2000年,立查乡(镇、街道)站、所、卫生院经济犯罪案件13件13人,占立案数的40%。
2001年,把案件质量放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位,严把立案关、事实关、证据关,立查一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2002年,在山东华源光明机器厂、拖拉机站、鲁能开关集团、泰和集团等国有企业立案侦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12件12人,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5万余元。协助外地检察机关查办案件28件,追缴赃款赃物折款20余万元。2003年,立查县(处)级干部受贿要案4件,是建院以来查办县级干部犯罪最多的一年。2004年,针对全区城建拆迁、建设工程用地等领域侵害农民群众土地补偿款等问题进行清查,对沿京福高速公路的13个行政村排查,从中立查村干部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犯罪案件3件。2005年,参与办理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的青岛新时代房屋开发公司刘某贪污案,案值3500万元。
2006年,按照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实现办案法律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三项要求”,立案查处副处级以上要案2件2人,大案9件9人,其中立案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土地审批、征用补偿环节受贿案3件3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件。2007年,立案查处新泰市自来水公司经理乔某特大贪贿案,案值160余万元;在山东省鲁能集团投资公司、泰安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部门立查县(处)级要案2件,查处供电、供水、供热等民生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件;查处祝阳、北集坡、满庄等4个乡镇粮所负责人在改制前低价出售粮食和闲置资产受贿犯罪案,挽回经济损失9万元;查处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秦某在国有土地挂牌转让、旧城改造等事项审批过程中,索贿受贿12万余元。2008年,立案查处贪污案3件3人,贿赂案11件11人,挪用公款案3件3人。集中办理青岛崂山区拆迁办原主任毕某受贿、介绍贿赂案,青岛宏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姜某贪污案等一批大案要案。立查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市分行市中支行李某贪污案,立查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泰安地质勘查院副院长顾某受贿案,岱岳区建设局原局长周某4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案,案值2000余万元。2009年,立查教育和卫生系统受贿案10件10人。2010年,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件,所有案件当年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其中7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011年,办理省检察院交办的副厅级领导干部犯罪案件2件2人,市检察院交办的县(处)级领导干部犯罪案件4件4人,是历年来查办大要案数量最多、职务等级最高、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年。2012年,查办粮食系统窝案2件6人,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件,农机系统职务犯罪案件8件。2013年,立查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案件6件6人。查办枣庄矿业集团原总经理王某职务犯罪案件,查实王某贪污受贿上千万元;立查青岛市委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王某某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凭借完整的证据锁链,王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据原审证据维持原判。
第三节 渎职侵权检察
1985年,区检察院受理法纪案件5件,均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分别进行教育后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1986年,配合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着重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受理法纪案件线索12件。1987年,立查北集坡、邱家店供销社玩忽职守案2件,下港乡黄芹村党支部书记非法搜查案、省庄建筑公司施工员重大责任事故案2件。1988年,以查处破坏经济建设和改革的渎职、侵权大案要案为重点,受理各类法纪案件线索33件,查处23件,其中立案侦查7件,审结7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11人。
1991年,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刑讯逼供案,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1992年,立查渎职侵权案件9件11人。1994年,立案13件14人,提起公诉3件4人。1996年,加大查处侵权、渎职案件力度,受理案件线索21条,从中立案7件。1997年,立案查处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原副队长张某刑讯逼供案。1999年,查办玩忽职守案3件3人,非法拘禁案1件1人。2004年,立案查处岱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科级审判员盛某涉嫌贪污、枉法裁判案。此案为全省民行检察部门办理的首例法官职务犯罪案件。2005年,查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2件2人,均作有罪判决。2006年,以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为核心,立案查处泰安市市区国税局干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1.7亿多元,给国家造成2000多万元经济损失重大案件;立案查处市福彩中心岱岳区山口、马庄销售点负责人滥用职权为彩民空投套购彩票金额214.16万元,给国家造成130.94万元重大经济损失案件;立案查处省院挂牌督办的泰山区交通局稽查大队部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被查扣的车辆未妥善保管,导致发生3死1伤重大渎职案件。
2007年,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8件8人。在集中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工作中,查处新罪名、新领域渎职案件3件,其中立案查处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件、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1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是年,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评为“集中查办渎职犯罪专项活动”先进集体。2009年,集中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立查破坏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4件6人。2010年,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件,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均为有罪判决。区反渎局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专项整治工作先进集体。2011年,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9件9人。立查道朗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史某等6人滥用职权贪污惠农资金、受贿案,其中3人分别被判处10年、6年和4年有期徒刑。2012年,以专项行动为依托,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切入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9件9人。查处泰安监狱干警薛某等4人徇私舞弊减刑案,泰安市交警支队干警刘某等5人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2013年,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方针,立查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涉农惠民领域渎职侵权犯罪8件8人。
第四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88年9月,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列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试点单位。是年,区检察院印发《民事诉讼监督试行办法》,审查法院民事判决裁定12件。1993年4月,区检察院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受理民事申诉案件5件。1994年,本着“积极、认真、稳妥”的原则,受理案件11件,其中立案2件。1995年,首次使用提请抗诉和提出口头检察建议,受理不服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21件,其中立案8件,提起抗诉3件。1996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执法不公、裁判不公问题上,特别重视解决执法人员违法办案问题。在办理抗诉案件中,发现并查办审判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受理申诉案32件,其中立案10件,立案后提请抗诉3件,建议提请抗诉3件,中止处理4件。1997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33件,立案13件,提请抗诉4件。应当事人申请,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建议和终结执行的建议各1件,均被法院采纳。
1998年,按照省检察院提出的“多办一审案件、多办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多办标的额大的案件”的要求,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联系,挖掘案源,重视“案中案源”的发现与调查。受理不服法院审理的各类民事、行政案件45件,经初查,答复息诉25件,立案20件,提请抗诉7件,建议提请抗诉7件。1999年,受理案件49件,经初查,立案审查34件,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案件29件;收到再审案件调解改判3件,判决改判1件。2000年,为扩大案件线索,民行检察工作人员主动走出去、请进来,与全区22个法律服务所召开联席会议,在8个律师事务所建立民行检察联络站。受理不服法院审理的各类民事、行政案件102件,再审案件14件,改判9件。是年,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先进单位。2001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79件,抗诉率93%,其中经民行科提请抗诉后再审的涉及国有资产的民事行政案件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2002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03件,立案审查42件,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41件,提抗率98%,市院决定抗诉33件,抗诉率80%。区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17件,收到法院再审改判的裁判文书14份,改判率82%。查办国有资产流失案件20件,支持起诉6件,经法院裁判全部胜诉;通过非诉讼程序调解结案14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9万元。2003年,受理各类民行案件61件,立案审查27件,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30件,法院再审改判24件,改判率80%。查办国有资产流失案件24件,诉前调解20件,支持起诉4件,法院做出裁判2件,全部胜诉,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2万元。是年,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先进单位。
2004年,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就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程序达成共识,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民行科在各律师事务所建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络站9处,并围绕企业改制查办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0万元。2005年,区检察院出席法庭公诉被告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0万元。2006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48件,其中立案36件,提请抗诉27件,建议提请抗诉5件;市检察院决定抗诉27件,出席再审法庭50次,收到再审改判文书12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0万元;初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5件。2007年,推行“案件跟踪问效制”,受理各类民行案件31件,立案26件,提请抗诉17件,建议提请抗诉5件,市检察院决定抗诉(提抗)20件,收到再审改判文书13件。2008年,立足平等保护不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受理各类民行案件35件,立案审查22件,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19件,法院再审改判3件。2009年,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起抗诉15件,法院再审改判12件,再审改变率80%。同时,探索采取和解方式息诉民事申诉案件,维护审判权威,受理的民事伤害赔偿申诉案1起,经主持和解,为受害人争取补偿款3万元。
2010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申诉205件,其中提请抗诉11件,建议提请抗诉2件,市院全部采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58件;收到人民法院再审文书162件,改变161件,改变率99.3%;办理督促起诉1件,行政执法检察监督2件。2011年,受理民行申诉案件35件,其中提请抗诉10件,再审检察建议1件,建议提请抗诉3件,息诉16件,检察和解6件;出席再审法庭11次,法院再审改变7件,改变率85.7%;办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5件,督促起诉1件,执行监督5件,诉讼违法调查2件。2012年,受理申诉24件,其中提请抗诉9件,建议提请抗诉4件,息诉11件。办理诉讼违法调查5件、执行监督8件、督促起诉1件,支持起诉5件。2013年,坚持依法监督、居中监督,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诉讼,对不服侦查机关正确决定和法院正确裁判的申诉案件11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办理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40件。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85年,贯彻全国“两劳”①会议精神,严厉打击“两类”②人员的重新犯罪。组织监所检察2次,走访派出所18个,村庄127个,街道、厂矿9个,受理重新犯罪5件5人。1986年,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和假释罪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察。对外执罪犯执行情况进行考察2次,检察罪犯155人次。通过监督检察,办理申诉案件13件,按照外执罪犯的表现情况建议有关单位减刑2人,收监执行2人。1987年,对51名“五种人”③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办理在押申诉案件7件。1991年,监所科、看守所联合进行安全检察53次,从中发现事故隐患7处,提出安全建议17条;对被监管人犯个别谈话教育257人次,通过个别谈话教育,有3人交代余罪,并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犯罪线索15条。1994年,对外执罪犯进行考察教育3次,立案侦查漏罪盗窃案1件,180名“五种人”外执罪犯无一重新犯罪。
1996年,配合看守所对人犯集体教育42次,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检查185次,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42条,考察各类监外罪犯300余人次,进行普遍检察1次,专题检察2次,办理发生在监管场所的案件9件,立案5件。1997年,对246名外执罪犯进行检察,对19名保外就医案犯进行专项检察。1999年,纠正各类违规违法69人次,无一超期羁押案件;对405名外执罪犯进行检察2次,对1998年后职务犯罪案件刑法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察,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43条,并帮助有关乡镇、有关部门对外执罪犯落实帮教措施。2000年,对94名外执罪犯进行专项检察5次,联合检察1次,纠正各类违规违法30余次,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12条。2001年,立查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全部侦结移送起诉;批捕又犯罪案件3件3人,起诉又犯罪案件3件3人,处理申诉案件14件14人;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联合考察1次,专项检察2次,向监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16次,建议收监执行1人。2002年,起诉又犯罪案件1件1人,处理申诉案件5件5人。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联合考察1次,专项检察3次,向监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8次,提出纠正意见17件。2003年,受理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案3件。
2004年,对2002年后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检察,纠正被判实刑而未收监执行的漏犯1人,督促监管单位对无监管措施的监外罪犯落实监管措施3人。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联合考察1次,专项检察1次,向监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15件,建议收监执行3人;批捕又犯罪案件2件2人,起诉又犯罪案件2件2人。2005年,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自行检察6次、专项检察2次、联合检察1次,帮助基层组织健全外执罪犯档案58个,落实帮教措施60余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4份,纠正脱管24人,漏管59人;审查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433份,纠正文字表述不准确的4份;批捕又犯罪案件3件6人,起诉又犯罪案件5件9人,立查监管干警展某职务犯罪案件1件,经起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006年,列席泰安监狱召开的刑罚执行委员会会议5次,研究泰安监狱西监区呈报减刑、假释罪犯486人,保外就医3人、续保6人,对呈报不符合减刑条件的6名罪犯的减刑提出纠正意见。2007年,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检察活动,自行检察12次、专项检察2次、联合检察1次,帮助基层组织健全外执罪犯档案28个,落实帮教措施30余条,纠正脱管77人。批捕又犯罪案件2件5人,起诉6件13人,查办市检察院交办职务犯罪案件1件1人。
2008年,审结提请批准逮捕又犯罪案件4件4人,起诉又犯罪案件1件1人。立查职务犯罪案件1件,在监管场所立案监督刑事案件1起;对35名监管罪犯提出否定或调整减刑幅度意见,监督纠正漏管监外罪犯3人;与监狱妥善处理服刑人员正常死亡案件2件。2009年,办理服刑人员又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件1人,办理服刑人员又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件5人。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4件,针对涉案单位存在的制度漏洞,提出检察建议1件。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监督纠正违法保外就医等违法事项68件、监督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5人。2010年,办理服刑人员再犯罪审查逮捕3件5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再犯罪移送审查起诉5件18人。开展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情况专项检察2次,发出纠正脱管、漏管等违法通知书7份。监督撤销假释呈报1人。对判刑8年、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夏某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监狱管理机关重新将其收监。2011年,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协助社区矫正人员51人。列席泰安监狱召开的刑罚执行委员会会议4次,研究泰安监狱呈报减刑、假释罪犯1023人,审查减刑、假释书1023份,审查保外就医罪犯14人次,开展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情况专项检察2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2012年,办理服刑人员又犯罪审查逮捕4件7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又犯罪移送审查起诉3件3人,审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941人,书面纠正监管活动违法7件。2013年,区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印发《关于加强职务罪犯计分考核审查监督的实施意见》,监督纠正不当考核2人。列席泰安监狱刑罚执行委员会会议12次,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活动依法监督审查916人次。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85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控告申诉案件分工负责按级包干的暂行规定》,区检察院建立控告申诉备案审查上报制度,规定备案范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71件次。1986年,贯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的方针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来信来访235件次,其中首次信访120件,均进行妥善处理。1987年,受理来信来访238件,其中来访138件,来信100件,发现和提供各类案件线索32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6次,防止矛盾激化15起。1988年,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站)成立,并实行每月1日、16日检察长接待日制度。1990年1月起,区检察院开始接管对重婚案件的自侦工作。全区受理群众来信98件,来访168人次;初查重婚案件线索6件,立案2件。
1991年,坚持领导接访、处理信访案件制度,对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分工检察长均逐件进行接待处理。1992年,开展“三无”①争创活动。1993年,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站)改为举报中心,由隶属经济检察科改属控告申诉部门。是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1件次,查处重婚案件3件6人,移送刑事检察二科审查起诉2件4人。1994年,受理各类控告申诉和举报犯罪线索175件,初查90件;立查重婚案1件2人。1995年,受理群众信访142件,其中各类举报线索135件;妥善处理集体访35件,告急访12件。1996年,完善案件线索登记、管理、备案、移送制度,落实检察长接访日制度,受理群众举报247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27件、230余人,妥善处理集体上访16件95人、告急访13件38人,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1件。1997年,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全市率先开展受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申诉工作,受理受害人申诉7件,其中应依法立案而公安机关未立案的案件2件,通知公安机关后均予以立案。受理来信来访246件,初查40件,本院自侦部门从中立案22件;接待群众来访54件次,其中集体上访17起,告急访11起。1998年,开展“人民检察为人民”举报宣传活动,受理来信来访268件,初查132件,初查数量是上年的3.3倍;接待群众来访117件,其中集体访32件280人。1999年,受理来信来访215件,妥善处理集体上访20件112人。及时处理自行初查案件61件,杜绝了案件线索积压问题的发生。
2000年,开展争创省级文明接待室活动,受理来信来访183件。2001年6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责任重于泰山,依法惩处渎职犯罪”为主题的举报宣传活动。2002年,在严格落实举报线索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呈批、移送、转办等工作的基础上,安装案件线索管理系统,将是年的所有举报线索输入微机,实现举报线索微机化管理,并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对近三年的举报线索进行清理,清理出积压线索4件。2003年,开通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对所有举报犯罪线索,7日内妥善处理完毕,对署名举报及时反馈,对举报有功人员适时给予奖励,对群众和企业申诉的案件,实行首办责任制。是年,区检察院控申接待室连续四年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评为省级文明接待室。2004年,探索建立非检察机关管辖经济罪案立案监督机制、信访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刑事申诉全面审查反馈机制、信访处理承诺制等工作制度,做到信息准、情况明、责任清,有问题随时发现,随时解决。对近年受理的可能诱发上访重点案件、重点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逐人建立台账,确定重点涉法上访对象3人,包案领导和具体承办人专门回访下访,3起案件全部结案。2005年,建立完善涉法上访长效机制,实行领导包案、首办到人、定期分析排查处理涉法信访工作机制,制定集体访、告急访预警处置预案。控申科组织对国务院《信访条例》进行集中宣传,并集中开展以“惩治职务犯罪,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的举报宣传活动,受理群众信访118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2件。2006年,受理信访案件158件,其中来信56件,来访102件140人次。其中,举报中心初查26件,转本院自侦部门查处11件,转其他机关处理19件。2007年,落实“检察长接待日”“首办责任制”制度,办理信访案件100件,刑事申诉1件,奖励署名举报人员15人。“妥善处理涉检信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经验做法在全省检察系统推广。
2008年,建立下巡访长效机制,建立工作联系点,落实首办责任制,巡防案件24件,尝试公开审查程序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6件。检察长接访24次,妥善处理信访案件93件,实现涉检赴省进京“零上访”和举报线索3年“零积压”。2009年,落实检察长接访、首办责任制和下访、巡访等制度,受理各类信访案件101件,办理市检察院民生热线交办案件16件。在17个乡(镇、街道)建立涉农涉检联系点,聘请17名综治办主任担任联络员,畅通便民诉求“绿色通道”,确保在第一时间解决农村上访群众诉求。2010年,建立听取被害人意见工作机制,引导被害方表达诉求,实现“案结事了”。处理各类信访136件,办理申诉2件,解决民生诉求信访案件12件,开展下巡访19次,保持涉检赴省进京“零上访”和举报线索“零积压”。2011年,处理集体访3件14人,告急访1件1人。2012年,以市检察院“民生检察服务热线”为依托,妥善办理市院检察交办、转办信访问题9件,办结群众求助事项7件。2013年,把开展“五进两服务”①走访活动和驻村“第一书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深化“民生检察服务热线”联动机制,建立“民生档案”,制定《民生检察救助实施办法》,及时收集了解社情民意。处理各类信访和申诉案件105件,救助刑事被害人和办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支持起诉案件6件次。
第七节 检察技术
1985年,区检察院成立技术科,按照“边组建、边学习、边工作”的原则开展刑事技术工作,主要办理法医、理化、文件检验及司法会计鉴定、视听技术案件。1986年,技术科勘验自侦案件现场5起,拍照、复印、冲洗刑事证据照片370余张。1987年,勘查自侦案件现场10起,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任务2起,制作各种刑事照片500余张,翻拍经济案件标证1套,提取物证3件,提供法医技术指导3次,协查案件3起。1988年,受理自办案件4起,复查勘验现场6起,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任务3起,制作勘验文书3件,协助业务科取证12起。1989年,参与勘查2件,复勘现场1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3份,现场死刑监督4起,标证物证拍照2件,法医指导2件,协助市法院、市公安参与法医检验8件14人,参与办理刑事案件23件50人,其中经济案件3件5人。
1990年,区检察院配备司法会计,参与业务科室办案7件,司法会计检验1次,协助取证20余次。1991年,办理各类案件25件,其中现场勘查4件,法医检验5件,司法会计检验鉴定3件,翻拍提取物证书证8件,运用检察技术协查案件6件,制作检察技术文书10份。1992年,办理各类案件38件,其中法医检验5件,司法会计鉴定12件,现场勘验7件,刑事照相14件,出具检验鉴定20份。1993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58件。1994年,区检察院技术科与区保险公司联合成立保险理赔鉴定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案件14件。办理各类检验鉴定114件,其中法医检验18件,司法会计鉴定15件,物证照相30件,物证录像7件,现场勘查30件,文证审查14件。
1995年,技术科保险理赔鉴定中心对19个乡(镇、街道)医院、10余家乡(镇、街道)企业、30余名投保人进行调查了解案情,通过查阅医疗单据,鉴定理赔77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46万元。1996年,检察技术部门加强技术装备建设,达到“五机①、四室②”的要求。1997年,办理各类检验鉴定411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6%,其中办理保险理赔案件128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1998年,办理各类检验鉴定48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7万元。1999年9月,技术科利用监控设备配合侦破案件的经验在全市检察技术部门推广。是年,办理各类案件804件。
2002年,办理各类刑事技术案件1159件,其中法医检验鉴定250件,法医文证审查61件,文件检验1件,司法会计检验鉴定26件,视听技术616件,保险理赔案件205件,挽回经济损失1万余元。2003年,发挥检察技术配合侦查、辅助审查和检验鉴定的职能作用,办理各类案件274件,所办案件无错检、漏检,无超时限。2007年,改建办案监控系统,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走向规范化。办理法医检验案件32件,司法会计鉴定6件,文件检验案件2件,视听技术案件35件。2008年,按照“全程同步、程序规范、客观真实、严格保密”的原则,购置先进设备,配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2009年,办理各类案件96件,其中法医文证审查78件,法医检验鉴定1件,文件检验14件,现场勘验3件,为业务部门提供关键性证据18份。是年,全程录音录像24起71人次,录音录像708小时,参与对嫌疑人住宅及办公场所搜查9人次,为各类重大活动提供技术协助80人次。2011—2013年,办理各类法医文证审查案件195件,其中改变原鉴定结果2件。对在押人员病理性审查监督2起,参与泰安监狱病犯病情讨论会3场次,对保外就医病残鉴定文证审查4次,参加监所部门外执罪犯考察6次,将1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重新收押执行剩余刑期。
第八节 预防职务犯罪
1995年,区检察院到区内农业银行、保险公司、建设银行、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单位,向干部职工宣传党的反腐败指示精神,讲解有关法律知识,结合案例进行预防教育。1996年7月,区检察院与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联合组织泰安反贪成果展,参观人数2万人。是年,实施预防经济犯罪“疫苗工程”。区检察院印发《关于实施预防经济犯罪“疫苗工程”法制宣传活动的意见》,以科室负责人为主,组成18人的宣讲队,到机关、乡镇、学校、企事业等51个单位,宣讲51场次,发放宣传教育材料2000份,受教育人数5万多人;结成文明共建单位23个,并签订文明共建协议书。1997年,到发案单位、企业、学校、机关等进行预防经济犯罪法制宣讲26场次,受教育干部职工8000人。1999年7月,区检察院反贪局内设职务犯罪预防室,主要通过查办案件,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四个一”③活动,区检察院与区工商银行郊区支行联合开展预防金融犯罪法制月活动,与区直8家金融机构签订“关于加强经济金融犯罪预防工作的协议”。2000年,3名副检察长被学校聘为法制副校长。在办案中实行“一案三卡”①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2001年,结合查办案件,向泰龙集团提出检察建议,并给中层以上干部上法制课。
2002年,区委成立29个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区社会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2003年,区检察院与金融、税务、工商、建筑、电力、教育等重要行业和行政执法部门联合会签预防文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信息交流制度、法制宣传制度等,双方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向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服务。针对市国土资源局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岱岳区委党校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党校主体班和教育计划之中。2004年,区检察院在泰安电视台《泰安新闻》前的黄金时段,播放预防犯罪公益广告。2006年,在区教育局、区交通局、区地税局、区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区国税局5个单位开展系统预防,提出个案预防检察建议8件,被采纳7件。是年,在省检察院举办的优秀检察建议及优秀案例评选中,区检察院对天平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加强土地补偿款管理使用监督》的检察建议和《从展某某受贿一案看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均获二等奖。2007年,区检察院以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为核心,开展“一把手”接种防腐疫苗工程,组织区直部门、乡(镇、街道)76个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泰安监狱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并与区纪委联合举办“国土杯”预防职务犯罪知识大奖赛。2008年,在全区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47场次。结合办案,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22份,帮助落实预防措施283项;组织全区200名部门单位负责人观摩庭审,旁听跨地区查办的青岛市崂山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原主任毕某特大受贿案;召集区财政、建设等14个单位召开行贿档案查询座谈会,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1次,对20项重大招投标工程进行同步预防、全程监督。
2009年,区检察院与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联合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推进廉政文化建设,78个单位6700名党员干部受到教育。与区纪委联合开展巡回警示教育26场次,接受预防咨询31次,开展行贿档案查询57次,发出预防检察建议39份。2010年,加强对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92次,告知率100%。2011年,发挥警示教育基地特有的共建、开放、立体、便利等优势,与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组织各部门单位开展“观警示基地,谈廉政勤政”活动,要求所有参观警示基地的党员干部写心得体会,从中择优汇编成《警示感思录》,向全区党员领导干部发放。2012年,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对工程建设领域、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专项调查,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与区纪委联合开展全区党员干部分层分岗廉政教育活动,深化预防工作的深度和范围。结合办案加强犯罪分析和对策研究,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2件,进行职务犯罪案例剖析19件,其中2件获省检察机关优秀预防成果奖,并获全国检察机关优秀案例分析。2013年,加强与重要部门、重点行业和领域协作关系,推动建立健全内部预防机制,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探索完善“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三结合的工作做法,围绕办案开展个案预防,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9件,帮助落实预防措施50项,并对区内6项总投资1.85亿元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同步预防。
检查
1985年5月,泰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成立。1988年,建立检察长接待日制度。1989年,实行侦捕分开、侦诉分开。1991年,坚持领导接访、处理信访案件制度,对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分工检察长、副检察长均逐件进行接待处理。1993年,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站)改为举报中心,由隶属经济检察科改属控告申诉部门。1995年4月,撤销经济检察科,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996年,实施提前介入办案制度。1998年,区检察院参与“严打”统一行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批捕、起诉工作达到无错捕、无错诉、无漏捕、无漏诉、无超法定时限的“五无”要求。1999年7月,法警队成立,免于起诉制度取消,并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2001年,区检察院快捕快诉,审查批捕时间由过去的平均4天缩短到2.5天,审查起诉由原来的12天缩短到9天。2002年4月,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更名反贪污贿赂局。是年起,将职务犯罪纳入全区社会综合治理总体部署。2006年,建立捕诉衔接机制。2007年,推行案件跟踪问效制。2011年,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品行调查和社会调查员制度。2012年起,推行执法规范化、检察信息化和基层基础化建设等三项建设。2013年,区检察院下设科室20个,有干部职工106人。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1985年,在打击刑事犯罪中,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七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惯窃、投毒、爆炸)刑事犯罪分子作为打击重点,及时进行审查批捕。1987年,开展“反盗窃、敲诈、抢劫”“维护夏季社会治安秩序”“反暴力性犯罪”等专项斗争。1988年,贯彻省、市检察院提出的对批捕、起诉案件不错、不漏、不违时限的目标要求,办案质量明显提高。1989年,实行侦捕分开、侦诉分开的内部制约制度。1990年,遵照中央“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打击经济犯罪(简称“两打”)。
1991—1994年,开展“打流窜”“挖团伙”“反盗窃”围歼“车匪路霸”“打拐”等专项斗争。1995年,各类案件增多,贪污、贿赂案成倍增长。刑检工作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1995年工作意见和市检察院关于1995年达标量化考评意见,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1996年,在“严打”斗争中,区检察院组成“严打”领导小组,坚持提前介入的办案制度,在介入中既配合工作又监督制约,缩短办案期限,保证了起诉工作的准确性。1998年,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参与“严打”统一行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批捕、起诉工作达到无错捕、无错诉、无漏捕、无漏诉、无超法定时限的“五无”要求。2000年,批捕科在黄前镇举行立案监督联络员聘请仪式,在全区聘请立案监督员19人。
2001年,区检察院与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联合成立“检警联络室”,并制定《批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实施细则》,确保案件随到随办,快捕快诉,审查批捕时间由过去的平均4天缩短到2.5天,审查起诉由原来的12天缩短到9天。2002年,在批捕、起诉、反贪、渎侦四部门之间建立批捕、公诉引导自侦取证机制,巩固了自侦案件成果。2003年,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并成功办理白某某特大团伙犯罪案。2005年,侦查监督科建立侦查活动监督投诉机制,批捕各类刑事案件82件123人,纠正违法25件。2006年,建立捕诉衔接机制,在侦查监督和公诉两部门之间实行双向互动,捕诉衔接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相结合。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审查起诉工作,设立审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公室,专人负责快速办理该类案件。2007年11月,在粥店派出所举行“检察联络室”挂牌仪式。是年,探索检警工作一体化新模式,实行“驻所检察联络室”制度。2010年,推行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和不捕说理制度,对2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等轻微刑事案件,为化解矛盾,促成和解,作出不捕决定。2011年,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确定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唯一基层院联系点。2013年,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175人,起诉323人,其中批捕、起诉贩卖毒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入户盗窃等重大团伙犯罪案件17件53人。
审查起诉 1985年,在起诉案件中,坚持“三定一包”①办案制度,严把事实关、定性关、处理关,经审查改变案件性质的4案5人,主要犯罪事实有变化的4案4人。1986年,参加“严打”第三战役和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斗争,起诉121人。1987年,开展反盗窃、敲诈、抢劫、维护夏季社会治安秩序、反暴力性犯罪等专项斗争,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开展专项集中打击3次,起诉88人,追捕漏犯2人,追诉2人。1988年,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12件194人,决定起诉98件149人,实现省、市检察院提出的批捕、起诉案件不错、不漏、不违时限的目标要求。1992年,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把关,履行办案程序,正确掌握和执行政策、法律,对于钻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空子,不择手段攫取钱财的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打击。是年,全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免诉案件75件122人,决定起诉68件89人。1994年,坚持“两个基本”②,快审查、快起诉,不在检察环节上贻误战机,集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免诉案件70件108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5件81人,受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比上年同期增加28.99%。
1995年,起诉部门受理各类案件127件226人,其中重大案件75件138人,占受理案件的59.1%,经审查起诉95件172人。1996年,在“严打”斗争中,坚持提前介入的办案制度,在介入中既配合工作又监督制约,缩短办案期限,保证了起诉工作的准确性。1997年1月,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免于起诉制度取消。是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78件129人,起诉69件116人。1999年,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5件,公安接到通知后立案18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7件。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严格审查,建议追捕、追诉漏犯18人,防止错捕4件9人,对没有逮捕必要或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28人作出不批捕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1人。2000年,起诉部门在全市率先实行庭前证据开示,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区检察院召开庭前证据开示现场会,其经验材料被高检院起诉厅转发推广。2002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坚持“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针,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95%以上的刑事案件由主诉检察官直接决定起诉,对刑事案件的自决率达100%。同时,总结出“三书、两表”①检察长备案制,对主诉检察官办案的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监督。2004年,以盗窃罪、销赃罪追诉的1人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追诉漏犯2人,所办理的15起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2005年,公诉科实行故意伤害(轻伤害)案件轻罪协商机制,规范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是年,受理起诉165件257人,追捕漏犯16人,追诉漏罪6件,纠正违法25件,以抢劫罪提出抗诉的1名被告人由原来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2008年,起诉169件250人,追捕犯罪嫌疑人12人,追诉漏犯7人。2009年,在审查起诉环节,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为4名无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是年,受理审查起诉293人,提起公诉228人。
2010年,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对3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受理审查起诉304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36人,上呈市法院30人。批准逮捕案件准确率和提起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均为100%。2011年,受理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84件283人,提起公诉185件273人,不起诉3件3人,法院判决179件262人,均为有罪判决,无撤回起诉和判决无罪的案件。公诉科平均办案时间由原来的26天缩短为10天,退查率由上年的30%降低为1.5%。对1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2012年,受理审查起诉184件283人,法院判决133件190人,均为有罪判决。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动,依法起诉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犯罪6人,起诉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犯罪2人,起诉涉税犯罪32人,对4名轻微犯罪未成年人决定不予起诉。2013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52件379人,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14件14人。经审查,起诉234件362人,不起诉10件11人。法院判决204件293人,均为有罪判决;追诉追漏9件9人,改变公安机关定性5件6人,抗诉3件6人。
第二节 反贪污贿赂检察
1985年,对严重破坏和干扰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经济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查办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94万元。1986年,区检察院派出8个工作组21人到14个乡镇和重点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发现经济案件线索15条,逮捕犯罪分子6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2.64万元。1987年10月,与税务、工商部门联合在偷税、漏税、欠税现象比较严重的夏张乡召开有纳税单位代表、纳税个人约600人参加的严肃税收法纪试点工作大会,结合实例宣传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会后3天,有393户纳税户主动缴纳税款13.25万元。1988年,区检察院设立经济犯罪案举报中心(站),受理和查处各类经济案件35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2万余元。198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简称《通告》),区检察院组织干警到基层宣讲《通告》。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有2名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把反贪污贿赂斗争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首位,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监督。10月,立案侦查泰安市郊区农行良庄营业所记账员赵某挪用公款15.52万元,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0年,区检察院增强侦查意识,主动出击,办案做到“三快”(初查快、发现犯罪立案快、采取措施行动快),立案侦查区某审计事务所副所长崔某和办事员苗某受贿案,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
1991年,查处食品公司有经济问题的工作人员9人,立案4件4人,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7万余元。1992年,立案查处夏张乡砖瓦厂、物资站、化马湾水泥厂、郊区农行系统等大案9件,追回赃款34.28万元。税务检察室查处偷税、抗税案件21件,挽回税款4万余元,查处假冒案件20余起。1993年,以查办大要案为突破口,重点查办党政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查处大要案11件12人,占立案总数的75%。1994年,立案查处贪污农民养老保险金、老干部离退休补助费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4件4人。1995年,立案查处县(处)级干部贪污、贿赂大案要案3件,科(局)级干部重大经济犯罪12人。1996年,立案查处卫生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重大案件3件3人。
1997年3月,立案查处泰山石膏矿2人各受贿5万余元的重大案件。查办一批涉税案件,为国家挽回税款32.5万元。1998年,查处市检察院交办的县(处)级干部违法要案1件,查办科(局)级干部违法犯罪案件10人。在市直、区直五部门中,查处案件13件,其中在区公路局立查副局长兼大业公司经理焦某贪污33.23万元特大贪污案,从中带出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4件。该案是区检察院成立以来立查的数额最大的贪污案。1999年,在区农机公司、区教育系统、山东光明机器厂立查“窝案串案”犯罪嫌疑人14人,占立案数的41%;在丝绸公司、保险公司、水泥厂、石膏板厂等国有企业查处经济犯罪13人。2000年,立查乡(镇、街道)站、所、卫生院经济犯罪案件13件13人,占立案数的40%。
2001年,把案件质量放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位,严把立案关、事实关、证据关,立查一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2002年,在山东华源光明机器厂、拖拉机站、鲁能开关集团、泰和集团等国有企业立案侦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12件12人,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5万余元。协助外地检察机关查办案件28件,追缴赃款赃物折款20余万元。2003年,立查县(处)级干部受贿要案4件,是建院以来查办县级干部犯罪最多的一年。2004年,针对全区城建拆迁、建设工程用地等领域侵害农民群众土地补偿款等问题进行清查,对沿京福高速公路的13个行政村排查,从中立查村干部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犯罪案件3件。2005年,参与办理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的青岛新时代房屋开发公司刘某贪污案,案值3500万元。
2006年,按照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实现办案法律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三项要求”,立案查处副处级以上要案2件2人,大案9件9人,其中立案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土地审批、征用补偿环节受贿案3件3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件。2007年,立案查处新泰市自来水公司经理乔某特大贪贿案,案值160余万元;在山东省鲁能集团投资公司、泰安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等部门立查县(处)级要案2件,查处供电、供水、供热等民生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件;查处祝阳、北集坡、满庄等4个乡镇粮所负责人在改制前低价出售粮食和闲置资产受贿犯罪案,挽回经济损失9万元;查处新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秦某在国有土地挂牌转让、旧城改造等事项审批过程中,索贿受贿12万余元。2008年,立案查处贪污案3件3人,贿赂案11件11人,挪用公款案3件3人。集中办理青岛崂山区拆迁办原主任毕某受贿、介绍贿赂案,青岛宏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姜某贪污案等一批大案要案。立查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市分行市中支行李某贪污案,立查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泰安地质勘查院副院长顾某受贿案,岱岳区建设局原局长周某4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案,案值2000余万元。2009年,立查教育和卫生系统受贿案10件10人。2010年,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件,所有案件当年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其中7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011年,办理省检察院交办的副厅级领导干部犯罪案件2件2人,市检察院交办的县(处)级领导干部犯罪案件4件4人,是历年来查办大要案数量最多、职务等级最高、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年。2012年,查办粮食系统窝案2件6人,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件,农机系统职务犯罪案件8件。2013年,立查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案件6件6人。查办枣庄矿业集团原总经理王某职务犯罪案件,查实王某贪污受贿上千万元;立查青岛市委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王某某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凭借完整的证据锁链,王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据原审证据维持原判。
第三节 渎职侵权检察
1985年,区检察院受理法纪案件5件,均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分别进行教育后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1986年,配合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着重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受理法纪案件线索12件。1987年,立查北集坡、邱家店供销社玩忽职守案2件,下港乡黄芹村党支部书记非法搜查案、省庄建筑公司施工员重大责任事故案2件。1988年,以查处破坏经济建设和改革的渎职、侵权大案要案为重点,受理各类法纪案件线索33件,查处23件,其中立案侦查7件,审结7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11人。
1991年,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刑讯逼供案,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1992年,立查渎职侵权案件9件11人。1994年,立案13件14人,提起公诉3件4人。1996年,加大查处侵权、渎职案件力度,受理案件线索21条,从中立案7件。1997年,立案查处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原副队长张某刑讯逼供案。1999年,查办玩忽职守案3件3人,非法拘禁案1件1人。2004年,立案查处岱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科级审判员盛某涉嫌贪污、枉法裁判案。此案为全省民行检察部门办理的首例法官职务犯罪案件。2005年,查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2件2人,均作有罪判决。2006年,以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为核心,立案查处泰安市市区国税局干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1.7亿多元,给国家造成2000多万元经济损失重大案件;立案查处市福彩中心岱岳区山口、马庄销售点负责人滥用职权为彩民空投套购彩票金额214.16万元,给国家造成130.94万元重大经济损失案件;立案查处省院挂牌督办的泰山区交通局稽查大队部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被查扣的车辆未妥善保管,导致发生3死1伤重大渎职案件。
2007年,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8件8人。在集中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工作中,查处新罪名、新领域渎职案件3件,其中立案查处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件、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1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是年,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评为“集中查办渎职犯罪专项活动”先进集体。2009年,集中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立查破坏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4件6人。2010年,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件,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均为有罪判决。区反渎局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专项整治工作先进集体。2011年,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9件9人。立查道朗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史某等6人滥用职权贪污惠农资金、受贿案,其中3人分别被判处10年、6年和4年有期徒刑。2012年,以专项行动为依托,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切入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9件9人。查处泰安监狱干警薛某等4人徇私舞弊减刑案,泰安市交警支队干警刘某等5人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2013年,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方针,立查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涉农惠民领域渎职侵权犯罪8件8人。
第四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88年9月,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列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试点单位。是年,区检察院印发《民事诉讼监督试行办法》,审查法院民事判决裁定12件。1993年4月,区检察院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受理民事申诉案件5件。1994年,本着“积极、认真、稳妥”的原则,受理案件11件,其中立案2件。1995年,首次使用提请抗诉和提出口头检察建议,受理不服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21件,其中立案8件,提起抗诉3件。1996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执法不公、裁判不公问题上,特别重视解决执法人员违法办案问题。在办理抗诉案件中,发现并查办审判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受理申诉案32件,其中立案10件,立案后提请抗诉3件,建议提请抗诉3件,中止处理4件。1997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33件,立案13件,提请抗诉4件。应当事人申请,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建议和终结执行的建议各1件,均被法院采纳。
1998年,按照省检察院提出的“多办一审案件、多办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多办标的额大的案件”的要求,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联系,挖掘案源,重视“案中案源”的发现与调查。受理不服法院审理的各类民事、行政案件45件,经初查,答复息诉25件,立案20件,提请抗诉7件,建议提请抗诉7件。1999年,受理案件49件,经初查,立案审查34件,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案件29件;收到再审案件调解改判3件,判决改判1件。2000年,为扩大案件线索,民行检察工作人员主动走出去、请进来,与全区22个法律服务所召开联席会议,在8个律师事务所建立民行检察联络站。受理不服法院审理的各类民事、行政案件102件,再审案件14件,改判9件。是年,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先进单位。2001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79件,抗诉率93%,其中经民行科提请抗诉后再审的涉及国有资产的民事行政案件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2002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03件,立案审查42件,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41件,提抗率98%,市院决定抗诉33件,抗诉率80%。区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17件,收到法院再审改判的裁判文书14份,改判率82%。查办国有资产流失案件20件,支持起诉6件,经法院裁判全部胜诉;通过非诉讼程序调解结案14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9万元。2003年,受理各类民行案件61件,立案审查27件,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30件,法院再审改判24件,改判率80%。查办国有资产流失案件24件,诉前调解20件,支持起诉4件,法院做出裁判2件,全部胜诉,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2万元。是年,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先进单位。
2004年,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就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程序达成共识,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民行科在各律师事务所建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络站9处,并围绕企业改制查办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0万元。2005年,区检察院出席法庭公诉被告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0万元。2006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48件,其中立案36件,提请抗诉27件,建议提请抗诉5件;市检察院决定抗诉27件,出席再审法庭50次,收到再审改判文书12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0万元;初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5件。2007年,推行“案件跟踪问效制”,受理各类民行案件31件,立案26件,提请抗诉17件,建议提请抗诉5件,市检察院决定抗诉(提抗)20件,收到再审改判文书13件。2008年,立足平等保护不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受理各类民行案件35件,立案审查22件,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19件,法院再审改判3件。2009年,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起抗诉15件,法院再审改判12件,再审改变率80%。同时,探索采取和解方式息诉民事申诉案件,维护审判权威,受理的民事伤害赔偿申诉案1起,经主持和解,为受害人争取补偿款3万元。
2010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申诉205件,其中提请抗诉11件,建议提请抗诉2件,市院全部采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58件;收到人民法院再审文书162件,改变161件,改变率99.3%;办理督促起诉1件,行政执法检察监督2件。2011年,受理民行申诉案件35件,其中提请抗诉10件,再审检察建议1件,建议提请抗诉3件,息诉16件,检察和解6件;出席再审法庭11次,法院再审改变7件,改变率85.7%;办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5件,督促起诉1件,执行监督5件,诉讼违法调查2件。2012年,受理申诉24件,其中提请抗诉9件,建议提请抗诉4件,息诉11件。办理诉讼违法调查5件、执行监督8件、督促起诉1件,支持起诉5件。2013年,坚持依法监督、居中监督,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诉讼,对不服侦查机关正确决定和法院正确裁判的申诉案件11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办理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40件。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85年,贯彻全国“两劳”①会议精神,严厉打击“两类”②人员的重新犯罪。组织监所检察2次,走访派出所18个,村庄127个,街道、厂矿9个,受理重新犯罪5件5人。1986年,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和假释罪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察。对外执罪犯执行情况进行考察2次,检察罪犯155人次。通过监督检察,办理申诉案件13件,按照外执罪犯的表现情况建议有关单位减刑2人,收监执行2人。1987年,对51名“五种人”③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办理在押申诉案件7件。1991年,监所科、看守所联合进行安全检察53次,从中发现事故隐患7处,提出安全建议17条;对被监管人犯个别谈话教育257人次,通过个别谈话教育,有3人交代余罪,并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犯罪线索15条。1994年,对外执罪犯进行考察教育3次,立案侦查漏罪盗窃案1件,180名“五种人”外执罪犯无一重新犯罪。
1996年,配合看守所对人犯集体教育42次,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检查185次,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42条,考察各类监外罪犯300余人次,进行普遍检察1次,专题检察2次,办理发生在监管场所的案件9件,立案5件。1997年,对246名外执罪犯进行检察,对19名保外就医案犯进行专项检察。1999年,纠正各类违规违法69人次,无一超期羁押案件;对405名外执罪犯进行检察2次,对1998年后职务犯罪案件刑法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察,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43条,并帮助有关乡镇、有关部门对外执罪犯落实帮教措施。2000年,对94名外执罪犯进行专项检察5次,联合检察1次,纠正各类违规违法30余次,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12条。2001年,立查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全部侦结移送起诉;批捕又犯罪案件3件3人,起诉又犯罪案件3件3人,处理申诉案件14件14人;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联合考察1次,专项检察2次,向监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16次,建议收监执行1人。2002年,起诉又犯罪案件1件1人,处理申诉案件5件5人。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联合考察1次,专项检察3次,向监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8次,提出纠正意见17件。2003年,受理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案3件。
2004年,对2002年后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检察,纠正被判实刑而未收监执行的漏犯1人,督促监管单位对无监管措施的监外罪犯落实监管措施3人。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联合考察1次,专项检察1次,向监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15件,建议收监执行3人;批捕又犯罪案件2件2人,起诉又犯罪案件2件2人。2005年,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自行检察6次、专项检察2次、联合检察1次,帮助基层组织健全外执罪犯档案58个,落实帮教措施60余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4份,纠正脱管24人,漏管59人;审查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433份,纠正文字表述不准确的4份;批捕又犯罪案件3件6人,起诉又犯罪案件5件9人,立查监管干警展某职务犯罪案件1件,经起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006年,列席泰安监狱召开的刑罚执行委员会会议5次,研究泰安监狱西监区呈报减刑、假释罪犯486人,保外就医3人、续保6人,对呈报不符合减刑条件的6名罪犯的减刑提出纠正意见。2007年,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检察活动,自行检察12次、专项检察2次、联合检察1次,帮助基层组织健全外执罪犯档案28个,落实帮教措施30余条,纠正脱管77人。批捕又犯罪案件2件5人,起诉6件13人,查办市检察院交办职务犯罪案件1件1人。
2008年,审结提请批准逮捕又犯罪案件4件4人,起诉又犯罪案件1件1人。立查职务犯罪案件1件,在监管场所立案监督刑事案件1起;对35名监管罪犯提出否定或调整减刑幅度意见,监督纠正漏管监外罪犯3人;与监狱妥善处理服刑人员正常死亡案件2件。2009年,办理服刑人员又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件1人,办理服刑人员又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件5人。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4件,针对涉案单位存在的制度漏洞,提出检察建议1件。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监督纠正违法保外就医等违法事项68件、监督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5人。2010年,办理服刑人员再犯罪审查逮捕3件5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再犯罪移送审查起诉5件18人。开展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情况专项检察2次,发出纠正脱管、漏管等违法通知书7份。监督撤销假释呈报1人。对判刑8年、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夏某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监狱管理机关重新将其收监。2011年,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协助社区矫正人员51人。列席泰安监狱召开的刑罚执行委员会会议4次,研究泰安监狱呈报减刑、假释罪犯1023人,审查减刑、假释书1023份,审查保外就医罪犯14人次,开展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情况专项检察2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2012年,办理服刑人员又犯罪审查逮捕4件7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又犯罪移送审查起诉3件3人,审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941人,书面纠正监管活动违法7件。2013年,区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印发《关于加强职务罪犯计分考核审查监督的实施意见》,监督纠正不当考核2人。列席泰安监狱刑罚执行委员会会议12次,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活动依法监督审查916人次。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85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控告申诉案件分工负责按级包干的暂行规定》,区检察院建立控告申诉备案审查上报制度,规定备案范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71件次。1986年,贯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的方针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来信来访235件次,其中首次信访120件,均进行妥善处理。1987年,受理来信来访238件,其中来访138件,来信100件,发现和提供各类案件线索32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6次,防止矛盾激化15起。1988年,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站)成立,并实行每月1日、16日检察长接待日制度。1990年1月起,区检察院开始接管对重婚案件的自侦工作。全区受理群众来信98件,来访168人次;初查重婚案件线索6件,立案2件。
1991年,坚持领导接访、处理信访案件制度,对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分工检察长均逐件进行接待处理。1992年,开展“三无”①争创活动。1993年,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站)改为举报中心,由隶属经济检察科改属控告申诉部门。是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1件次,查处重婚案件3件6人,移送刑事检察二科审查起诉2件4人。1994年,受理各类控告申诉和举报犯罪线索175件,初查90件;立查重婚案1件2人。1995年,受理群众信访142件,其中各类举报线索135件;妥善处理集体访35件,告急访12件。1996年,完善案件线索登记、管理、备案、移送制度,落实检察长接访日制度,受理群众举报247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27件、230余人,妥善处理集体上访16件95人、告急访13件38人,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1件。1997年,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全市率先开展受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申诉工作,受理受害人申诉7件,其中应依法立案而公安机关未立案的案件2件,通知公安机关后均予以立案。受理来信来访246件,初查40件,本院自侦部门从中立案22件;接待群众来访54件次,其中集体上访17起,告急访11起。1998年,开展“人民检察为人民”举报宣传活动,受理来信来访268件,初查132件,初查数量是上年的3.3倍;接待群众来访117件,其中集体访32件280人。1999年,受理来信来访215件,妥善处理集体上访20件112人。及时处理自行初查案件61件,杜绝了案件线索积压问题的发生。
2000年,开展争创省级文明接待室活动,受理来信来访183件。2001年6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责任重于泰山,依法惩处渎职犯罪”为主题的举报宣传活动。2002年,在严格落实举报线索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呈批、移送、转办等工作的基础上,安装案件线索管理系统,将是年的所有举报线索输入微机,实现举报线索微机化管理,并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对近三年的举报线索进行清理,清理出积压线索4件。2003年,开通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对所有举报犯罪线索,7日内妥善处理完毕,对署名举报及时反馈,对举报有功人员适时给予奖励,对群众和企业申诉的案件,实行首办责任制。是年,区检察院控申接待室连续四年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评为省级文明接待室。2004年,探索建立非检察机关管辖经济罪案立案监督机制、信访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刑事申诉全面审查反馈机制、信访处理承诺制等工作制度,做到信息准、情况明、责任清,有问题随时发现,随时解决。对近年受理的可能诱发上访重点案件、重点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逐人建立台账,确定重点涉法上访对象3人,包案领导和具体承办人专门回访下访,3起案件全部结案。2005年,建立完善涉法上访长效机制,实行领导包案、首办到人、定期分析排查处理涉法信访工作机制,制定集体访、告急访预警处置预案。控申科组织对国务院《信访条例》进行集中宣传,并集中开展以“惩治职务犯罪,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的举报宣传活动,受理群众信访118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2件。2006年,受理信访案件158件,其中来信56件,来访102件140人次。其中,举报中心初查26件,转本院自侦部门查处11件,转其他机关处理19件。2007年,落实“检察长接待日”“首办责任制”制度,办理信访案件100件,刑事申诉1件,奖励署名举报人员15人。“妥善处理涉检信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经验做法在全省检察系统推广。
2008年,建立下巡访长效机制,建立工作联系点,落实首办责任制,巡防案件24件,尝试公开审查程序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6件。检察长接访24次,妥善处理信访案件93件,实现涉检赴省进京“零上访”和举报线索3年“零积压”。2009年,落实检察长接访、首办责任制和下访、巡访等制度,受理各类信访案件101件,办理市检察院民生热线交办案件16件。在17个乡(镇、街道)建立涉农涉检联系点,聘请17名综治办主任担任联络员,畅通便民诉求“绿色通道”,确保在第一时间解决农村上访群众诉求。2010年,建立听取被害人意见工作机制,引导被害方表达诉求,实现“案结事了”。处理各类信访136件,办理申诉2件,解决民生诉求信访案件12件,开展下巡访19次,保持涉检赴省进京“零上访”和举报线索“零积压”。2011年,处理集体访3件14人,告急访1件1人。2012年,以市检察院“民生检察服务热线”为依托,妥善办理市院检察交办、转办信访问题9件,办结群众求助事项7件。2013年,把开展“五进两服务”①走访活动和驻村“第一书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深化“民生检察服务热线”联动机制,建立“民生档案”,制定《民生检察救助实施办法》,及时收集了解社情民意。处理各类信访和申诉案件105件,救助刑事被害人和办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支持起诉案件6件次。
第七节 检察技术
1985年,区检察院成立技术科,按照“边组建、边学习、边工作”的原则开展刑事技术工作,主要办理法医、理化、文件检验及司法会计鉴定、视听技术案件。1986年,技术科勘验自侦案件现场5起,拍照、复印、冲洗刑事证据照片370余张。1987年,勘查自侦案件现场10起,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任务2起,制作各种刑事照片500余张,翻拍经济案件标证1套,提取物证3件,提供法医技术指导3次,协查案件3起。1988年,受理自办案件4起,复查勘验现场6起,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任务3起,制作勘验文书3件,协助业务科取证12起。1989年,参与勘查2件,复勘现场1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3份,现场死刑监督4起,标证物证拍照2件,法医指导2件,协助市法院、市公安参与法医检验8件14人,参与办理刑事案件23件50人,其中经济案件3件5人。
1990年,区检察院配备司法会计,参与业务科室办案7件,司法会计检验1次,协助取证20余次。1991年,办理各类案件25件,其中现场勘查4件,法医检验5件,司法会计检验鉴定3件,翻拍提取物证书证8件,运用检察技术协查案件6件,制作检察技术文书10份。1992年,办理各类案件38件,其中法医检验5件,司法会计鉴定12件,现场勘验7件,刑事照相14件,出具检验鉴定20份。1993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58件。1994年,区检察院技术科与区保险公司联合成立保险理赔鉴定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案件14件。办理各类检验鉴定114件,其中法医检验18件,司法会计鉴定15件,物证照相30件,物证录像7件,现场勘查30件,文证审查14件。
1995年,技术科保险理赔鉴定中心对19个乡(镇、街道)医院、10余家乡(镇、街道)企业、30余名投保人进行调查了解案情,通过查阅医疗单据,鉴定理赔77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46万元。1996年,检察技术部门加强技术装备建设,达到“五机①、四室②”的要求。1997年,办理各类检验鉴定411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6%,其中办理保险理赔案件128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1998年,办理各类检验鉴定48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7万元。1999年9月,技术科利用监控设备配合侦破案件的经验在全市检察技术部门推广。是年,办理各类案件804件。
2002年,办理各类刑事技术案件1159件,其中法医检验鉴定250件,法医文证审查61件,文件检验1件,司法会计检验鉴定26件,视听技术616件,保险理赔案件205件,挽回经济损失1万余元。2003年,发挥检察技术配合侦查、辅助审查和检验鉴定的职能作用,办理各类案件274件,所办案件无错检、漏检,无超时限。2007年,改建办案监控系统,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走向规范化。办理法医检验案件32件,司法会计鉴定6件,文件检验案件2件,视听技术案件35件。2008年,按照“全程同步、程序规范、客观真实、严格保密”的原则,购置先进设备,配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2009年,办理各类案件96件,其中法医文证审查78件,法医检验鉴定1件,文件检验14件,现场勘验3件,为业务部门提供关键性证据18份。是年,全程录音录像24起71人次,录音录像708小时,参与对嫌疑人住宅及办公场所搜查9人次,为各类重大活动提供技术协助80人次。2011—2013年,办理各类法医文证审查案件195件,其中改变原鉴定结果2件。对在押人员病理性审查监督2起,参与泰安监狱病犯病情讨论会3场次,对保外就医病残鉴定文证审查4次,参加监所部门外执罪犯考察6次,将1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重新收押执行剩余刑期。
第八节 预防职务犯罪
1995年,区检察院到区内农业银行、保险公司、建设银行、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单位,向干部职工宣传党的反腐败指示精神,讲解有关法律知识,结合案例进行预防教育。1996年7月,区检察院与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联合组织泰安反贪成果展,参观人数2万人。是年,实施预防经济犯罪“疫苗工程”。区检察院印发《关于实施预防经济犯罪“疫苗工程”法制宣传活动的意见》,以科室负责人为主,组成18人的宣讲队,到机关、乡镇、学校、企事业等51个单位,宣讲51场次,发放宣传教育材料2000份,受教育人数5万多人;结成文明共建单位23个,并签订文明共建协议书。1997年,到发案单位、企业、学校、机关等进行预防经济犯罪法制宣讲26场次,受教育干部职工8000人。1999年7月,区检察院反贪局内设职务犯罪预防室,主要通过查办案件,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四个一”③活动,区检察院与区工商银行郊区支行联合开展预防金融犯罪法制月活动,与区直8家金融机构签订“关于加强经济金融犯罪预防工作的协议”。2000年,3名副检察长被学校聘为法制副校长。在办案中实行“一案三卡”①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2001年,结合查办案件,向泰龙集团提出检察建议,并给中层以上干部上法制课。
2002年,区委成立29个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区社会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2003年,区检察院与金融、税务、工商、建筑、电力、教育等重要行业和行政执法部门联合会签预防文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信息交流制度、法制宣传制度等,双方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向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服务。针对市国土资源局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岱岳区委党校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党校主体班和教育计划之中。2004年,区检察院在泰安电视台《泰安新闻》前的黄金时段,播放预防犯罪公益广告。2006年,在区教育局、区交通局、区地税局、区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区国税局5个单位开展系统预防,提出个案预防检察建议8件,被采纳7件。是年,在省检察院举办的优秀检察建议及优秀案例评选中,区检察院对天平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加强土地补偿款管理使用监督》的检察建议和《从展某某受贿一案看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均获二等奖。2007年,区检察院以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为核心,开展“一把手”接种防腐疫苗工程,组织区直部门、乡(镇、街道)76个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泰安监狱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并与区纪委联合举办“国土杯”预防职务犯罪知识大奖赛。2008年,在全区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47场次。结合办案,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22份,帮助落实预防措施283项;组织全区200名部门单位负责人观摩庭审,旁听跨地区查办的青岛市崂山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原主任毕某特大受贿案;召集区财政、建设等14个单位召开行贿档案查询座谈会,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1次,对20项重大招投标工程进行同步预防、全程监督。
2009年,区检察院与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联合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推进廉政文化建设,78个单位6700名党员干部受到教育。与区纪委联合开展巡回警示教育26场次,接受预防咨询31次,开展行贿档案查询57次,发出预防检察建议39份。2010年,加强对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92次,告知率100%。2011年,发挥警示教育基地特有的共建、开放、立体、便利等优势,与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组织各部门单位开展“观警示基地,谈廉政勤政”活动,要求所有参观警示基地的党员干部写心得体会,从中择优汇编成《警示感思录》,向全区党员领导干部发放。2012年,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对工程建设领域、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专项调查,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与区纪委联合开展全区党员干部分层分岗廉政教育活动,深化预防工作的深度和范围。结合办案加强犯罪分析和对策研究,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2件,进行职务犯罪案例剖析19件,其中2件获省检察机关优秀预防成果奖,并获全国检察机关优秀案例分析。2013年,加强与重要部门、重点行业和领域协作关系,推动建立健全内部预防机制,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探索完善“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三结合的工作做法,围绕办案开展个案预防,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9件,帮助落实预防措施50项,并对区内6项总投资1.85亿元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同步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