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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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区内经济运行,主要是靠价值规律自发调节。40年代人民政权所属企
业单位,按战时需要实行计划生产,产品定向分配。
建国后,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
计划管理。
“一五”时期,计划管理采取直接计划和间接计划相结合的体制,对国营经济
实行直接计划;对集体及私营、公私合营等经济成份,实行间接计划,主要是通过
经济措施进行管理,使之按照国家计划指引的方向发展。
“二五”时期,直接计划管理的范围在工业方面由国营企业扩大到集体企业。
同时,向社会经济领域及有关方面展开,包括农业生产、社会商品收购调拨、教育、
卫生事业、基本建设、劳动工资、财政、物资分配等计划。其它计划,仍采取间接
管理,分为由计委负责平衡的计划和计委负责监督、协助执行的计划两种。1961年,
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后,计划管理权上收。此后,
在近20年的时间里,单一制指令性计划取代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体制。
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逐步建立起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与市场
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到1984年,农业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工业生产除对
重要工业品的生产、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其它均实行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
固定资产投资,对全民和集体实行指令性计划,对个体实行指导性计划。主要商品、
外贸出口商品,对国家和省里收购分配调拨的重要物资和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调
拨,一般物资则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
播等社会事业,实行指导性计划;人口发展实行指令性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