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公办学堂由县劝学所管理。私塾一般分3种形式:学生家长推荐学董管
理;塾师设馆,招收学生;官绅富户聘塾师设馆,教授子弟。民国初,校长由政府
任命。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专署办中学由专署管理,受
行署领导;县办中学由县主管,受专署领导;小学由县、区政府管理,校长由县政
府任命,教员由区政府任用,县政府批准。
建国初期,中学由省统一领导,报华东局备案,日常工作由专署代管,校长、
教导主任,由专署提名,报省任免。
1958年后,学校领导干部任免权下放到地、县。完中校长由地委任免,重点中
学和完中教师由省和专署管理,初中教师由县调配,民办中学、农业中学均由县或
主办单位主管。1966年后,中学由县和公社管理。1978年后,省属重点中学,由省
和学校所在地双重领导;地区重点中学,由地区领导或地、县双重领导;一般中学,
由县主管;联办和村办中学,由县领导,乡镇或行政村主管。
小学,建国初由县统一领导。1958年后,由县和公社双重领导。公办中心完全
小学校长和教员由县任免、调配,民办教师由社、队任用。1969~1972年,公办小
学下放到生产大队,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学校”。1978年后公办小学恢复县管;省、
地重点小学,受省、地双重领导,以地区为主;地、县市重点小学和实验小学,地、
县市双重领导,以县为主。
师范学校,50年代初,与中学相同。1958年下放到县管理,1962年收归专署管
理,1967年后又下放到县。自1978年先后将6处师范学校收归地区领导。
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均由主办部门主管,业务受所在地、县教育局领导。
高等学校,省、部主办的由省、部主管。泰安师专由地区主管。
职工教育、农民教育,1966年前,专区及县市设业余教育委员会和扫文盲(或
工农)教育办公室,后无专管机构。1982年,地、县市成立职工教育委员会及办公
室、农民教育委员会及办公室,管理职工及农民教育。电大、教师进修、自学考试
等,由教育部门主管。
一、管理体制
视图
清末,公办学堂由县劝学所管理。私塾一般分3种形式:学生家长推荐学董管
理;塾师设馆,招收学生;官绅富户聘塾师设馆,教授子弟。民国初,校长由政府
任命。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专署办中学由专署管理,受
行署领导;县办中学由县主管,受专署领导;小学由县、区政府管理,校长由县政
府任命,教员由区政府任用,县政府批准。
建国初期,中学由省统一领导,报华东局备案,日常工作由专署代管,校长、
教导主任,由专署提名,报省任免。
1958年后,学校领导干部任免权下放到地、县。完中校长由地委任免,重点中
学和完中教师由省和专署管理,初中教师由县调配,民办中学、农业中学均由县或
主办单位主管。1966年后,中学由县和公社管理。1978年后,省属重点中学,由省
和学校所在地双重领导;地区重点中学,由地区领导或地、县双重领导;一般中学,
由县主管;联办和村办中学,由县领导,乡镇或行政村主管。
小学,建国初由县统一领导。1958年后,由县和公社双重领导。公办中心完全
小学校长和教员由县任免、调配,民办教师由社、队任用。1969~1972年,公办小
学下放到生产大队,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学校”。1978年后公办小学恢复县管;省、
地重点小学,受省、地双重领导,以地区为主;地、县市重点小学和实验小学,地、
县市双重领导,以县为主。
师范学校,50年代初,与中学相同。1958年下放到县管理,1962年收归专署管
理,1967年后又下放到县。自1978年先后将6处师范学校收归地区领导。
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均由主办部门主管,业务受所在地、县教育局领导。
高等学校,省、部主办的由省、部主管。泰安师专由地区主管。
职工教育、农民教育,1966年前,专区及县市设业余教育委员会和扫文盲(或
工农)教育办公室,后无专管机构。1982年,地、县市成立职工教育委员会及办公
室、农民教育委员会及办公室,管理职工及农民教育。电大、教师进修、自学考试
等,由教育部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