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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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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安全保护
建国前,工人劳动条件低劣,日劳作达十几小时,且伤亡事故颇多。1943年夏, 新泰日本三菱公司张村采炭所(今新汶矿务局张庄矿)发生瘟疫,死亡工人900多名, 禹村矿死亡700余人。1944年5月28日,华丰煤矿因管绞车的日本人突然刹车,绞车 绳拉断,矿车飞奔,63名工人丧生。 建国初期,私营工商业雇工待遇低、劳动条件差,雇主打骂工人、女工流产现 象时有发生,劳资双方矛盾突出。1951年后,专署劳动科会同专区总工会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营、私营企业订立合同,实行10小时工作制。 1952年3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之后区内开始实行8小时工作 制。中央、省属企业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开始实行发放保健食品和个人劳 动保护用品制度。 1956年5月,国务院颁发《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 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后,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伤亡事 故报告制度。1957年后,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对接 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每年进行一次保健查体。1958年“大跃进”,大批新工人未 经培训上岗生产,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削弱,各类事故上升。至1961年,全区 发生死亡10人以上事故2起共死亡23人。1961年后,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事 故下降。 “文化大革命”中,劳动保护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许多安全机构撤销,各种职 业病危害加剧,伤亡事故增加。至1976年,全区发生死亡10人以上事故5起,共死 亡253人,死亡100人以上特大恶性事故2起。 1978年后,实施国家新颁布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条例,当年对矿 山安全和烟花爆竹行业进行检查整顿。至1980年底,取缔非法生产厂家64户,对符 合生产条件的厂家实行定点生产,发证到户;对矿山生产,特别是地方小煤矿、小 铁矿进行整顿。1980~1984年,每年5月开展“安全月活动”,地区及各县市和新 汶、肥城矿务局、莱芜钢铁厂及地县直属厂矿等成立安全领导小组173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