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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退休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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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退休退职
1958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至1965年,全区 共安置老弱病残职工2286人,内有干部1383人,工人903人;在区内退休的1414人, 退职的693人;办理顶替子女的408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退休、退职一度停 止办理。1972年恢复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1973年,全区有360人退休、退职。 其中,地、县属单位159人。1975年后执行退离休人员子女顶替的规定,退休人员 渐多。是年,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8273人、退职27人。办理自然减员和死亡人员补 额顶替子女8669人。1978年1~8月,有2772名工人办理退休、退职,其中全民所有 制工人1410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1362人。同年9月省下达通知,停止实行退 休、退职职工子女顶替制度。1979年又恢复该项制度。至1981年,共办理退职、退 休26630人,顶替子女21173人。1983年9月后退休、退职不再顶替子女,退休、退 职人数减少。1984年共有1967人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