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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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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活补贴
生活困难补助 建国后,对因遇意外事故生活发生困难职工给予补助,企业单 位由工会负责。困难补助费由福利费中列支,一般不少于福利费总额的30%。 冬季取暖补贴 1959年始,莱芜、新汶工矿区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宿舍取暖补贴暂行办法》,每年按3个月(每月3.2元)发给职工取暖补贴金。 1978年起,凡全民所有制单位均发取暖补贴,标准改为每月4元。 交通补贴 1979年起,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单位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 合同工),凡上下班骑个人自行车,距离超过2公里(含经常骑私车办公事)者,每月 补助1.5元。 粮价补贴 国家职工和经劳动部门批准吃商品粮的临时工、合同工,1977年1 月起每人每月补助1.2元。自带口粮的临时工,只补贴国家供应的商品粮部分,每 50公斤补助1.3元。1978年10月,国家职工的粮价补贴增至2元,国家供应的商品粮 部分每50公斤补助额增至2.5元。1979年1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发给粮价补 贴。 副食品补贴 1979年起,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退休、 退职人员,带原工资在校学习的人员和临时工,每人每月补助5元(农业户口临时工 每人每月2.5元)。县以上集体单位参照全民单位同类人员标准执行。1984年起,每 人每月发肉食补贴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