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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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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资形式
建国前,工人工资形式多样,收入甚微。1909年(宣统元年)铁木石匠、泥瓦工 等,日工钱折合杂粮1.16公斤,1926年为1.47公斤。城镇店铺掌柜、帐房先生、外 走水(跑外的)每月“护身钱”折合杂粮250~350公斤,店员、伙计150~250公斤。 年终红利,按“四六”、“三七”或“二八”分成,东家得大头,劳方再按“份子” 分配“花红”。工厂、作坊的雇工,学徒期只管饭,不支工钱。泰安制革厂的职员 月薪12元,工人、艺徒月薪9.5元。泰安平民织布厂供给工人膳食费,另支月薪10 元。编织业工人日薪大工4角、小工3角。 建国后,国家逐步建立健全工资制度。1950~1953年,国营企业职工实行供给 制,私营和合作企业多沿用建国前的“分红”、“三等十五级”等工资形式。 供给制 国营企业供给制标准是,伙食菜金,每人每日油、肉各3钱,盐5钱, 粗菜0.5公斤,粮0.75公斤;服装,每人每年单衣1套,棉帽、单帽各1顶,单鞋3双, 袜子2双,棉衣3年两套,棉被4年1床,蚊帐5年1顶;津贴,每人每月猪肉0.5公斤, 烟叶0.25公斤,理发费1公斤小米及肥皂、毛巾、牙刷、牙粉等物品;过节费,新 年、春节、国庆节每人发猪肉0.5公斤。享受供给制的人员实行小包干。 货币工资制 1954年国营煤矿实行货币工资制,人均月工资53.6元;全区16个 地方国营工厂,上半年有8个单位实行工资制,人均月工资36.1元。1955年,在土 木建筑工人中改行七级计时工资制。 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统一工资标准,提高工资水平。全区4788名职工,原工 资人均38元;改革后人均月工资45元。其中,地方国营企业11个单位,职工1033人, 人均月工资44.96元,比工资改革前提高20.5%;合作加工业职工1294人,人均月 工资35.27元,提高22.6%;公私合营企业职工880人,人均月工资31.21元。 1978年7月,地、县属33个企业试行计时工资加奖励。1980年,煤矿和建筑施 工单位有2824人实行计件工资,年人均737元。 1984年,改革劳动工资制度。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分配方式有 超定额计划工资、计时工资加奖励、基本工资加奖励、全浮动工资、半浮动工资、 部分浮动工资、经济责任承包10项指标综合考核计奖、百分计奖等。同年11月,泰 安起重机槭厂、泰安市酒厂、肥城化肥厂进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勾浮动试点, 办法是上缴利润总额每增加1%,工资总额即增长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