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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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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福利
建国初,享受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家属生活补助费、家属医药补助费、 多子女补助费等。1954年,按政务院通知,将3项补助费合为福利费,集中使用, 主要用于干部因病灾、伤亡而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1954~1957年,地专机关 按每人每月8分提取。1958年,改按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1961年,按每人 每月0.8元提取,单位使用0.7元,专署保健委员会和人事局机动使用0.1元。1978 年,改按每人每月1元提取。1981年,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1984年,福利费共 计31626元,支出31093元,其中补助个人12296元,划拨给单位18797元,结余533 元。 在福利费中,洗理费、取暖费和防暑降温费按照规定,随工作人员工资发放。 1978年执行夏季发放防暑降温费规定,每人6元。冬季执行发放取暖费规定,每人 12元。1980年10月执2行发放洗澡费和理发费(合称洗理费)规定,每人每月男2元、 女2.5元(含卫生费0.5元)。1984年11月改为男4元、女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