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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职退休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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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退职退休离休
退职 1951年,开始办理干部退职,条件为丧失工作能力,不够退休条件,必 须具备3年以上工龄。1956年,改丧失工作能力为大部份丧失工作能力”,增加自 愿退职规定,去掉工龄限制。1961~1963年,一批干部被精简退职还乡劳动。1978 年6月,除无工龄条件外,与1951年规定同。到1984年,全区有退职干部1983名。 退职金:1961年为一次性发给。1962~1978年5月,分一次性发给和按月发给两 种。1978年6月后,全部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的40%。 退休 1955年12月,开始办理干部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岁、女55岁,工作 年限满15年者;男年满60岁、女55岁,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加上工作前主要靠工 资生活的劳动年限,男满25年、女20年;因劳致疾,丧失工作能力,工作年限满10 年。1978年6月,规定男60岁、女55岁,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男50岁、女 45岁,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1984年底,全区有退休干 部9053人。 退休金发放,1955年规定,工龄满10年发本人工资50%,10至14年发60%,满 15年的因公致残丧失工作能力者发70%,15年以上发80%。对革命有重大贡献的酌 情提高。1978年6月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发本人工资90%,解放战争时 期参加革命的发80%,建国后参加革命工龄满20年的发75%,15~19年的发70%, 10~14年发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发25元。因公残废者,凡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 发90%,并按月加发1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不需扶助的发80%,低于35元的 发35元。 离休 1978年6月,开始办理干部离休。年龄条件为男满60岁、女55岁;资历 为1949年9月底前参加革命的副地级以上干部,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的副县级以上 干部,1937年前参加革命的干部。1981年底,全区有离休干部563人。1982年4月, 离休对象扩大到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干部。到1984年全区共有离休干部8189人。 离休金发放,按原工资100%计发,对抗日战争胜利前参加革命的每年加发1~ 2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