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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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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察
人民政权建立后,按照“严肃慎重、区别对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围绕各历史时期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由党组织负责对干部实施监察。50年代, 由监察处负责办理。1957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 规定》,对国家机关违纪人员有权行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权。60年代前期,重点查处国家干部违纪案件。1962年 查处368件,占受理案件的57.05%。1964年,将批准开除处分权下放各部门。当年, 开除(含留用察看)119人,占处理结案数的13.45%。翌年,本着“严肃慎重、区别 对待、教育为主、惩办为辅”的原则,将批准开除处分权收归专署。“文化大革命” 中,一大批干部遭迫害,造成冤假错案。1981年开始落实干部政策,对错误开除者 安排工作或作退职、退休处理。1982~1984年,平反冤案1000余件。1961~1984年 查处违纪案件86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