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权建立后,党政干部均依工作需要,由党的组织部门任免。
1951年,执行省政府《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的规定,专署任
免公安处正、副科长,专署科、局内的正副股长、科员、办事员,县、市政府正、
副科长、秘书等。1953年4月后,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政府干部任免手续的通知》
,提请专署任免的干部,经地委审批,由专署委托人事局办理。1957年,任命副县
长1名(党外人士),任命县级政权正、副科长50名,其中党外人士7名。1957年后,
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原由专署任免的县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改由县任免,报专署备案。1964年,任命
县级政权正副局长以上职务23人,其中党外人士1人。1966年后,干部任免权限处
于混乱状态。1975年后,任免制度逐渐恢复健全。1981年,行署任免县市局长、委
办主任、行署副局长、委办副科长和相当于以上职务的人员。翌年,改由地委组织
部任免。1984年6月,地委下达《关于改革干部管理制度的决定》,干部任免实行
归口管理,行署机关副局级干部由组织部管理,正副科长仍由行署任免。
三、任免
视图
人民政权建立后,党政干部均依工作需要,由党的组织部门任免。
1951年,执行省政府《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的规定,专署任
免公安处正、副科长,专署科、局内的正副股长、科员、办事员,县、市政府正、
副科长、秘书等。1953年4月后,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政府干部任免手续的通知》
,提请专署任免的干部,经地委审批,由专署委托人事局办理。1957年,任命副县
长1名(党外人士),任命县级政权正、副科长50名,其中党外人士7名。1957年后,
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原由专署任免的县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改由县任免,报专署备案。1964年,任命
县级政权正副局长以上职务23人,其中党外人士1人。1966年后,干部任免权限处
于混乱状态。1975年后,任免制度逐渐恢复健全。1981年,行署任免县市局长、委
办主任、行署副局长、委办副科长和相当于以上职务的人员。翌年,改由地委组织
部任免。1984年6月,地委下达《关于改革干部管理制度的决定》,干部任免实行
归口管理,行署机关副局级干部由组织部管理,正副科长仍由行署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