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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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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机构
人民政权建立后,地方党政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建国后,专署及各 县政府设立人事管理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统盘计划、全面安排、保证 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负责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调配、任免、监察、教育 等工作。1951年7月,专署设人事科,编制5人,负责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人事 升迁、调补、任免、奖惩、培训和福利等项工作。1961年5月,改科为局。翌年, 人事局改为人事监察局,编制8人。1967年3月,人事工作由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 挥部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1975年12月,地区恢复人事局,编制15人。1984年,人 事局设奖惩、任免调配、科技干部、工资福利等科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及地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编制38人。翌年6月,科技干部管 理工作移交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