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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员退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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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复员退伍安置
1942年,“精兵简政”,抗日武装部队和地方政府机关一批人员复员回籍。抗 日战争胜利后,一批年龄大、身体弱的军人复员回乡。1948年,泰山专署成立荣优 科,接收安置回乡的荣誉军人。1950年,泰安专署成立复员安置委员会,翌年改称 转业建设委员会,接收安置复员军人。1963年,地委成立优抚复员安置工作领导小 组。1974年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80年成为民政局常设科室,承办复员 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教育等工作。 安置复员军人,在战争年代由政府发给安家粮,从土改斗争果实中优先分给土 地、房屋和农具,帮助建立相当于中农生活水平的经济基础。建国后,按照“妥善 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有计划地实施复员退伍安置工作。1951~1958年,全区 接收安置复员军人4.27万人,其中7307人安排为国家干部,1.44万人选拔为乡村干 部,550人任民办教师。政府和人民群众帮助回乡的复员军人建房1045间。实行义 务兵役制后,按照内务部下达的《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暂行规定》和“从哪里来, 回哪里去”的原则安置退伍军人。1961~1963年,全区接收义务兵退伍人员7213名, 其中7093人回乡务农。自1964年从退伍军人中招收干部、工人。1967年接收退伍军 人7031名,其中240人被选拔为国家干部,103人回厂矿企业复工复职,1878人招收 为煤矿工人。1968年从退伍军人中招工738人,复工556人,复学137人。1970年, 受“文化大革命”“左”的影响,有939名军队干部复员回农村,1980年后改作转 业处理。1978年,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3年开始接收安置志愿兵 退役。1984年,开发使用军队地方两用人才,军人退伍后,由乡镇企业和农村基层 单位量才使用。 属城市户口的退伍军人,自60年代中期开始安置就业。1980~1984年共安置 53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