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二、优待补助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地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73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73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二、优待补助


    群众优待  战争年代,各级民主政府和人民群众对烈属、军属,抗日工作人员
家属和荣誉军人(后称革命残废军人)均给予物质优待。1945年,泰山区按甲、乙、
丙三等发放优待粮。军属:甲级户发优待粮75公斤,乙级户60公斤,丙级户50公斤;
工属:甲级户60公斤,乙级户50公斤,丙级户40公斤。烈属比军属高四分之一至三
分之一。1946年,泰西专署发出《优属工作指示》,要求以代耕、帮耕、包粮方式
等落实优待。1949年,贯彻执行山东省政府《关于解决革命烈军工属复员荣军等生
产困难暂行办法》(草案),代耕优待全面推行。1951年,全区有代耕户5481户,代
耕土地5825亩,代耕形式有户代耕、互助组代耕、户组结合代耕等。1953年,执行
华东行政委员会《关于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代耕土地一般为烈军属占有土地的
25%,为工属代耕土地不超过其占有土地的10%,承担代耕义务的每个劳动力、畜
力,平均负担3个工。1954年,改由初级农业合作社集体代耕。1956年,高级农业
合作社以工分计酬,优待方式遂改为优待工分(又称优待劳动日)。1958年“大跃进”
中,生产队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优待废止。1961年后逐步恢复优待。
1962年全区优待烈属7136户,优待工99.15万个;优待军属9473户,优待工111.5万
个;优待残废军人1674户,优待工17.9万个;优待复员军人5448户,优待工46.06
万个。1963年,贯彻执行山东省《优待劳动日办法》以不低于或稍高于当地社员平
均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生产队每年为无劳力、缺劳力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年
老体弱或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评定优待工,参加生产队分配。1980年,在15.
73万户优抚对象中,有5.04万户享受优待工,平均每人收入133元,比1965年实际
收入增加36.4%。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自1982年9月执行山东省政府颁布的《优待暂行
规定》,实行现金优待,由乡镇统筹,平衡负担,每户优待一个整劳力一年所得的
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

                            1984年优待情况表
┌─────┬────┬───────┬───────┬────────┐
│优待对象  │优待户数│占其总户数的%│优待款数(万元)│每户平均款数(元)│
├─────┼────┼───────┼───────┼────────┤
│义务兵家属│36945   │100           │742.59        │201             │
├─────┼────┼───────┼───────┼────────┤
│烈属      │5259    │74            │124.63        │237             │
└─────┴────┴───────┴───────┴────────┘
续表
┌────┬────┬───────┬───────┬────────┐
│优待对象│优待户数│占其总户数的%│优待款数(万元)│每户平均款数(元)│
├────┼────┼───────┼───────┼────────┤
│残废军人│2488    │53            │47.93         │193             │
├────┼────┼───────┼───────┼────────┤
│复员军人│6085    │24            │65.72         │108             │
├────┼────┼───────┼───────┼────────┤
│退伍军人│1671    │1             │15.18         │91              │
├────┼────┼───────┼───────┼────────┤
│合计    │52448   │27            │996.05        │190             │
└────┴────┴───────┴───────┴────────┘

    国家补助  经群众优待尚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国家予以临时补助或定期定量补
助。
    临时补助  1951年泰安专署拨粮172.95万公斤,有1.53万户优抚对象得到补助。
补助标准:农村每人小米15升,城镇每人20升,孤老烈属25至35升。1952年向革命
老根据地拨款30.9万元,扶助优抚对象和战争年代有功的群众购买牲畜,兴修水利,
开发林果生产等。1954年烈军属入社国家发放补助金。1956年拨生活补助款36.97
万元,子女入学补助费3.89万元,有2521名烈军属子女得到入学资助。1963年,补
助10342户烈军属、退休老红军、患慢性病的复员军人16.13万元;补助3188名三等
残废军人9.71万元。60~70年代,每年发补助款10~20万元。1980~1984年,年均
发30万元,1982年发补助款最多,为54.55万元,人均150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63年内务部下达《关于加强优待、补助工作的指示》后,定
期定量补助逐渐形成制度。补助标准,初期农村一般每人每月2~5元,烈属最高,
不超过8元;城镇一般5~10元。1973年调整定期定量补助,全区享受补助的由8468
户减至8420户,补助款由3.8万元增至4.07万元。1979年补助户数增多,标准提高。
烈属和复员军人,农村每月补助6~10元,城市15~20元。1983年对孤老烈属和复
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4年,烈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长期抚恤,农村每人
每月20~25元,城市25~30元。全区享受定期补助的共1.04万户,年补助款总额
12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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