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二、优待补助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地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73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73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二、优待补助
群众优待 战争年代,各级民主政府和人民群众对烈属、军属,抗日工作人员 家属和荣誉军人(后称革命残废军人)均给予物质优待。1945年,泰山区按甲、乙、 丙三等发放优待粮。军属:甲级户发优待粮75公斤,乙级户60公斤,丙级户50公斤; 工属:甲级户60公斤,乙级户50公斤,丙级户40公斤。烈属比军属高四分之一至三 分之一。1946年,泰西专署发出《优属工作指示》,要求以代耕、帮耕、包粮方式 等落实优待。1949年,贯彻执行山东省政府《关于解决革命烈军工属复员荣军等生 产困难暂行办法》(草案),代耕优待全面推行。1951年,全区有代耕户5481户,代 耕土地5825亩,代耕形式有户代耕、互助组代耕、户组结合代耕等。1953年,执行 华东行政委员会《关于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代耕土地一般为烈军属占有土地的 25%,为工属代耕土地不超过其占有土地的10%,承担代耕义务的每个劳动力、畜 力,平均负担3个工。1954年,改由初级农业合作社集体代耕。1956年,高级农业 合作社以工分计酬,优待方式遂改为优待工分(又称优待劳动日)。1958年“大跃进” 中,生产队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优待废止。1961年后逐步恢复优待。 1962年全区优待烈属7136户,优待工99.15万个;优待军属9473户,优待工111.5万 个;优待残废军人1674户,优待工17.9万个;优待复员军人5448户,优待工46.06 万个。1963年,贯彻执行山东省《优待劳动日办法》以不低于或稍高于当地社员平 均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生产队每年为无劳力、缺劳力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年 老体弱或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评定优待工,参加生产队分配。1980年,在15. 73万户优抚对象中,有5.04万户享受优待工,平均每人收入133元,比1965年实际 收入增加36.4%。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自1982年9月执行山东省政府颁布的《优待暂行 规定》,实行现金优待,由乡镇统筹,平衡负担,每户优待一个整劳力一年所得的 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 1984年优待情况表 ┌─────┬────┬───────┬───────┬────────┐ │优待对象 │优待户数│占其总户数的%│优待款数(万元)│每户平均款数(元)│ ├─────┼────┼───────┼───────┼────────┤ │义务兵家属│36945 │100 │742.59 │201 │ ├─────┼────┼───────┼───────┼────────┤ │烈属 │5259 │74 │124.63 │237 │ └─────┴────┴───────┴───────┴────────┘ 续表 ┌────┬────┬───────┬───────┬────────┐ │优待对象│优待户数│占其总户数的%│优待款数(万元)│每户平均款数(元)│ ├────┼────┼───────┼───────┼────────┤ │残废军人│2488 │53 │47.93 │193 │ ├────┼────┼───────┼───────┼────────┤ │复员军人│6085 │24 │65.72 │108 │ ├────┼────┼───────┼───────┼────────┤ │退伍军人│1671 │1 │15.18 │91 │ ├────┼────┼───────┼───────┼────────┤ │合计 │52448 │27 │996.05 │190 │ └────┴────┴───────┴───────┴────────┘ 国家补助 经群众优待尚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国家予以临时补助或定期定量补 助。 临时补助 1951年泰安专署拨粮172.95万公斤,有1.53万户优抚对象得到补助。 补助标准:农村每人小米15升,城镇每人20升,孤老烈属25至35升。1952年向革命 老根据地拨款30.9万元,扶助优抚对象和战争年代有功的群众购买牲畜,兴修水利, 开发林果生产等。1954年烈军属入社国家发放补助金。1956年拨生活补助款36.97 万元,子女入学补助费3.89万元,有2521名烈军属子女得到入学资助。1963年,补 助10342户烈军属、退休老红军、患慢性病的复员军人16.13万元;补助3188名三等 残废军人9.71万元。60~70年代,每年发补助款10~20万元。1980~1984年,年均 发30万元,1982年发补助款最多,为54.55万元,人均150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63年内务部下达《关于加强优待、补助工作的指示》后,定 期定量补助逐渐形成制度。补助标准,初期农村一般每人每月2~5元,烈属最高, 不超过8元;城镇一般5~10元。1973年调整定期定量补助,全区享受补助的由8468 户减至8420户,补助款由3.8万元增至4.07万元。1979年补助户数增多,标准提高。 烈属和复员军人,农村每月补助6~10元,城市15~20元。1983年对孤老烈属和复 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4年,烈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长期抚恤,农村每人 每月20~25元,城市25~30元。全区享受定期补助的共1.04万户,年补助款总额 12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