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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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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民政
民国初,民政工作无专门管理机构。30年代初,国民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 县政府设第一科兼管民政事务。民主政权建立后,泰山专署、泰西专署、泰南专署 及其辖县均设民政科(亦称一科),管理优待抚恤、选举、基层政权建设、救灾救济、 人事、户籍、土地、风俗改良等。建国后,泰安专署设民政科,编制8人,承办人 事、民政等工作。1953年,人事、民政分为两科。1954年后,民政工作以优抚、复 员退伍军人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为主,兼管民族、宗教、侨务、行政区划调 整等。1961年改设民政局,初定编8人,1967年撤销民政局,民政工作由地革委内 务组兼管。1970年重设民政局,编制6人。1979年增至21人。1984年,设人秘、优 抚、社会、民政等科和复员退伍军人、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公室,编制37人,承办 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干部退休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 行政区划、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