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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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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劳改管理
“七七”事变前,国民政府泰安地方法院设有看守所。1937年底,日本侵略军 占泰城后,法院及监狱人员撤走。 人民政权建立后,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对民愤不大的犯人放回村改造,少数 犯人关押在劳动教养所。 1950年鲁中南行署劳动教养所改为泰安专署劳动改造教养所,隶属专署司法科。 1951年隶属专署公安处,同年改设为劳改一、二大队。各县设劳教队。1953年,各 县劳教队撤销,归入专区劳改大队。1958年,专区劳改大队并入省公安厅劳改局18 劳改总队,1961年,恢复专署劳改队,1965年10月,与济南市劳改队合并为山东省 泰安劳动改造管教队,隶属省公安厅。 1984年,地区劳改支队成立,对外称“泰安地区生建蛇纹石矿”,设3个劳改 大队,共关押5年以下刑期的犯人590人。该队有家俱、养鸡、铁椅件磨光、基建、 蔬菜等生产项目。对犯人进行政治、文化、技术等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扫除文盲, 达到了“收得下、跑不了、管得住、改造好”的要求。是年143名刑满释放人员中, 重新做人、表现好的有119名,安分守己的2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