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公证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地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72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72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公证


    1947年国民政府曾在泰安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
    建国初,公证工作由人民法院办理。1957~1959年,泰安县人民法院曾设专职
公证员1人,后即停止。
    1981年贯彻司法部《关于公证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各县始设公证
处。1982年办理购销、收费、劳务等合同公证1207件,在农村办粮棉、植树、农机、
养殖等专业承包合同公证4715件,拒办公证554件。
    自开办公证业务至1984年,全区共办理各种公证23974件,其中,经济公证
22100件,民间公证1783件,涉外公证91件。公证收费2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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