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国民政府曾在泰安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
建国初,公证工作由人民法院办理。1957~1959年,泰安县人民法院曾设专职
公证员1人,后即停止。
1981年贯彻司法部《关于公证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各县始设公证
处。1982年办理购销、收费、劳务等合同公证1207件,在农村办粮棉、植树、农机、
养殖等专业承包合同公证4715件,拒办公证554件。
自开办公证业务至1984年,全区共办理各种公证23974件,其中,经济公证
22100件,民间公证1783件,涉外公证91件。公证收费24.4万元。
第四节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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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国民政府曾在泰安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
建国初,公证工作由人民法院办理。1957~1959年,泰安县人民法院曾设专职
公证员1人,后即停止。
1981年贯彻司法部《关于公证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各县始设公证
处。1982年办理购销、收费、劳务等合同公证1207件,在农村办粮棉、植树、农机、
养殖等专业承包合同公证4715件,拒办公证554件。
自开办公证业务至1984年,全区共办理各种公证23974件,其中,经济公证
22100件,民间公证1783件,涉外公证91件。公证收费2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