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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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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司法行政
民国初期,司法行政由地方各级法院承办。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权泰山专署、泰西专署及其所辖各县政府均 先后建立司法科。建国后,1950~1980年,司法行政由人民法院兼理。 1980年10月,泰安地区司法局成立,编制28人。所辖各县市司法局也于同期先 后成立。1981年6月,地区司法局设法院科、公证律师科、宣传教育科、人事科、 秘书科。1984年3月机构调整,设秘书、政工、基层调解工作管理、宣传教育、公 证工作管理、律师工作管理6个科。是年全区有司法行政工作人员316名。 1980~1982年,司法局承办区内各级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助理审判员 的审批。1982年后上述工作移交法院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