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0月,分署设专人办理信访,处理控告申诉案件,当年受理13起。1952
年受理56起检举控告贪污案。1953年受理128件控告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案件。1954
年从信访中发现不法商人破坏粮食政策的案件线索,经查处,打击了不法商人犯罪
活动。1955年实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当年受理
1018起信访案件,其中属检举反革命的150件,破坏粮食政策的37件,干部违法乱
纪的317件。1956年全区负责控申工作的检察干部增到39人。1957年受理信访控告
申诉案件1263件,其中,违犯农业社示范章程案75件,侵犯人权和打击报复案90件,
干部违法乱纪案205件,贪污案139件,强奸案103件,盗窃国家财产案52件,反革
命案46件,申诉不服刑事裁判案76件,婚姻纠纷案36件,财产纠纷案53件,其他
388件。当年查处1064件。1958年,受理1251件,其中自行办理259件,转办992件。
1964年在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单位,检察院与工作队结合,在“运动”中查处
案件,是年受理1051件,其中自办156件。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恢复信访工作,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979年受案2269件,
查处1478件。之后,各级检察机关建立检察长接访和案件审批制度,实行办案责任
制,控告申诉检察逐渐由转办型变为办案型。1980年受案2553件,其中,申诉案件
占42.2%,检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平反“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359件。
1981年以办案为重点,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对“老大难”案件由检察长亲自接访,
组织查处,重复信访案件明显减少。1983~1984年,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从
来信来访中发现案件线索,依法惩办犯罪分子。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视图
1951年10月,分署设专人办理信访,处理控告申诉案件,当年受理13起。1952
年受理56起检举控告贪污案。1953年受理128件控告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案件。1954
年从信访中发现不法商人破坏粮食政策的案件线索,经查处,打击了不法商人犯罪
活动。1955年实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当年受理
1018起信访案件,其中属检举反革命的150件,破坏粮食政策的37件,干部违法乱
纪的317件。1956年全区负责控申工作的检察干部增到39人。1957年受理信访控告
申诉案件1263件,其中,违犯农业社示范章程案75件,侵犯人权和打击报复案90件,
干部违法乱纪案205件,贪污案139件,强奸案103件,盗窃国家财产案52件,反革
命案46件,申诉不服刑事裁判案76件,婚姻纠纷案36件,财产纠纷案53件,其他
388件。当年查处1064件。1958年,受理1251件,其中自行办理259件,转办992件。
1964年在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单位,检察院与工作队结合,在“运动”中查处
案件,是年受理1051件,其中自办156件。
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恢复信访工作,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979年受案2269件,
查处1478件。之后,各级检察机关建立检察长接访和案件审批制度,实行办案责任
制,控告申诉检察逐渐由转办型变为办案型。1980年受案2553件,其中,申诉案件
占42.2%,检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平反“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359件。
1981年以办案为重点,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对“老大难”案件由检察长亲自接访,
组织查处,重复信访案件明显减少。1983~1984年,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从
来信来访中发现案件线索,依法惩办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