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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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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案件
1951年底,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三反”运动。检察分署在泰 安城内设检举箱,并派员协助专区直属企业开展反贪污斗争,收到群众揭发材料 287份。1952年2月,“三反”运动进入高潮,发生乱抓“老虎”(指贪污分子)现象。 5~10月,分署配合地委组织部、中级法院进行检查,纠正冤、错案件。1953年分 署和泰安县署配合法院,在泰安物资交流大会上宣判处理一起套购粮食案后,有27 户违法粮商投案自首、283户粮商坦白交代违法行为。1954年查处不法资本家行贿、 偷漏税、盗窃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案件30起,查处贪污案17 起。大张旗鼓地处理泰安县两名奸商偷税漏税案后,泰安城的商户交付一亿多元( 旧人民币)拖欠税款。1955年分院设侦查组,担负经济案件查处。翌年查处贪污案 件47起、偷税漏税案27起。1957年对贪污金额300元以下的案犯,除情节特别恶劣 者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1958年查处贪污案81件、走私案10件。1961~1962年, 为保证“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贯彻执行,全区查处重大贪污案18件、 投机倒把案37件,依法逮捕贪污犯13人,投机倒把犯29人。1963年查处102起重大 投机倒把案件,依法逮捕121名犯罪分子。1964年,依靠群众办案,对犯罪金额千 元以下、认罪好、退赃好的免予刑事处分,戴贪污分子帽子交群众监督改造。 1966年前经济犯罪多是贪污案犯,属财贸系统的占47%,营业员、采购员、保 管员、会计、出纳员占78.3%,贪污千元以上的占13.3%。 1978年后,强化经济检察,是年侦破3起贪污案。1979年地、县(市)检察机关 设立经济检察科、股。1980~1984年全区共受理经济案件657起,其中贪污案193起、 贿赂案25起、偷税抗税案3起、假冒商标案1起、盗伐林木案70起,立案侦察313起, 侦结后起诉189起,免诉84起,撤案40起。 1980年后,贪污、受贿案件增多。1981年两类案件占经济案件总数的67.3%。 犯罪分子30~40岁的占87%。其中3000元以下的案件占41.2%,3000~5000元的占 11.7%,5000~1万元的占17.6%,万元以上的占17.7%。 1982年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中,立案侦查各类经济案件100起、122人。 其中有贪污案69起、80人,贿赂案9起、10人,起诉54起、64人,为国家挽回损失 4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