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四、侦查与审判监督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地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71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71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四、侦查与审判监督
1955年2月起,对公安机关侦查实施监督。1956年选择重大典型案件,参与公 安机关侦查实施法律监督。1958年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办案方法。 1961年6月,恢复侦查监督职能。“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78年重建检察院到 1984年底,通过对侦查监督,追捕漏犯64名。 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始于1955年10月,当年出庭13案次,其中抗议判决不 当案件2起。1956年各级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判决书副本446件,发现并抗议判决不当 案件80起。1957年出庭监督审判次数比1956年增加5.8倍,依法对20起判决不当案 件提出抗诉。1961年后,检察院起诉交付审判的案件多派员出庭监督。1963年全区 出庭案次占法院开庭数的93.6%。1981年后,检察院凡起诉的案件皆派员出庭监督。 1984年抗诉判决不当案件2件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