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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侦查与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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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侦查与审判监督
1955年2月起,对公安机关侦查实施监督。1956年选择重大典型案件,参与公 安机关侦查实施法律监督。1958年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办案方法。 1961年6月,恢复侦查监督职能。“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78年重建检察院到 1984年底,通过对侦查监督,追捕漏犯64名。 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始于1955年10月,当年出庭13案次,其中抗议判决不 当案件2起。1956年各级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判决书副本446件,发现并抗议判决不当 案件80起。1957年出庭监督审判次数比1956年增加5.8倍,依法对20起判决不当案 件提出抗诉。1961年后,检察院起诉交付审判的案件多派员出庭监督。1963年全区 出庭案次占法院开庭数的93.6%。1981年后,检察院凡起诉的案件皆派员出庭监督。 1984年抗诉判决不当案件2件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