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二、审查起诉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地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71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71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二、审查起诉


    1954年10月,泰安、历城两县检察署进行审查起诉工作试点,当年提起公诉案
件39起。1955年各级检察机关开始担负审查起诉任务。翌年全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
1537件,其中反革命案1074件,各种刑事案件463件;当年审结1515件,其中决定
起诉1171件,不起诉163件,退回补充侦查材料181件。1957年,全面审查卷宗材料,
核对证据,深挖余罪漏犯。全区实地调查195起案件。新泰、肥城、东平、莱芜县
院8~11月调查43起案件,发现其中13起事实有出入。1961年,各级检察机关总结
1958年忽视办案质量的教训,同公安、法院重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依法办案”制度。8月,泰安市(县)连续发生路劫杀人案,公安机关破案后,检查
院及时起诉到法院审理,公开宣判处决后,检察院收到检举材料251份、坦白交代
材料326份,有119人投案自首。1962年分院制定《审查起诉工作细则》和县院起诉
案件备案制度。1963年全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517件,比上年增加22.5%。
1964年依靠群众就地改造犯罪分子,扩大办案效果,起诉案件比上年减少61.7%。
1978年恢复审查起诉工作。1979年全区受理起诉案件307起、340人,经审查,决定
起诉252起、280人。1980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分院举办三期训练班,培训干
部80人。是年起诉案件比上年增长65%。1981年从重从快重点打击刑事犯罪分子,
起诉案件比上年增加70.9%。在1983~1984年“严打”斗争中,各级检察机关严格
把关定性,保证起诉案件质量。起诉案件,经法院审理,全部作有罪判决。

                  历年审查起诉一览表
┌──┬─────┬─────┬───┬────┬─────┐
│年份│受理公安机│决定起诉  │不诉  │免诉    │起诉率(%)│
│    │关移送起诉│          │      │        │          │
├──┼─────┼─────┼───┼────┼─────┤
│1955│2226      │1861      │88    │        │83.6      │
├──┼─────┼─────┼───┼────┼─────┤
│1956│1537      │1171      │163   │        │76.2      │
├──┼─────┼─────┼───┼────┼─────┤
│1957│884       │719       │      │38      │81.3      │
├──┼─────┼─────┼───┼────┼─────┤
│1958│2581      │2458      │15    │8       │95.2      │
├──┼─────┼─────┼───┼────┼─────┤
│1961│637       │626       │8     │3       │98.3      │
├──┼─────┼─────┼───┼────┼─────┤
│1962│422       │391       │21    │4       │92.7      │
├──┼─────┼─────┼───┼────┼─────┤
│1963│517       │486       │9     │6       │94        │
├──┼─────┼─────┼───┼────┼─────┤
│1964│198       │191       │5     │2       │96.5      │
├──┼─────┼─────┼───┼────┼─────┤
│1965│234       │223       │1     │2       │95.3      │
├──┼─────┼─────┼───┼────┼─────┤
│1966│264       │254       │4     │1       │96.3      │
├──┼─────┼─────┼───┼────┼─────┤
│1979│307/340   │252/280   │6/7   │5/5     │82.1      │
├──┼─────┼─────┼───┼────┼─────┤
│1980│484/      │416/494   │9/15  │11/16   │86.0      │
├──┼─────┼─────┼───┼────┼─────┤
│1981│840/1275  │711/1046  │20/29 │22/51   │84.6      │
├──┼─────┼─────┼───┼────┼─────┤
│1982│792/1077  │662/954   │13/23 │30/53   │83.6      │
├──┼─────┼─────┼───┼────┼─────┤
│1983│2771/4538 │2562/4123 │13/21 │47/82   │92.5      │
├──┼─────┼─────┼───┼────┼─────┤
│1984│1928/2893 │1688/2527 │40/75 │157/295 │87.6      │
└──┴─────┴─────┴───┴────┴─────┘
注:1966年前的数字为件数,1979年后为件数/人数。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