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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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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查批捕
1955年检察院开始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是年共受理5902人,批准 逮捕4843人。1956年复查案件,补办批准逮捕手续774件,不批准逮捕手续58件。 1957年检察机关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1958年在“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 等口号的影响下,片面强调办案速度,办案质量有所忽视。1962年,复查1958~ 1960年的案件,发现在国家职工受刑事处分的2206人中,错案、冤案占5.6%;在 660名受刑事处分的生产队干部中,错案、冤案占12.7%。对冤、错案件均依法作 了纠正。1961年后,贯彻执行中央“治安要好、捕人要少”的指示,健全办案制度。 当年批捕人犯比上年下降36.2%。1963年,为保卫农业生产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打击铁路沿线的流窜分子和投机倒把分子,全区10个县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案件1037件,比上年增加379件,其中当年审结1019件。1964年,对拒不认罪的犯 罪分子,依靠群众开展说理斗争,制服后再逮捕法办。全区批捕人犯比上年下降53. 4%。1965年继续下降,为建国后捕人最少的一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审查批 捕由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承办。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建立“专人审查、集体 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1979年实行阅卷与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严把材料、 定性、处理三关。1980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批捕权由县院行使,县院向分院 备案审查,批捕准确率达99.7%。1980年整顿社会秩序,参与公安机关勘查现场, 核实证据,及时批准逮捕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案犯,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 子。是年,全区摧毁339个犯罪团伙。1982年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放火、爆炸、 强奸、抢劫、流氓等6类刑事犯罪分子,全区受理公安提请逮捕人犯1009人,当年 审结953人,批准逮捕793人,比1981年下降18.7%。1983年后,开展严厉打击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刑事案件逐年下降。至1984年,批准逮捕现行严重犯 罪分子650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