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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政权检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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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民政权检察机构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检察工作由司法科兼管。1950年12月,山东省人民 检察署泰安区分署建立,设检察长1人,检察员7人,书记员、秘书3人。1953年设 秘书组、业务组。所辖各县人民检察署相继建立。1955年1月,分署改为山东省人 民检察院泰安分院(以下简称分院),各县检察署改为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院)。 1956年,分院设侦查组、审判劳改监督组、一般监督组和秘书组,有检察干部20名。 1958年10月,分院撤销。1961年5月分院恢复,始设一科、二科、办公室,9月增设 三科。“文化大革命”初期,检察院被撤销。1968年3月,实行军管。1978年8月重 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泰安分院。翌年设刑事检察一科、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 察科、监所检察科和人事科、秘书科,有正副检察长3人,干警19人。1980年,分 院与县院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建立检察委员会。分院检察委员会有委员9人。1981 年分院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和调研室。1984年,分院有正副检察长4人,干警95人, 全区共有检察干警591人。 1953年,在党政、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乡镇设人民检察通讯员,为检察院联系群 众、开展工作的桥梁和助手。检察通讯员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名推荐,群众讨论同 意,检察机关颁发聘书。当年选配46人,1954年增至198人,1957年为560人。1958 年8月取消该项制度。1953~1957年,人民检察通讯员配合检察机关先后检举揭发 各种违法犯罪案401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