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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烟家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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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婚烟家庭案件
婚姻案件 1951~1984年,全区一审审结54458件,占民事结案总数的73.3%。 建国初期,婚烟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为最多。1950年贯彻第一部婚姻法后,多数案件 是要求解除不合理的婚姻关系,实现婚姻自由。为摧毁封建婚姻制度,凡经调解无 效的,一般准予离婚;对因受虐待、遗弃而提出离婚者,不强行调解。1951年,一 审审结4277件,1953年审结6176件。泰安县1951年1~10月,共受理离婚案件271件, 女方提出的占90%以上,均作离婚处理,历史遗留的重婚纳妾,如妻妾一方提出离 婚,即准予离婚;对未结婚的童养媳,随本人意愿决定去留。1958~1963年,外地 灾区流入的妇女与区内人姘居或弃夫另嫁者,约有5000人。1962年后,其原籍陆续 来人寻妻觅女,引起婚姻纠纷。1963年1~8月,肥城、泰安、新泰、莱芜、宁阳5 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388件,一般是照顾与原夫关系,注意到双方感情变化及子女 利益。对弃夫另嫁者,动员女方与原夫团聚;双方感情不好,经劝教无和好可能的, 准予与原夫离婚。60~70年代,对离婚案件掌握偏严,有的应离不判,长期拖延。 1980年贯彻新婚姻法后,依法及时处理婚姻案件。1961~1984年,在一审审结的离 婚案件中,准予离婚的占69%。 抚养、赡养案件 1951~1984年(缺7个年度数),一审审结案件1396件,占民 事结案总数的1.9%。子女抚养纠纷案,对争养子女的尽量照顾不能再婚的一方, 注意征求有识别能力的子女的意见。赡养案件,农业合作化前较少,合作化后逐渐 增多,至1979年,一审共审结46件。80年代,赡养案件大幅度上升,1982~1984年 共审结500件。通过依法审理,责令子女自觉履行赡养义务。 继承案件 1951~1984年,一审共审结2317件,占民事结案总数的3.1%。50 年代初,贯彻婚姻法后,妇女地位提高,有了继承权要求,继承土地、房屋纠纷一 时较多。农业合作化后,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继承案件显著下降。继承法颁布前, 继承案件依据宪法、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继承法实施后,依法办理继承案件,保 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