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贯彻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关于处理错捕、错押、错判案件的决议,复
查镇反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同年纠正错判案件58件。
1956年,根据全国第三届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
复查镇反中判处的案件,发现冤案占1%,错案占8.02%,轻罪重判的占35.33%,
重罪轻判的占0.3%,犯罪性质认定错误的占0.57%,事实不清的占1.86%。对这
些案件,均予以纠正。
1958~1961年,案件审理受“左”的干扰,提出“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
天”,“下去一把(家)抓,回来再分(三)家”,“一长(院长、局长、检察长)代三
长,一员(公安员、审判员或检察员)顶三员”的工作方法,出现轻罪重判,罚不当
罪的偏差。1962~1964年分两批进行复查。1962年,重点复查机关、企事业单位人
员和生产队干部犯罪案件,发现畸轻畸重的占5.4%,不应判而判的占1.1%,冤错
案件占6.9%。占原判案件的13.4%,均分别作了妥当处理。1963年3月~1964年4
月,复查社会上的刑事案件,发现冤错案占2.4%,处罚畸形畸重的占4.9%,可判
可不判的占0.2%,事实不清的占0.5%。占原判案件的8%。
1978~1980年,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案件,冤假错案占复查案件判处
人数的30.4%,其中,普通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占普通刑事案件判处人数的21.6%,
反革命冤假错案占反革命案件数的61.6%,为建国以来错案率最高的时期。在错判
的反革命案件中,因国家主席刘少奇冤案受株连而被判刑的有68人;因反对林彪和
“江青反革命集团”等被以反革命罪判刑的有93人,有7人因精神病胡言乱语,被
判刑。
四、复查冤假错案
视图
1953年,贯彻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关于处理错捕、错押、错判案件的决议,复
查镇反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同年纠正错判案件58件。
1956年,根据全国第三届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
复查镇反中判处的案件,发现冤案占1%,错案占8.02%,轻罪重判的占35.33%,
重罪轻判的占0.3%,犯罪性质认定错误的占0.57%,事实不清的占1.86%。对这
些案件,均予以纠正。
1958~1961年,案件审理受“左”的干扰,提出“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
天”,“下去一把(家)抓,回来再分(三)家”,“一长(院长、局长、检察长)代三
长,一员(公安员、审判员或检察员)顶三员”的工作方法,出现轻罪重判,罚不当
罪的偏差。1962~1964年分两批进行复查。1962年,重点复查机关、企事业单位人
员和生产队干部犯罪案件,发现畸轻畸重的占5.4%,不应判而判的占1.1%,冤错
案件占6.9%。占原判案件的13.4%,均分别作了妥当处理。1963年3月~1964年4
月,复查社会上的刑事案件,发现冤错案占2.4%,处罚畸形畸重的占4.9%,可判
可不判的占0.2%,事实不清的占0.5%。占原判案件的8%。
1978~1980年,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案件,冤假错案占复查案件判处
人数的30.4%,其中,普通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占普通刑事案件判处人数的21.6%,
反革命冤假错案占反革命案件数的61.6%,为建国以来错案率最高的时期。在错判
的反革命案件中,因国家主席刘少奇冤案受株连而被判刑的有68人;因反对林彪和
“江青反革命集团”等被以反革命罪判刑的有93人,有7人因精神病胡言乱语,被
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