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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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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济犯罪案件
建国初期,保卫经济建设,打击经济犯罪,为审判工作重要任务之一。1952年 在“三反”、“五反”运动中,重点打击贪污犯和不法奸商;在粮食统购统销工作 中,派出巡回法庭,与粮食奸商作斗争。肥城、宁阳等5县,1953年11月~1954年, 共判处粮食奸商33人。1961~1965年,经济犯罪案件比50年代同期下降91.9%。 1963年审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252件,判处罪犯299人,其中判 5年以上徒刑的11人,5年以下徒刑的83人。1975~1979年,比1961~1965年下降60 %,1981~1984年,比1975~1979年上升13倍。 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下达后,全区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 的斗争。打击的重点是重大案件、现行案件、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案件。依 法从重惩办惯犯、犯罪集团的首犯和参与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案件建国初,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占首位。1951年全区受理130件,占经济 犯罪案件总数的30%。犯罪分子多是企、事业和财经单位经管财物的人员和农村基 层干部。60年代平均每年受理贪污案件20件左右,70年代受理15件以下。1980~ 1984年,贪污案件明显增多,且贪污数额大。1982~1984年,在判处的贪污罪犯中, 万元以上的占10.6%,5000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占12.3%,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占70.2%,1000元以下的占7%。贪污总金额达59.5万元。判处无期徒刑和5年以上 徒刑的占18.5%,5年以下徒刑的占41.2%。 行贿受贿案件建国初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奸商行贿案较多,60~70年代较少, 80年代增多,1982~1983年审理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