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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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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普通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犯罪,1951~1955年年均收案数高于1951~1984年年均收案1.9倍, 60年代下降,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初期回升。 1961年10月,贯彻执行关于治安管理和对现行犯斗争采取从严的方针,区内在 城镇和铁路沿线大张旗鼓地宣判各种现行犯,10~12月,召开宣判大会24次,共判 处凶杀、抢劫、流窜、强奸、投毒等现行犯569人。 1983年8月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按照依 法“从严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简称“严 打”)。至1984年7月为“严打”斗争第一战役,全区判处的罪犯中,流氓集团、杀 人、强奸、抢劫等7类重点打击的罪犯占55.4%,5年以上重刑犯由“严打”前17.3 %上升到50.1%,死刑犯是1979~1982年总数的2.2倍。在一年中,有127名罪犯投 案自首,其中110名得到从轻处罚。经过第一次“严打”斗争,1984年受理刑事案 件比1983年下降33.8%。 故意杀人案件 建国初,以虐杀妇女案为多。1954年、1955年此类案件占杀人 案件的53%。1963~1965年奸情杀人案占杀人案总数的33.3%。“文化大革命”中, 出现武斗杀人、随意开枪杀人、违法乱纪杀人等案件。1967~1982年故意杀人案, 比1961~1967年上升35.2%。1981~1984年,图财害命、奸情杀人、虐杀妇女、斗 殴杀人、婚姻家庭纠纷杀人等杀人案件上升。 抢劫案件 建国初,抢劫犯定为土匪,以反革命罪论处。1954年后作为刑事犯 罪处理。60~70年代每年受理2~3件。1980~1984年比1974~1979年上升18.46倍。 其中多为结伙持械抢劫。 强奸案件 50年代初期较多。60年代下降,70年代回升。1974~1979年比1962 ~1967年上升70%,1980~1984年比1974~1979年上升20.1%。 盗窃案件 50年代初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中占第一位;1961~1967年占21%, 居第二位;1974~1979年比1961~1967年下降26%;1980~1984年占39.8%,居首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