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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革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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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反革命案件
建国初,反革命案件较多。1950年10月~1953年底,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人 民法院依照《惩治反革命条例》和“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立功受奖”、“镇压与 宽大相结合”等政策,重点打击罪恶昭著的土匪、特务、恶霸、地主、反动党团骨 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在判处的反革命罪犯中,处以死刑的占28.5%,死缓的占 0.15%,无期徒刑的占0.07%,有期徒刑的占55.3%,受管制的占16%。经过镇压 反革命运动,1954年受理的反革命案件比1953年下降66.5%。1955年7月~1956年 底,开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运动。打击的重点是抗拒或破坏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的反动富农分子、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敌对阶级中的新生反革命分子、镇压反革命运 动中血债累累的反革命分子、宽大处理后又有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以及严重破坏 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少杀长判”、“今后从严”的政策, 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判处死刑,对坦白自首、真心悔改或有立功表现 的一律从宽处理或免予刑事处分。在判处的各种罪犯中,反革命犯占44.3%。在反 革命犯中,被判处死刑的占2.5%,死缓的占0.02%,无期徒刑的占1.1%,有期徒 刑的占83%,其它刑罚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占13.38%。经过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 运动,1956年全区受理刑事案件比1955年下降44.9%。60年代初,国家出现暂时经 济困难,台湾当局叫嚣反攻大陆。1963年现行反革命案件比1962年上升110.5%。 之后,随着人民民主专政的加强和国家政权的巩固,反革命案件减少。1974~1979 年比1951~1956年下降98%,1980~1984年底只受理12件。 土匪案件 多发生在建国初期。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全区判处的土匪罪犯中, 被判处死刑的占21.5%。宁阳县匪首宁××,原系国民党山东第15专署阻击大队特 务连长,解放后,他伙同匪首耿继武组成武装土匪,盘据宁阳九山一带,抢劫财物, 杀害干部、群众,劫掠民兵抢支。1951年4月,被围剿抓获,判处死刑。 恶霸地主案件 解放前,恶霸地主称霸乡里,作恶多端,民愤极大,解放初被 揭露。1951~1953年,全区判处的恶霸地主中处死刑的占26.6%。 特务案件 1948年全区解放时,国民党特务有的未及逃走潜伏下来,有的有潜 伏任务,继续进行特务活动。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判处的特务罪犯中处死刑的占 32.8%。 反动会道门案件 反动会道门头子,解放后,妖言惑众,继续与人民为敌。在 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判处的反动道首中处死刑的占4%;60年代,审理反动会道门 案件,判处反动道首×××人;70年代,审理15件,判处39人;1981~1985年审理 4件,判处9人。莱芜县反动会道门“天领大道”,建国后被取缔3次,仍不死心, 道首毕××自称“皇帝”、“君主佛主”,阴谋武装暴乱,重立“国家”,在莱芜、 章丘、博山等县,发展道众300余人,编写“道书”,用“封三官”、“选六院”、 “结皇亲”、“结天缘”等手段奸污妇女。1972年2月,3名道首被判处死刑。 反革命集团案件 建国初期,多由特务分子和反革命分子残余纠合而成。在美 国帝国主义侵略朝鲜战争期间,组织“地下党”、“地下军”,妄图东山再起。60 年代初期,对共产党怀有刻骨仇恨的反革命分子,乘国民经济发生困难、台湾当局 叫嚣反攻大陆之际,组织反革命集团。这两个时期审理的反革命集团案件占1951~ 1984年同类案件总和的80%。 反革命挂勾案件 自1962年开始审理与敌特写信挂勾案件。1966~1975年审理 21件,1976~1984年审理1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