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西专署司法机关1939年冬,泰西专署建立初期,由民政科设一司法科员管司
法审判工作。1942年1月建立司法科,有工作人员3名。
泰西、运东两专署合并为泰运专署后,1943年1月建司法科,有工作人员4名。
1946年11月两专署分置,泰西专署司法科有工作人员2名,翌年11月撤销。1948年
11月恢复司法科,有工作人员5名,并设劳动教养所。1949年11月,劳教所并入鲁
中南行署监狱。
泰山专署司法机关抗日战争时期,由民政科兼管司法审判工作。1946年1月建
立司法科,有工作人员3人。1947年司法科撤销,1948年7月恢复,有工作人员5名。
同时,设专区劳动教养所。1949年底,劳教所并入鲁中南行署劳教所。
泰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0年5月,泰山、泰西两专署合并为泰安专署后,建
立泰安专署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组、行政组,有工作人员13名,同年12月,泰
安专署人民法院改称山东省人民法院泰安分院。1955年4月改称山东省泰安地区中
级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有工作人员17人。1956年,
增设司法行政科,有干警35人。1958年10月撤销。1961年7月,恢复泰安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有干警17人,1965年增至20人。
1968年3月,实行军事管制,审判工作由地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承办。1973
年6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工作,有干警26人。1979年增设经济审判庭,人员
增至62人。1984年,刑事审判庭分为第一、第二刑事审判庭,人事科改为政工科,
增设执行庭,有工作人员98人。
县市审判机关抗日战争期间,各县人民审判机关先后建立,始称司法科。1950
年改为县人民法院。1950~1953年,各县人民法院均设立特别法庭,专司审判反革
命案件。特别法庭审判长由县委书记担任,副审判长由法院院长、公安局长担任。
特别法庭独立审判镇反案件。1953年6月后,各县相继建立巡回法庭。1954年下半
年改称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人民法庭大部
撤销。1973年各县法院恢复工作,人民法庭恢复。1984年,全区有人民法庭87处。
二、人民政权审判机关
视图
泰西专署司法机关1939年冬,泰西专署建立初期,由民政科设一司法科员管司
法审判工作。1942年1月建立司法科,有工作人员3名。
泰西、运东两专署合并为泰运专署后,1943年1月建司法科,有工作人员4名。
1946年11月两专署分置,泰西专署司法科有工作人员2名,翌年11月撤销。1948年
11月恢复司法科,有工作人员5名,并设劳动教养所。1949年11月,劳教所并入鲁
中南行署监狱。
泰山专署司法机关抗日战争时期,由民政科兼管司法审判工作。1946年1月建
立司法科,有工作人员3人。1947年司法科撤销,1948年7月恢复,有工作人员5名。
同时,设专区劳动教养所。1949年底,劳教所并入鲁中南行署劳教所。
泰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0年5月,泰山、泰西两专署合并为泰安专署后,建
立泰安专署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组、行政组,有工作人员13名,同年12月,泰
安专署人民法院改称山东省人民法院泰安分院。1955年4月改称山东省泰安地区中
级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有工作人员17人。1956年,
增设司法行政科,有干警35人。1958年10月撤销。1961年7月,恢复泰安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有干警17人,1965年增至20人。
1968年3月,实行军事管制,审判工作由地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承办。1973
年6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工作,有干警26人。1979年增设经济审判庭,人员
增至62人。1984年,刑事审判庭分为第一、第二刑事审判庭,人事科改为政工科,
增设执行庭,有工作人员98人。
县市审判机关抗日战争期间,各县人民审判机关先后建立,始称司法科。1950
年改为县人民法院。1950~1953年,各县人民法院均设立特别法庭,专司审判反革
命案件。特别法庭审判长由县委书记担任,副审判长由法院院长、公安局长担任。
特别法庭独立审判镇反案件。1953年6月后,各县相继建立巡回法庭。1954年下半
年改称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人民法庭大部
撤销。1973年各县法院恢复工作,人民法庭恢复。1984年,全区有人民法庭87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