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一、国民政府审判机关

视图

档案浏览器

   一、国民政府审判机关
1928年,济南“五三”惨案发生,山东高等法院迁泰安(驻1年之久),其间, 设立泰安地方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文牍科、统计科、业务科和看 守所等,共70余人。管理泰安、莱芜、东平、平阴、肥城等20余县的司法审判,受 理各县上诉案件。泰安县因系驻地未设法院,一审案件由泰安地方法院受理。1933 年1月,各县法院改组,一等县法院改为泰安地方法院分庭,二、三等县恢复承审 制,由县长兼理司法。1935年泰安地方法院改为山东高等法院第四分院(简称“高 四分院”),受理各县上诉案件,内部机构设置未变。一等县泰安新设地方法院, 二三等县由承审制改为司法处。1937年12月“高四分院”撤离泰安。抗日战争胜利 后,于1945年秋恢复。初在济南设临时办事处,次年春迁来泰安。6月,泰城首次 解放,“高四分院”逃往济南,仍称临时办事处。1947年9月“高四分院”又返回 泰安,管辖泰安、莱芜、新泰、肥城、东平、东阿、平阴、阳谷、寿张、泗水、宁 阳等县的司法审判。1948年1月,山东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改名为山东高等法院泰安 分院,管辖范围不变。5月,泰城解放,泰安分院逃往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