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年1月26日泰安专员公署被“泰安无产阶级革命
派大联合总指挥部”夺权,是年3月成立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地区革命委员会初
期按照军队代表、干部代表、群众组织代表三结合的原则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5
人,并设常务委员会。革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政治部、生产指挥部、文化革命办
公室、保卫部。政治部下设组织组、宣传组、群众工作组等;生产指挥部设农林水
组、工交组、财贸组、内务组、计划组和办公室。1968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对
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实行军管,代行公检法职权。1970年地区革命委员会副主任
增至9人,设29个部、委、办、局。其中是年9月恢复和设立的21个部门为保密委员
会、政治工作办公室、民政局、计划办公室、劳动局、交通局、电力工业局、煤炭
工业局、重工业局、轻工业局、国防工业办公室、电信局、邮政局、基本建设局、
财税局、商业局、粮食局、工商局、农林局、水利局、泰山管理委员会等。1973年
6月,地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和军管会撤销,成立公安局、地区人民法院。1975年7
月,地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政治工作办公室撤销。1976年10月,地区革命委员会
设主任1人,副主任11人,工作部门增至52个,有办公室、生产指挥办公室、民政
局、公安局、人事局、机关行政管理局、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外事处、计划
办公室、劳动局、物资局、工业交通办公室、电力工业局、煤炭工业局、机械工业
局(由重工局改设)、冶金工业局、化学工业局、第一轻工业局、电子工业局、公社
工业管理局、邮电局、基本建设委员会、环保办公室、战备办公室、财贸办公室、
财税局、商业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工商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林水利
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农机局、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
地震办公室、对外贸易局、文教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会、教育局、文化局、广播
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出版办公室、泰山管理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等。
1977年2月撤销生产指挥部。1978年7月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山东省泰安地区行
政公署。
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历任主任、副主任
(1967~1978年)
┌───┬───┬────────┬──────┐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备注 │
├───┼───┼────────┼──────┤
│房众夫│主任 │1967.3~1968.11 │ │
├───┼───┼────────┼──────┤
│何玉祥│副主任│1967.3~1973.8 │军队代表 │
├───┼───┼────────┼──────┤
│李毅之│副主任│1967.3~1968.11 │军队代表 │
├───┼───┼────────┼──────┤
│隋金山│副主任│1967.3~1968.1 │群众组织代表│
├───┼───┼────────┼──────┤
│国恕连│副主任│1968.1~1970.9 │群众组织代表│
├───┼───┼────────┼──────┤
│马才田│副主任│1968.1~1970.5 │群众组织代表│
├───┼───┼────────┼──────┤
│李毅之│主任 │1968.11~1971.7 │军队代表 │
└───┴───┴────────┴──────┘
续表
┌───┬─────┬────────┬──────┐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备注 │
├───┼─────┼────────┼──────┤
│王众音│第一副主任│1970.5~1972.2 │ │
├───┼─────┼────────┼──────┤
│郭景超│副主任 │1969.12~1970.9 │军队代表 │
├───┼─────┼────────┼──────┤
│虢洪仁│副主任 │1969.12~1972.2 │军队代表 │
├───┼─────┼────────┼──────┤
│曹礼琴│副主任 │1969.12~1978.7 │ │
├───┼─────┼────────┼──────┤
│陈承山│副主任 │1969.12~1972.2 │群众组织代表│
├───┼─────┼────────┼──────┤
│翟宪明│副主任 │1970.7~1973.8 │军队代表 │
├───┼─────┼────────┼──────┤
│高逢五│副主任 │1970.9~1977.7 │ │
├───┼─────┼────────┼──────┤
│狄生 │主任 │1973.8~1977.7 │ │
├───┼─────┼────────┼──────┤
│高逢五│主任 │1977.7~1978.7 │ │
├───┼─────┼────────┼──────┤
│张海涛│副主任 │1973.8~1978.7 │ │
├───┼─────┼────────┼──────┤
│谷前 │副主任 │1973.8~1978.7 │ │
├───┼─────┼────────┼──────┤
│刘维理│副主任 │1973.12~1975.9 │ │
├───┼─────┼────────┼──────┤
│韩星五│副主任 │1973.12~1978.7 │ │
├───┼─────┼────────┼──────┤
│李元明│副主任 │1973.12~1978.7 │ │
├───┼─────┼────────┼──────┤
│李群 │副主任 │1973.12~1975.9 │ │
├───┼─────┼────────┼──────┤
│李杰 │副主任 │1975.9~1978.7 │ │
├───┼─────┼────────┼──────┤
│顾廷臣│副主任 │1975.12~1978.7 │ │
├───┼─────┼────────┼──────┤
│杨海岩│副主任 │1975.12~1978.7 │ │
├───┼─────┼────────┼──────┤
│丁江 │副主任 │1975.12~1978.7 │ │
├───┼─────┼────────┼──────┤
│张敏行│副主任 │1975.12~1978.7 │ │
├───┼─────┼────────┼──────┤
│赵祉善│副主任 │1976.3~1978.7 │ │
├───┼─────┼────────┼──────┤
│薛允志│副主任 │1977.2~1978.7 │ │
└───┴─────┴────────┴──────┘
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在前期按照“三结合”的原则组成,实行所谓“革命委
员会一元化领导”。1969年10月成立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党的核心小组,组长郭景
超(军队代表),第一副组长王众音(1970年5月任职)。1971年5月成立中共泰安地区
委员会(党的核心小组同时撤销)后,地区革命委员会成为行政机关。1973年8月军
代表撤出。根据全国第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地区革命委员会是本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本地区人民政府,对
本级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是,在本地区内“保证法
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
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1978年7月,根据全国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规定,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泰安地区行政公署。
第七节 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
视图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年1月26日泰安专员公署被“泰安无产阶级革命
派大联合总指挥部”夺权,是年3月成立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地区革命委员会初
期按照军队代表、干部代表、群众组织代表三结合的原则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5
人,并设常务委员会。革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政治部、生产指挥部、文化革命办
公室、保卫部。政治部下设组织组、宣传组、群众工作组等;生产指挥部设农林水
组、工交组、财贸组、内务组、计划组和办公室。1968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对
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实行军管,代行公检法职权。1970年地区革命委员会副主任
增至9人,设29个部、委、办、局。其中是年9月恢复和设立的21个部门为保密委员
会、政治工作办公室、民政局、计划办公室、劳动局、交通局、电力工业局、煤炭
工业局、重工业局、轻工业局、国防工业办公室、电信局、邮政局、基本建设局、
财税局、商业局、粮食局、工商局、农林局、水利局、泰山管理委员会等。1973年
6月,地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和军管会撤销,成立公安局、地区人民法院。1975年7
月,地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政治工作办公室撤销。1976年10月,地区革命委员会
设主任1人,副主任11人,工作部门增至52个,有办公室、生产指挥办公室、民政
局、公安局、人事局、机关行政管理局、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外事处、计划
办公室、劳动局、物资局、工业交通办公室、电力工业局、煤炭工业局、机械工业
局(由重工局改设)、冶金工业局、化学工业局、第一轻工业局、电子工业局、公社
工业管理局、邮电局、基本建设委员会、环保办公室、战备办公室、财贸办公室、
财税局、商业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工商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林水利
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农机局、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
地震办公室、对外贸易局、文教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会、教育局、文化局、广播
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出版办公室、泰山管理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等。
1977年2月撤销生产指挥部。1978年7月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山东省泰安地区行
政公署。
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历任主任、副主任
(1967~1978年)
┌───┬───┬────────┬──────┐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备注 │
├───┼───┼────────┼──────┤
│房众夫│主任 │1967.3~1968.11 │ │
├───┼───┼────────┼──────┤
│何玉祥│副主任│1967.3~1973.8 │军队代表 │
├───┼───┼────────┼──────┤
│李毅之│副主任│1967.3~1968.11 │军队代表 │
├───┼───┼────────┼──────┤
│隋金山│副主任│1967.3~1968.1 │群众组织代表│
├───┼───┼────────┼──────┤
│国恕连│副主任│1968.1~1970.9 │群众组织代表│
├───┼───┼────────┼──────┤
│马才田│副主任│1968.1~1970.5 │群众组织代表│
├───┼───┼────────┼──────┤
│李毅之│主任 │1968.11~1971.7 │军队代表 │
└───┴───┴────────┴──────┘
续表
┌───┬─────┬────────┬──────┐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备注 │
├───┼─────┼────────┼──────┤
│王众音│第一副主任│1970.5~1972.2 │ │
├───┼─────┼────────┼──────┤
│郭景超│副主任 │1969.12~1970.9 │军队代表 │
├───┼─────┼────────┼──────┤
│虢洪仁│副主任 │1969.12~1972.2 │军队代表 │
├───┼─────┼────────┼──────┤
│曹礼琴│副主任 │1969.12~1978.7 │ │
├───┼─────┼────────┼──────┤
│陈承山│副主任 │1969.12~1972.2 │群众组织代表│
├───┼─────┼────────┼──────┤
│翟宪明│副主任 │1970.7~1973.8 │军队代表 │
├───┼─────┼────────┼──────┤
│高逢五│副主任 │1970.9~1977.7 │ │
├───┼─────┼────────┼──────┤
│狄生 │主任 │1973.8~1977.7 │ │
├───┼─────┼────────┼──────┤
│高逢五│主任 │1977.7~1978.7 │ │
├───┼─────┼────────┼──────┤
│张海涛│副主任 │1973.8~1978.7 │ │
├───┼─────┼────────┼──────┤
│谷前 │副主任 │1973.8~1978.7 │ │
├───┼─────┼────────┼──────┤
│刘维理│副主任 │1973.12~1975.9 │ │
├───┼─────┼────────┼──────┤
│韩星五│副主任 │1973.12~1978.7 │ │
├───┼─────┼────────┼──────┤
│李元明│副主任 │1973.12~1978.7 │ │
├───┼─────┼────────┼──────┤
│李群 │副主任 │1973.12~1975.9 │ │
├───┼─────┼────────┼──────┤
│李杰 │副主任 │1975.9~1978.7 │ │
├───┼─────┼────────┼──────┤
│顾廷臣│副主任 │1975.12~1978.7 │ │
├───┼─────┼────────┼──────┤
│杨海岩│副主任 │1975.12~1978.7 │ │
├───┼─────┼────────┼──────┤
│丁江 │副主任 │1975.12~1978.7 │ │
├───┼─────┼────────┼──────┤
│张敏行│副主任 │1975.12~1978.7 │ │
├───┼─────┼────────┼──────┤
│赵祉善│副主任 │1976.3~1978.7 │ │
├───┼─────┼────────┼──────┤
│薛允志│副主任 │1977.2~1978.7 │ │
└───┴─────┴────────┴──────┘
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在前期按照“三结合”的原则组成,实行所谓“革命委
员会一元化领导”。1969年10月成立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党的核心小组,组长郭景
超(军队代表),第一副组长王众音(1970年5月任职)。1971年5月成立中共泰安地区
委员会(党的核心小组同时撤销)后,地区革命委员会成为行政机关。1973年8月军
代表撤出。根据全国第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地区革命委员会是本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本地区人民政府,对
本级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是,在本地区内“保证法
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
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1978年7月,根据全国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规定,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泰安地区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