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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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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年1月26日泰安专员公署被“泰安无产阶级革命 派大联合总指挥部”夺权,是年3月成立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地区革命委员会初 期按照军队代表、干部代表、群众组织代表三结合的原则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5 人,并设常务委员会。革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政治部、生产指挥部、文化革命办 公室、保卫部。政治部下设组织组、宣传组、群众工作组等;生产指挥部设农林水 组、工交组、财贸组、内务组、计划组和办公室。1968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对 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实行军管,代行公检法职权。1970年地区革命委员会副主任 增至9人,设29个部、委、办、局。其中是年9月恢复和设立的21个部门为保密委员 会、政治工作办公室、民政局、计划办公室、劳动局、交通局、电力工业局、煤炭 工业局、重工业局、轻工业局、国防工业办公室、电信局、邮政局、基本建设局、 财税局、商业局、粮食局、工商局、农林局、水利局、泰山管理委员会等。1973年 6月,地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和军管会撤销,成立公安局、地区人民法院。1975年7 月,地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政治工作办公室撤销。1976年10月,地区革命委员会 设主任1人,副主任11人,工作部门增至52个,有办公室、生产指挥办公室、民政 局、公安局、人事局、机关行政管理局、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外事处、计划 办公室、劳动局、物资局、工业交通办公室、电力工业局、煤炭工业局、机械工业 局(由重工局改设)、冶金工业局、化学工业局、第一轻工业局、电子工业局、公社 工业管理局、邮电局、基本建设委员会、环保办公室、战备办公室、财贸办公室、 财税局、商业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工商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林水利 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农机局、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 地震办公室、对外贸易局、文教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会、教育局、文化局、广播 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出版办公室、泰山管理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等。 1977年2月撤销生产指挥部。1978年7月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山东省泰安地区行 政公署。 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历任主任、副主任 (1967~1978年) ┌───┬───┬────────┬──────┐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备注 │ ├───┼───┼────────┼──────┤ │房众夫│主任 │1967.3~1968.11 │ │ ├───┼───┼────────┼──────┤ │何玉祥│副主任│1967.3~1973.8 │军队代表 │ ├───┼───┼────────┼──────┤ │李毅之│副主任│1967.3~1968.11 │军队代表 │ ├───┼───┼────────┼──────┤ │隋金山│副主任│1967.3~1968.1 │群众组织代表│ ├───┼───┼────────┼──────┤ │国恕连│副主任│1968.1~1970.9 │群众组织代表│ ├───┼───┼────────┼──────┤ │马才田│副主任│1968.1~1970.5 │群众组织代表│ ├───┼───┼────────┼──────┤ │李毅之│主任 │1968.11~1971.7 │军队代表 │ └───┴───┴────────┴──────┘ 续表 ┌───┬─────┬────────┬──────┐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备注 │ ├───┼─────┼────────┼──────┤ │王众音│第一副主任│1970.5~1972.2 │ │ ├───┼─────┼────────┼──────┤ │郭景超│副主任 │1969.12~1970.9 │军队代表 │ ├───┼─────┼────────┼──────┤ │虢洪仁│副主任 │1969.12~1972.2 │军队代表 │ ├───┼─────┼────────┼──────┤ │曹礼琴│副主任 │1969.12~1978.7 │ │ ├───┼─────┼────────┼──────┤ │陈承山│副主任 │1969.12~1972.2 │群众组织代表│ ├───┼─────┼────────┼──────┤ │翟宪明│副主任 │1970.7~1973.8 │军队代表 │ ├───┼─────┼────────┼──────┤ │高逢五│副主任 │1970.9~1977.7 │ │ ├───┼─────┼────────┼──────┤ │狄生 │主任 │1973.8~1977.7 │ │ ├───┼─────┼────────┼──────┤ │高逢五│主任 │1977.7~1978.7 │ │ ├───┼─────┼────────┼──────┤ │张海涛│副主任 │1973.8~1978.7 │ │ ├───┼─────┼────────┼──────┤ │谷前 │副主任 │1973.8~1978.7 │ │ ├───┼─────┼────────┼──────┤ │刘维理│副主任 │1973.12~1975.9 │ │ ├───┼─────┼────────┼──────┤ │韩星五│副主任 │1973.12~1978.7 │ │ ├───┼─────┼────────┼──────┤ │李元明│副主任 │1973.12~1978.7 │ │ ├───┼─────┼────────┼──────┤ │李群 │副主任 │1973.12~1975.9 │ │ ├───┼─────┼────────┼──────┤ │李杰 │副主任 │1975.9~1978.7 │ │ ├───┼─────┼────────┼──────┤ │顾廷臣│副主任 │1975.12~1978.7 │ │ ├───┼─────┼────────┼──────┤ │杨海岩│副主任 │1975.12~1978.7 │ │ ├───┼─────┼────────┼──────┤ │丁江 │副主任 │1975.12~1978.7 │ │ ├───┼─────┼────────┼──────┤ │张敏行│副主任 │1975.12~1978.7 │ │ ├───┼─────┼────────┼──────┤ │赵祉善│副主任 │1976.3~1978.7 │ │ ├───┼─────┼────────┼──────┤ │薛允志│副主任 │1977.2~1978.7 │ │ └───┴─────┴────────┴──────┘ 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在前期按照“三结合”的原则组成,实行所谓“革命委 员会一元化领导”。1969年10月成立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党的核心小组,组长郭景 超(军队代表),第一副组长王众音(1970年5月任职)。1971年5月成立中共泰安地区 委员会(党的核心小组同时撤销)后,地区革命委员会成为行政机关。1973年8月军 代表撤出。根据全国第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地区革命委员会是本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本地区人民政府,对 本级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是,在本地区内“保证法 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 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1978年7月,根据全国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规定,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泰安地区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