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党内违纪案件由各级党组织直接查处,案件线索靠党内外群众揭发和
党组织察觉。案件主要有泄漏党的机密、背叛党的组织、出卖同志、经不起考验蜕
化变质等。查处方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涉及范围,由党组织直接查处,或上级党
组织协助查处。处理方法分公开处理、秘密处理。建国初期,1950年12月建立纪律
检查委员会,相应建起案件检查机构,围绕恢复国民经济,进行民主改革,开展案
件检查。在“三反”运动中,重点检查处理贪污、盗窃、强迫命令、腐化堕落、打
击报复、官僚主义等违纪案件,共处分党员2205名。1960~1962年,在国民经济暂
时困难时期,重点查处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及革命意志衰退,经不起考验的党纪
案件,有348各党员在整顿中受到处理。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纪
检工作被迫停止。
“文化大革命”后,纪检工作得到重视和加强。各级纪检机构围绕拨乱反正,
纠正“左”的错误及少数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搞特殊化等不正之风,重点
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财产等违纪案件。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
全会后,贯彻落实党中央“抓党风、社会风气好转,就是要从具体案件抓起”的指
示,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突出办案重点,狠抓自办案件,办案质量和数量不断提
高。1950~1984年,全区共立查党内违纪案件5298起,结案5216起,结案率98%。
处分党员11525人,其中,开除党籍的2658人,留党察看的1988人,撤销党内职务
的922人,严重警告的1215人,警告的2525人,劝告、免予处分、批评的2217人。
在受处分的党员中,县级以上领导干部65人,科级干部791人。
第一节 案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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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党内违纪案件由各级党组织直接查处,案件线索靠党内外群众揭发和
党组织察觉。案件主要有泄漏党的机密、背叛党的组织、出卖同志、经不起考验蜕
化变质等。查处方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涉及范围,由党组织直接查处,或上级党
组织协助查处。处理方法分公开处理、秘密处理。建国初期,1950年12月建立纪律
检查委员会,相应建起案件检查机构,围绕恢复国民经济,进行民主改革,开展案
件检查。在“三反”运动中,重点检查处理贪污、盗窃、强迫命令、腐化堕落、打
击报复、官僚主义等违纪案件,共处分党员2205名。1960~1962年,在国民经济暂
时困难时期,重点查处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及革命意志衰退,经不起考验的党纪
案件,有348各党员在整顿中受到处理。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纪
检工作被迫停止。
“文化大革命”后,纪检工作得到重视和加强。各级纪检机构围绕拨乱反正,
纠正“左”的错误及少数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搞特殊化等不正之风,重点
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财产等违纪案件。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
全会后,贯彻落实党中央“抓党风、社会风气好转,就是要从具体案件抓起”的指
示,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突出办案重点,狠抓自办案件,办案质量和数量不断提
高。1950~1984年,全区共立查党内违纪案件5298起,结案5216起,结案率98%。
处分党员11525人,其中,开除党籍的2658人,留党察看的1988人,撤销党内职务
的922人,严重警告的1215人,警告的2525人,劝告、免予处分、批评的2217人。
在受处分的党员中,县级以上领导干部65人,科级干部79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