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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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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范围
泰山、泰西地委建立初期,干部由地委直接管理。各县委建立后,分级管理。 1953年干部实行分部分级管理,在各级党委组织部的统一管理下,由各级党委的各 部门分别管理下两级党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1957年,实行分级分部系管理干部 的制度,使干部管理同政治业务的检查监督结合起来。组织部管理党政群(包括农 林水利和政法)干部;财贸部管理财贸系统的干部;工业交通部管理工业交通系统 的干部;宣传部管理宣传文教方面的干部。1961年,机关整编,实行干部集中统一 管理。1962年,确定机关副科长以上干部由地委统一管理。 1972年,加强党对干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行党委分级管理干部制度。确 定地革委各部、室党的核心领导小组所属各组、室副组长、副主任以上干部,县革 委各部、室党的核心领导小组副组长、副主任以上干部,公社党委副书记以上干部 由地委统一管理;其他干部分别由地革委办公室、政治部、生产指挥部、公安机关、 国防工业办公室党的核心领导小组和各县委管理。 1980年,继续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地委管理地委、行署机关的局、科级和县、 公社级干部。分甲、乙两类。甲类为地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以上干部;各县委常委,副县长以上干部;地直县级厂矿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党内和 行政副职以上干部。其他为乙类职务干部。1984年,根据“管少、管活、管好”的 原则,实行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权力下放。对于党政机关的干 部,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厂矿院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由各主管部门直接 管理审批。具体管理方法,由地委组织部综合管理,宣传部、农村工作部、政法委 员会、企业政治工作部分口管理,地区人事局分管部分党政干部和企业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