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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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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农村信贷
农村信贷是银行、信用合作社对农村开展的各种存、贷业务。建国后,农村信 贷业务不断发展。 农业贷款建国初期,贯彻总行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 开办实物贷款。1950年春、夏、秋三季发放粮食2347657公斤,其中种子粮1460670 公斤,杀虫药粮24968公斤;牛草粮81156.5公斤;农具粮63200.5公斤。 1951年按照“积累资金,发展生产”的方针,发放农业贷款84.33万元,其中 打井、水车贷款占58.1%;种子贷款占22.7%;肥料贷款占10.1%;其他(耕牛、 种畜、轧花机)贷款占9.1%;另有少量私人工商业贷款。 1953年,银行贯彻“优先支持互相合作,适当扶持个体农民”的政策,发放农 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贷款。1955年6月办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帮助贫农解决入 社缴纳股金的困难。三年困难时期,发放各种农业贷款6051万元,其中信用社发放 1993万元。1962年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发放长期无息贷款。贷款对象仅限于农 村人民公社生产资金有困难的生产队,使用范围限于生产商品粮的重点地区购置耕 畜、大中型农具、农业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适当照顾一般农业区的生产、排灌设 备的购置。省给泰安地区长期无息贷款指标375万元,实际放出313.9万元,用于购 买耕畜4474头,占贷款总数的75%;大小车辆4575辆,占9.5%;中型农具2533件, 占6.2%;船具占4.9%,其他占4.4%。全年还发放短期农业贷款640.7万元,用于 小农具维修占22%,化肥及其他肥料占30%,机耕费占25%,种子和地瓜秧占15%, 农药占3%,副业占5%。长短期贷款均贯彻“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的 原则。收回逾期贷款689.5万元。 1970年,银行、信用工作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在农田基本 建设、农业机械大量增加的情况,全年发放农业贷款、定金1228万元,收回1386万 元。由1969年投差223万元,变为回笼160万元,实现了“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 要求。70年代农贷工作突出抓了“五个支援、一个大筹”:①大力支援农田水利基 本建设,加速机械化进程和治山农田建设。1978年用于购买动力机械贷款583万元, 购置拖拉机贷款736万元,打井配套贷款74万元。②坚持蹲点帮助改变穷队面貌。 1978年全区蹲点177个大队,搞多种经营项目524项,总收入达715.6万元,每个大 队平均收入4.21万元,贫困面貌有不同程度的改变。③支援商品粮、油、棉基地建 设。1978年购买化肥、良种贷款2742万元。④支援社队企业的发展。1978年社队工 业贷款2427万元,占农业贷款总数的26.7%;社办工业总产值26601万元,比1977 年增长8.7%。同时帮助企业搞活资金,清理不合理占用446.2万元,其中收回职工 欠款26.9万元,处理多余设备39.1万元,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百元产值率 由27元降为21.8元。⑤支援多种经营,帮助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大力筹集资金发展 农业,1978年全区社员存余额达6.35万元。达到千万元以上的县有肥城、章丘、泰 安、莱芜4县;有17个公社超过百万元,占信用社总数的14.4%;有764个大队信用 站社员存款达万元以上,占信用站总数的15.2%。 1978年以后,改革农业信贷管理办法,调整农贷政策,以适应各类承包户的发 展,支持社员联产承包责任制,支持承包农民进入流通领域,活跃城乡市场。适当 贷款给从事开发性事业或其他生产性事业,适当贷给有还款来源的科教、科研单位 进行农业科学实验和技术推广,发展农村技术革新。1984年全区发放农业贷款 46008万元,其中社队企业贷款8180万元,集体农业贷款3332万元,承包户及个人 贷款1906万元。 1962~1979年农业各项贷款余额表 单位:万元 ┌────┬──┬────┬────┬────┬───┬────┐ │年份项目│合计│生产费用│生产设备│社办企业│信用社│社员贷款│ ├────┼──┼────┼────┼────┼───┼────┤ │1962 │2487│1401 │441 │327 │140 │178 │ ├────┼──┼────┼────┼────┼───┼────┤ │1963 │2578│1354 │584 │304 │154 │182 │ ├────┼──┼────┼────┼────┼───┼────┤ │1964 │2573│1300 │613 │297 │182 │181 │ ├────┼──┼────┼────┼────┼───┼────┤ │1965 │2755│1423 │657 │369 │173 │233 │ ├────┼──┼────┼────┼────┼───┼────┤ │1966 │3225│2039 │822 │33 │189 │142 │ ├────┼──┼────┼────┼────┼───┼────┤ │1967 │3351│2113 │870 │31 │196 │141 │ ├────┼──┼────┼────┼────┼───┼────┤ │1968 │3411│2090 │915 │30 │259 │117 │ ├────┼──┼────┼────┼────┼───┼────┤ │1969 │3610│2140 │935 │30 │384 │121 │ ├────┼──┼────┼────┼────┼───┼────┤ │1970 │3614│2151 │931 │28 │388 │116 │ ├────┼──┼────┼────┼────┼───┼────┤ │1971 │2006│822 │774 │149 │169 │92 │ ├────┼──┼────┼────┼────┼───┼────┤ │1972 │1967│625 │993 │163 │115 │71 │ ├────┼──┼────┼────┼────┼───┼────┤ │1973 │1897│568 │1027 │143 │84 │75 │ ├────┼──┼────┼────┼────┼───┼────┤ │1974 │2030│639 │1114 │162 │43 │72 │ ├────┼──┼────┼────┼────┼───┼────┤ │1975 │2448│686 │1220 │422 │28 │92 │ ├────┼──┼────┼────┼────┼───┼────┤ │1976 │3179│827 │1524 │713 │32 │83 │ ├────┼──┼────┼────┼────┼───┼────┤ │1977 │3885│949 │1865 │961 │32 │78 │ ├────┼──┼────┼────┼────┼───┼────┤ │1978 │4206│1064 │1936 │1086 │46 │74 │ ├────┼──┼────┼────┼────┼───┼────┤ │1979 │4764│1189 │2127 │1338 │42 │68 │ └────┴──┴────┴────┴────┴───┴────┘ 1980-1984年农业各项贷款余额表 续表单位:万元 ┌─────────┬───┬───┬───┬───┬───┐ │项目年份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 ├─────────┼───┼───┼───┼───┼───┤ │国营农业企事业贷款│80 │132 │109 │123 │362 │ ├─────────┼───┼───┼───┼───┼───┤ │社队企业贷款 │1849 │2119 │2376 │3381 │8180 │ ├─────────┼───┼───┼───┼───┼───┤ │集体农业贷款 │3699 │3551 │3595 │2866 │3332 │ ├─────────┼───┼───┼───┼───┼───┤ │承包户及个人贷款 │64 │63 │53 │404 │1906 │ ├─────────┼───┼───┼───┼───┼───┤ │信用合作社贷款 │9 │8 │8 │6 │2 │ ├─────────┼───┼───┼───┼───┼───┤ │预购定金贷款 │267 │146 │108 │71 │80 │ ├─────────┼───┼───┼───┼───┼───┤ │农村商业贷款 │17337 │20269 │21439 │22056 │31289 │ ├─────────┼───┼───┼───┼───┼───┤ │其他贷款 │ │350 │ │773 │857 │ ├─────────┼───┼───┼───┼───┼───┤ │合计 │23305 │26638 │27688 │29680 │46008 │ └─────────┴───┴───┴───┴───┴───┘ 农贷豁免 1961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知,为减轻贫下中农的债务负担,巩 固集体经济,全区豁免贫农合作基金贷款604.2万元,豁免1961年前积欠贷款2433万元。 1981年国务院决定对积欠贷款不再采取豁免的办法。 1961年各县农贷豁免表 单位:元 ┌──┬─────┬──┬──────┐ │县市│豁免金额 │县市│豁免金额 │ ├──┼─────┼──┼──────┤ │泰安│4936711.78│莱芜│918935.74 │ ├──┼─────┼──┼──────┤ │肥城│1669852.80│章丘│4576472.41 │ ├──┼─────┼──┼──────┤ │新泰│1914522.35│长清│2669566.82 │ ├──┼─────┼──┼──────┤ │新汶│15878.17 │平阴│1227924.05 │ ├──┼─────┼──┼──────┤ │宁阳│3850398.10│合计│24330257.54 │ ├──┼─────┼──┼──────┤ │东平│2589995.32│ │ │ └──┴─────┴──┴──────┘ 农贷积欠该收回而未收回的逾期农贷。1978年底对农贷资金使用进行普查清理。 在全区26552个基本核算单位中,共有贷款7994万元。其中,银行贷款4209万元, 信用社贷款3785万元。在总贷款中属于发放合理、使用正当的贷款6472万元,占总 数的81%;属于非正常贷款1522万元,占总数的19%。在非正常贷款中,其中财政 性占用1083万元,占非正常贷款的71.2%;认帐不认还的有340万元,占非正常贷 款的22.3%。此外,全区共有6237个穷队,占总队数的23.5%,占压农贷资金2391 万元。其中东平县969个穷队,占总队数的32%,占压贷款284万元,85%都是逾期 贷款。